第 3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大專生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3/2012。

澳門大專生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1. 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專生發展協會。

2. 英文名稱為:Macau College Student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3.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os Estudantes Colégio de Macau。

4. 本會會徽為:

第二條——服務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以發揚愛國愛澳、友愛互助、團結學界、參與社會、服務社會,舉辦有益大專生身心之活動和實習機會,使他們得到更好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俾利喇街199號龍園勝龍閣8樓R,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並在本澳、外地就讀或完成博士學位、碩士學位、學士學位、高等專科學位、兩年或以上的文憑或副學士課程的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凡年滿十八歲之會員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2.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開展會務活動之義務;

3. 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當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若有過半數會員提出請求,或會長及副會長認為有需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若遇有理監事違章等情況,會長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全體會員會議,提出任免有關人選事宜。

第八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第九條——會長、副會長為本會執行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十條——會長及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壹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財務等部門,成員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情況。

第十四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敦聘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3.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八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第十九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廣東音樂聯誼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4/2012。

澳門廣東音樂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廣東音樂聯誼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民間聯誼會團體,它努力維護會員權益及促進會員間團結友愛、服務社會、積極參與澳門及內地文化教育、音樂藝術與社會福利等事業的交流及增進友誼,並為祖國的建設及澳門安定繁榮作出貢獻。繼承和發揚首批國家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廣東音樂”。

第三條

法人住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85號豐澤大廈4樓B座。在需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其它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關心和愛好廣東音樂、喜愛聽廣東音樂、學習廣東音樂各界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永遠會員及普通個人會員兩種。

第六條

申請入會程序

凡申請加入本會者,經一位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格,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正面半身一寸相片二張,經理事會籌備組開會通過批准,繳交會員年費後即成為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權益及福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本會所有權益、義務及福利、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對會務有建議批評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2)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會務及活動。

(3)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九條

終止會籍

(1)會員累積欠本會任何會費逾三個月,本會可停止其會員權益,寫信通知他在指定日期內交付。若在指定日期後沒有交付,其會員資格將被終止。

(2)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會章行為或破壞本會名譽,經由理事會3/4多數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開除會籍,其名字將在會員冊上被删除及喪失會員資格。

(3)任何原因被終止或開除會員資格的會員,不得要求退回已經交付之會費或任何其它會費,並須付還在退會時所欠的會費及其它會費。

(4)會員如拖欠本會任何會費逾三個月或被本會停止其會員權益之會員,在任何會員大會上沒有出席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機構類別

本會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及職權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2. 推選產生理事會;

3. 推選產生監事會;

4. 接納財務審計報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召開及程序

會員大會包括常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1)常年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決定時間及地點,每年召開一次。

(2)特別會員大會由以下任何一項召開:

1. 會長提議

2. 超過半數監事聯署

3. 超過三分二有表決權會員聯署

(3)會員大會通知書,至少應於十四天前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各會員,列明開會地點、時間、日期及議程。

(4)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人組成。主席團由理事會會長任主席,主持所有的會員大會,當會長缺席時由理事會副會長代替。如會長或副會長在會議指定時間三十分鐘過後沒有出席,或他們事先通知不能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可推選主席主持會議。主席團的副主席及秘書在每次會員大會選出。

(5)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若不足法定人數,會議可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屆時沒有法定人數出席,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即為法定人數可處理會議事項。

(7)會員大會表決議案,以每個享有表決權的出席會員一票的投票方式決定,任何議案均須有表決權出席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8)若票數相等,主持會議的主席享有另投一票或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許可權

(1)本會的事務授權理事會管理及執行,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

(2)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和理事若干人,但總人數須為單數。

(3)日常會務工作由會長主持,副會長協助,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職務。

(4)全體理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及副會長若干人由理事成員互選產生。

(5)本會第一屆理事會成員是由本會章程大多數的發起人互選產生。

(6)理事會職權為:

1. 本會常務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規劃及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3. 理事會按會務工作需要得成立委員會協助推動工作。

4. 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會長及任何一位副會長聯簽,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它成員代表簽署均為有效。

5.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並可聘用職員若干人,負責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職權

(1)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但總人數須為單數。

(2)全體監事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長及副監事長若干人由監事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工作由監事長主持,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代其職務。

(4)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日常會務工作,核查收支專案及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訂之義務。

第十五條

榮譽會長 名譽會長 名譽顧問之設立

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敦聘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各級榮譽職銜,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六條

屬會

本會為拓展會務得附設屬會及各種福利性培訓屬會。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

本會的收入如下:

(1)會費;

(2)社會熱心人士及團體企業捐助;

(3)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於理事會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九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微距電影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6/2012。

澳門微距電影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微距電影文化協會”,葡文名稱為 “Macau Macro Associação de Cultura Filme”,英文名稱為“Macau Macro Association of Movie Culture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協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第二條——會址通訊處: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松山海邊馬路海景花園富景閣第三座5樓R。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澳門微距電影文化協會是由澳門電影創作人自願組成的非牟利性藝術團體。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本澳電影創作人,並與內地、香港、臺灣及其他海外地區相關團體或機構展開電影交流合作,在遵守本澳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前提下,提倡資源分享、功能互補、互相支持的原則,推動澳門特區政府發展本土文化事業及推動電影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1. 遵守本協會章程之相關規定;

2. 對電影有較高的熱情和一定的創作、鑒賞、研究能力。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1. 擁有會員大會之選舉權;

2. 獲得參與本協會活動的優先權及相關優惠;

3. 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 繳交會費。

第四章

組織

第七條——機構和組織職能: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的召集於召開前八日以掛號信的方式、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凡法律或本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作出決議,包括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之通過、章程之修改等,以上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社團之消滅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協會的執行會務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有權管理協會日常事務,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由理事會會議期間參加會議的理事總人數的過半數理事聯名提名,經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

第九條——監事會: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一名。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有權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動作,查核法人之財產,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財政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的贊助和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國際中東舞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8/2012。

澳門國際中東舞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中東舞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Dança do Oriente Médi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Middle Eastern Dance of Macao”,為本澳一個非牟利的藝術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馬場東大馬路147號華茂新邨12樓E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以推廣中東舞以及本澳之運動風氣,為體現這些宗旨,本會將舉辦及協辦各類型活動,包括舞蹈訓練,指導及講座,以增進本澳市民健康、提升本澳市民藝術文化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具有中東舞初段資格,認可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則可成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5.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本會管理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並在通知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2.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4.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得連任。理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組成;以上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可連任。監事會總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且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四章

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得邀請知名人士或有相關藝術成就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

第六章

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小企業參展商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 Exhibitors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中小企業參展商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社團中文名稱為“澳門中小企業參展商會”,

英文名稱為“Macao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 Exhibitor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法人,存續期為無限期,由成立日開始生效。

第二章

(會址及代表處)

第三條——本會設於澳門美的路主教街8號A同益大厦地下BB座。

第三章

(宗旨)

第四條——1.團結本澳之中小企業及參展商號,聯繫發展成為一個有規模,有組織,有實力的參展商團隊;

2. 提高澳門之國際商貿地位;

3. 推動本澳展覽貿易。

第四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1. 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從事會展業或有意從事會展行業者,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2. 會員之收納規章由理事會制訂。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與會員大會及投票。

2. 所有會員享有在會員大會的選舉權和表決權,並享有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所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承認,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3. 按章繳納會費。

4. 積極協助發展會務。

5. 接受選舉委任之職務或本會要求之工作。

第八條——會員資格之失去

於下列情况會員將失去會員資格:

1. 提前兩個月向本會提出退會;

2. 欠交半年以上之會費,經催促後仍未繳交;

3. 不履行法例,章程及規章制定之責任或違反本會機關作出之有效決定,經由理事會開除會籍。

第五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以下為本會之機關: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六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權限

1. 制定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

2. 根據章程選舉及解任機關成員;

3. 審議及通過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議決章程的修改:

修改章程之議決——需要獲得出席會員75%之贊同票,才能通過修改;

5. 議決商會的解散:

商會解散之議決——需要獲得全體會員75%之贊同票,方可通過解散。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召集及運作

1.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須在會議日期前八天發出通知,須以書面形式由掛號信發出或簽收方式,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2. 會員大會開會人數,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如出席之會員不足半數,則順延半小時開會,如出席之會員表決超逾半數,則大會及其所作出之決議亦屬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討論及議決以下事項:

a. 去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b. 下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第七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理事會之組成:

a. 理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

b. 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c. 設理事長一名。

2. 理事會之權限:

a.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 計劃發展會務;

c. 收納及開除普通會員;

d. 訂定入會費;

e. 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第八章

(監事會)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監事會的組成:

a. 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

b. 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c. 設監事長一名。

2. 監事會的權限:

a. 監督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b. 查核本會之財產;

c.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九章

(機關成員之任期)

第十五條——機關成員之任期:

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章

(特權)

第十六條——機關成員收取及享有會員大會訂定之薪酬及特權。

第十一章

(名譽成員)

第十七條——理事會可邀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或權威之專業人士擔任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

第十八條——名譽顧問及名譽會員不對本會行使及履行權利及義務。

第十二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之經費主要來源於:

1. 會員會費;

2. 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3. 政府資助;

4. 其他收入。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無疆界青年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sem Fronteira da Juventu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o Borderless Youth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無疆界青年協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名稱

本會命名為澳門無疆界青年協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sem Fronteira da Juventude de Macau。

英文為Macao Borderless Youth Association。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嘉都喇街34A號信東大廈閣樓。

第三條——宗旨

本會宗旨:本會為本地非牟利協會,以弘揚愛國愛澳、通過參加或籌備活動中發掘青年人的潛能、提供青年人活動交流平台、服務社區及貢獻社會。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相關人士,均可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有權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每年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會議通知及議程須提前拾天通知會員。並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開會議, 召集書定必載有開會的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

第六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同監事會決議即時暫停會籍,並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會籍。

第四章

理事會

第七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八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得召開例會壹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二)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五章

監事會

第十條——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壹名,監事若干名,每三年改選壹次,連選可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三)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四)監察活動並編制年度報告。

第六章

修章及解散

第十二條——修章:必須由召開會員大會提出時,所出席的會員人數的3/4通過, 才可進行修章。

第十三條——解散:必須由召開會員大會提出,並由全體會員的3/4通過,才可進行解散本會。

第七章

經費及其它

第十四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會費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或公共實體之贊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慈愛明德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e Virtu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ercy and Virtue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慈愛明德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慈愛明德學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e Virtu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Mercy and Virtue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1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一期五樓D,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宣揚慈愛與德育。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且年滿16歲澳門居民,願意遵守本會規章,經理事會審批並通過,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和本會各項活動;

2. 要求召開特別大會和有選舉、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3. 遵守會章及遵守大會之決議和理事會決定;

4. 不得損害本會的聲譽,按時交會費;

5. 無故不交會費作自動退會。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和秘書組成,任期兩年。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在不少於八天前向全體會員發出以掛號信形式或簽收方式通知,而召集書內須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可作出決議,如經兩次依法召集仍不足法定人數時,可由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出席的會議代之,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2.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4. 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5. 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6. 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7. 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8. 解散本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九條——1. 理事會成員經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同時,亦設立一常務理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各職位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一次。

3. 理事會下設總務部、財務部、福利部、組織部及公關部等,該等職位人選由理事會選出,任期為兩年,可連任一次。

4. 理事會會議通常每個月召開例會一次,商議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每次理事會會議之議決及執行情況,須於下一次理事會上提出報告及確認。

5. 可設候補理事,人數為單數,且不超過正選理事人數。正選理事缺席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候補理事替代。

6. 理事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倘若表決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的投票具有決定性。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3. 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及預算;

4. 安排會員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5. 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向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6. 審核新會員入會資格及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兩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第十二條——理事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1.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互選產生,任期兩年,可連任一次;

3. 監事會通常每兩月與理事會一起召開例會一次,共商會務;

4. 監事會會議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其職權如下:

1.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4.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5.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6.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及賬目。

第四章

財政及附則

第十五條——財政收支

1. 本會經費來自政府資助、會費收入、開展活動之收入、及任何不附帶條件之捐贈;

2. 本會經費用於日常運作之經常性費用及工作活動費用。

第十六條——修改本會章程

1.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2. 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華南休老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華南休老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華南休老聯誼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73-97號麗華新村第二座二樓B室。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熱愛祖國,關愛澳門,親愛家鄉,敦睦澳門華人情誼,發揚華人文化教育優良傳統。敦促社會和諧,集結華人力量,支持擁護澳門特區基本法,確保繁榮穩定蓬勃發展。維護社會祥和安定,促進兩岸三地,三邊四區完成國家和平統一大業,發展振興中華民族。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之宗旨的台灣、港澳同胞居民,來自各省市、縣鎮回歸居澳華人僑胞、成年男女離職退職員工、退休老人,均可報名為本會會員。或凡屬認同本會之宗旨的社團,亦可委派代表加入。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可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出席人數應佔會員大會總人數50%以上為有效。在必要時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和理由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名譽會長若干人)、副會長三名,秘書長一名,其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為總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會員大會職權

一、制定及修改大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的會務及財務報告;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出席人數應佔成員總人數的50%以上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二、協助會長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活動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出席人數應佔成員總人數的50%以上為有效。

第十三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及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務;

三、向會員大會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本章程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入會繳納澳門幣二百元,團體會員代表入會繳納澳門幣一千元;

二、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收入;

四、會計收支表,現金出納表,每月清單、季度結算,健全財務制度。建立財產登記,年度財務公佈,結算報表呈交理監事會審核;

五、本會為長者退休老人創設基金會,開戶於中國銀行澳門分行,戶別名稱:《澳門華南長老基金會》,帳號:(尚待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規範處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跳舞音樂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5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跳舞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跳舞音樂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sica de Danç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MDM”,英文名稱為“Macau Dance Music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DM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動跳舞音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媽閣斜巷10號祥星大廈5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駕駛考試員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5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駕駛考試員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xaminador de Condução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AECM”

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Driver Examiner”

英文簡稱為“AMDE”

澳門駕駛考試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駕駛考試員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xaminador de Condução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CM”,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Macau Driver Examiner”,英文簡稱為“AMDE”。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鵝眉街5號好景大廈6樓H座,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到另一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推動及發展澳門駕駛考試活動,提升會員專業知識,與各地相關駕駛考試人員及團體之間的聯繫和交流,以提供優質及專業的服務水平。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會員類別

一、普通會員;

二、永遠會長;

三、永遠榮譽會長;

四、名譽會長;

五、名譽顧問。

第五條

普通會員

一、普通會員為所有有意加入本會並具有澳門居民身份之居民;

二、欲加入本會的人士須將申請表格交予理事會,在其上填寫姓名、家庭狀況、出生日期、國籍、工作地點、婚姻狀況、住址及附上近照兩張;

三、如申請被拒絕,理事會應在八天內將拒絕的原因通知申請人,而申請人可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第六條

永遠會長

凡連續任滿一屆本會會員大會會長、理事會理事長或監事會監事長,在卸任後,可自動成為本會永遠會長,本會永遠會長享有普通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一、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為現在或從前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個人或法人;

二、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由理事會建議經會員大會提名產生;

三、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會獲發由會員大會會長簽署之證書一份。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會員的權利:

一)根據本章程參與會員大會及在會議中投票;

二)在本會各機關選舉中選舉及被選舉;

三)選舉及被選舉為本會出席其他組織的代表;

四)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五)提交一切活動的計劃書及建議書;

六)推薦新會員入會;

七)根據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

一)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

二)遵守及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理事會之決定;

三)遵守及執行本會的內部守則;

四)為本會之發展作出貢獻;

五)準時繳交由會員大會訂出的會費。

第十條

會費

一、普通會員每年繳付會員大會所訂出之會費;

二、永遠會長免繳會費。

第十一條

處分

一、違反本會章程及守則之會員或作出有辱本會聲譽之行為,可受以下處分:

1)警告;

2)暫停會籍;

3)開除會籍。

二、上款第一及第二項處分由理事會負責,第三項須由理事會向會員大會建議;

三、被暫停會籍之會員,其會員權利在被處罰期間被中止,但其仍需履行會員義務;

四、根據本條而受處分之會員,可對有關之指責在會員大會上作出自辯。然而,倘在其暫停會籍的處分未被中止執行或開除會籍的處分未被解除之情況下,該被暫停或開除會籍的會員不得參與討論或表決任何其他有關會員大會之事宜;

五、以下行為同樣導致處分:

1)因犯法並在司法上被定罪者;

2)遲交會費,理事會以書面通知後八天內仍不繳交者。

六、因不繳交會費而被開除會籍之會員,在補交所有欠交的會費後,經理事會審議可恢復會籍。

第三章

本會之機關

第一節

本會之機關

第十二條

機關

一、本會之機關: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二、本會之領導機關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其產生是於每屆任期屆滿之年的第四季度內,在為選舉領導層的目的而舉行的會員大會會議中選出;

三、任何會員不可在多於一個領導機關中兼任職位;

四、領導機關之選舉是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並取決於過半數票數者。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定義

會員大會是本會之最高決議機關,是根據本規章第十七條的召集方式由全體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所組成。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結構

一、會員大會之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所組成;

二、當會員大會會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其職責。

第十五條

職能

一、會員大會職能:

1)審議及投票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監事會之意見;

2)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3)制訂及修改會費之金額;

4)批准永遠榮譽會長及授與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入會;

5)審議會員之處分;

6)引入或提出應對本章程須作出之修改。

二、大會會長之職能:

1)召開會員大會;

2)開始及結束會議;

3)維持秩序及領導所有工作,並使之遵守本章程及其他法律規定;

4)簽署會議紀錄及任命各被選舉的領導機關成員。

三、秘書之職能:

1)制作會議記錄及將之登錄在簿冊上並簽署之;

2)將提交會員大會之所有文件存檔;

3)制作會員大會所需之所有文件;

4)當會長或副會長均出缺或不能視事時代任之。

第十六條

運作,召集及決議

一、會員大會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提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報告帳目和監事會的意見;

二、會員大會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十名享有本會全部權利的會員的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召集須於會議召開的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

四、當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時,會員大會只可在有最少過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作出表決;

五、倘召集書指定的時間到達,出席會員數目未能達最少過半數時,會員大會可於三十分鐘後,在任何數目的會員出席下開始會議及進行表決;

六、由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決可作出修改或廢止,但必須在另一個就此議題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中作出。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定義及結構

一、理事會是一個代表本會及管理本會的機關;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財務,一名秘書及理事若干名所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當理事長出缺或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十八條

職能

一、理事會之職能:

1)領導、管理及維持本會之所有活動;

2)執行本會章程、內部守則及會員大會之決議並使之被遵守;

3)批准或拒絕新普通會員之入會申請,及向會員大會建議給予對本會作出卓越貢獻人士授任永遠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稱銜;

4)處罰會員及向會員大會提議開除會員會籍;

5)在有必要時,要求會員大會的會長召開會員大會;

6)制作本會活動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在取得監事會之意見後呈交會員大會進行討論及審議;

7)提名出席官方會議或私人會議的本會代表;

8)擬定使本會能更佳運作的內部守則;

9)以曆年結算帳目。

二、理事長之職能為主持理事會之會議及領導所有活動,當其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三、財務之職能:

1)收集及看管本會所有之收入及貴重物品;

2)編寫會計帳冊;

3)經常更新會計紀錄。

四、秘書之職能:

1)處理所有本會之日常信件;

2)制作理事會之會議紀錄。

五、理事之職能:

1)協助由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2)出席所有召開的會議。

第十九條

運作

一、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當其認為有需要使本會有更佳運作時,可召開多次的特別會議;

二、理事會須於每年年終提交工作報告及帳目報告,並呈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三、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票;

四、如票數相同,理事長一票為決定性票。

第二十條

簽名方式

本會之所有行為及合同均須由理事會內其中兩位成員簽署方能生效,其中一名成員須為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一般信件可由理事會內任一名成員簽署。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定義及結構

一、監事會是一個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所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當監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監事長代行其職責。

第二十二條

職能

監事會之職能:

一)監察本會之財務活動;

二)審核帳目;

三)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帳目報告及所有關於財務方面的行為作意見書並將其提交會員大會;

四)為有利本會的事宜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

一)源自會費的所有收入;

二)捐款,饋贈或津貼;

三)源自本會活動的所有收入。

第二十四條

基金

本會之基金以理事會之名義存於澳門任一銀行。

第二十五條

收入之用途

所有本會之收入只可用於本章程所規定之指定用途,不可以任何方式退回會員。

第二十六條

財政年度

財政年度與曆年一致。

第五章

最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議決修改章程,並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二十八條

解散

一、本會是可以被解散,但必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中表決,並必須獲得截至當日本會全體最少四分之三的會員贊同票。

二、如本會被獲准解散,會員大會應提名一清算委員會,將現存全部財產的收入,扣除本會應付或指定費用後的結餘,全部捐贈予一所或多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慈善機構。

第二十九條

禁止

除事前獲得理事會明示批准,會員是絕對禁止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形式的籌募活動以捐贈本會。

第三十條

疑問

在理解本章程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遺漏,須由理事會進行解釋和議決,並須交予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大會決議為終局性決定。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公共政策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5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公共政策學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公共政策學會”。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大馬路214號裕華大廈第七座地下A舖,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

1. 宣揚愛國愛澳精神;

2. 關注澳門社會問題及公共政策議題;

3. 以理性、科學、專業、學術、社會公義、和平、非民粹的原則,進行公共政策研究及討論;

4. 尋求擴大公共利益,幫助弱勢社群,傳播正面價值觀,供應社會正能量;

5. 促進社會更公平,促使政府更具問責性、回應性、高效率、高效能;

6. 善用多媒體、傳媒公關技巧及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推動政府善治,制定完善公共政策。

第三條——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四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下設青年事務委員會、政策研究委員會、公共事務委員會處理各項與學會相關的會務。經理事會決議得調整委員會的設立。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五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和名譽顧問。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由會員繳交之會費、公共實體的贊助及私人機構或社會人士捐贈。

第八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Arte em Macau

澳門藝術發展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por extracto, que no dia 13 de Setembro de 2012, foi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um exemplar 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rquivado sob o n.º 2 do Maço n.º 1/2012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cujo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Arte em Macau

Macau Art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澳門藝術發展協會

CAPÍTULO I

Nome, sede e objecto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Um. A 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a Arte em Macau, em língua Chinesa “澳門藝術發展協會” e em língua Inglesa «Macau Arts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é uma associação cultural, recreativa e artística, sem fins lucrativos.

Dois. A associação pode, contudo, ser sócia de quaisquer entidades, incluindo sociedades comerciais, cujo objecto estatutário se consubstancie na concretização dos fins da associação, nomeadamente que se destinem à promoção e divulgação das diversas formas de manifestações artísticas com particular destaque daquelas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Artigo segundo

(Finalidades)

Um. A associação visa a organização de eventos de promoção e divulgação de obras de arte, incluindo colaborar na organização de feiras de arte destinadas à promoção, divulgação e venda de obras de arte provenientes de todo o mundo.

Dois. A associação visa ainda:

a) Promover e dinamizar eventos de cariz cultural na RAEM;

b) Promover artistas da RAEM, bem como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 da RAEK, nomeadamente através do apoio, promoção e incentivo a jovens artistas na divulgação e promoção dos seus trabalhos;

c) Promover, dinamizar e incentivar a investigação e o estudo do desenvolvimento histórico das manifestações culturais existentes n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 a sua influência na produção artística;

d) Promover, dinamizar e incentivar o gosto dos habitantes da RAEM em geral pelas diversas formas de Arte, em particular, pelas manifestações artísticas provenientes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 Promover e desenvolver relações de intercâmbio e cooperação com outras associações congéneres sediadas no exterior.

Artigo terceiro

(Sede)

A associação tem sede na Avenida Comercial de Macau, 251.ª – 301, Torre AIA, 10.º andar, sala 1003, n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rtigo quarto

(Duração)

A associação é constituída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APÍTULO II

Associados, seus direitos e deveres

Artigo quinto

(Requisitos de entrada na Associação)

Um. Qualquer pessoa, singular ou colectiva, pode solicitar a sua admissão como associada, por si ou pelo seu representante legal, sob proposta de um associado.

Dois. As pessoas colectivas serão representadas pelas pessoas singulares que os seus órgãos competentes designarem.

Três. Exceptuam-se do número um as pessoas que se encontrem em qualquer das seguintes situações:

a) Terem contribuído de forma condenável para o des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b) Terem sido afastadas de qualquer instituição cultural, artística ou recreativa, por motivos que se considerem indignos.

Quatro. Cabe à Direcção decidir sobre a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cumpridas as formalidades que ela própria definir em regulamento próprio.

Artigo sexto

(Associados)

São criadas duas categorias de associados:

a) Associados fundadores;

b) Associados não fundadores.

Artigo sétimo

(Prerrogativas d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Um. 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nomeia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incluindo o presidente.

Dois. Na eventualidade de todos os sócios fundadores deixarem, por qualquer motivo, de fazer parte da Associação, a nomeação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que a estes caberia, passará a ser da responsabilidade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oitav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São direitos dos associados, nomeadamente:

a) Participar e votar nas assembleias gerais;

b) Eleger e ser eleito para os corpos sociais;

c) Apresentar propostas e sugestões;

d) Assistir e participar n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e) Utilizar as facilidades e usufruir das regalias proporcionadas pela Associação;

f) Pedir a suspensão da sua qualidade de associado ou o cancelamento da sua inscrição, mediante comunicação escrita à Direcção.

Artigo non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nomeadamente:

a) Zelar pelos interesses da associação, prestando-lhe toda a colaboração possível;

b) Acatar e cumprir os Estatutos, regulamentos internos e deliberações dos órgãos sociais;

c) Pagar pontualmente as quotizações;

d) Exercer gratuitamente e com lealdade os cargos para que forem eleitos.

CAPÍTULO III

Órgãos Sociais

Artigo décimo

(Órgãos Sociais)

Um. A Associação prossegue os seus objectivos por intermédio dos órgãos sociais que são:

a) Assembleia Geral;

b) Direcção;

c) Conselho Fiscal;

d) Conselho Consultivo;

Dois. Os Órgãos Sociais, no âmbito das respectivas atribuições, representam a Associação, competindo-lhe dirigir e orientar toda a sua actividade em ordem à prossecução dos seus objectivos e em obediência aos princípios e normas legais e estatutárias.

Três. Os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podem ser sucessivamente reeleitos.

Artigo décimo primeiro

(Eleições)

Um. Os titulares de todos os órgãos sociais podem ser designados no acto constitutivo e, com excepção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nomeados pel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eleitos em sessão ordinária da Assembleia Geral convocada para esse fim.

Dois. Exceptuam-se do número anterior, os membros do Conselho Consultivo que são designados nos termos do artigo 25.º dos presentes estatutos.

Três. A eleição dos Órgão Sociais será feita por períodos de três anos, por escrutínio secreto e maioria absoluta dos votos.

PARÁGRAFO 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segundo

(Constitui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stituída por todos os associados efectivos no pleno gozo dos seus direitos e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secretário.

Artigo décimo terceiro

(Periodicidade-Competência)

Um.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reúne-se durante o primeiro trimestre de cada ano e a Assembleia Geral extraordinária sempre que a Direcção ou um mínimo não inferior a um quinto dos associados efectivos na plena posse dos seus direitos estatutários assim o requeira.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reúne-se para deliberar sobre:

a) Destituição dos titulares dos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b)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c)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 Autorização para a Associação demandar os administradores por factos praticados no exercício do cargo;

e) Deliberar sobre propostas que lhe sejam apresentadas por escrito pela Direcção.

Três.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quarto

(Comparência)

Um. O direito de fazer parte da Assembleia Geral e de exercer o direito de voto só é reconhecido aos associados que tenham as suas quotizações pagas até ao mês imediatamente anterior ao da realização da Assembleia, inclusive.

Dois. Os associados podem fazer-se representar na Assembleia Geral por qualquer terceiro, bastando, para tal, uma carta por aquele assinada, dirigida a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quinto

(Assembleia Geral – Convocatória)

Um.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convocadas pela Direcção, ou, a pedido desta,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Dois.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convocadas por meio de cartas registadas dirigidas aos associados, com, pelo menos, 15 dias de antecedência relativamente à data da reunião.

Três.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podem ser convocadas por meio de correio electrónico, se o associado o tiver previamente autorizado, por escrito, contendo tal autorização o correio electrónico que deverá ser utilizado para tal efeito.

Quatro. Do aviso convocatório deve constar, obrigatoriamente, a seguinte informação:

a) local, dia e hora da reunião;

b) espécie de reunião;

c) ordem de trabalhos da reunião;

d) documentos depositados na sede social para consulta dos associados.

Artigo décimo sexto

(Assembleia Geral – Governação)

Um. A Assembleia Geral deverá eleger o Presidente da Mesa.

Dois.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presididas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ou, na sua falta ou incapacidade, pelo Vice-Presidente da Mesa ou, na sua falta ou incapacidade, pelo associado mais antigo presente, e assim sucessivamente, preferindo o mais velho em igualdade de circunstâncias.

Três. As reuni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são secretariadas pelo Secretário da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sétimo

(Quórum e funcionamento)

Um. A Assembleia Geral considera-se validamente constituída, em primeira reunião, desde que esteja presente ou representado, pelo menos metade dos associados.

Dois. Não podendo ser constituída a Assembleia Geral, nos termos do número anterior, será convocada segunda reunião, a efectuar dentro de 15 dias contados da data em que a primeira se deveria ter realizado.

Três. Em segunda reunião, a Assembleia Geral considera-se constituída com qualquer número de presenças.

Quatro. A Assembleia Geral pode ter lugar por meio de conferência telefónica ou videoconferência.

Cinco. Quando realizada por conferência telefónica ou videoconferência o aviso convocatório deverá fazer menção a tal facto, descrevendo com precisão os termos do uso de tais meios; são aplicáveis, com as devidas adaptações, as regras das reuniões presenciais.

Artigo décimo oitavo

(Deliberações dos associados)

As deliberações dos associados são aprovadas pelos votos correspondentes à maioria absoluta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Artigo décimo nono

(Actas da Assembleia Geral)

As deliberações tomadas em Assembleia Geral devem constar de actas assinadas pelo Presidente da Mesa e pelo Secretário.

PARÁGRAFO II

Direcção

Artigo vigésimo

(Composição)

A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fica a cargo de uma Direcção, composta por 3 membros, incluindo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e um vogal, todos nomeados nos termos definidos no artigo 7 dos Estatutos.

Artigo vigésimo primeiro

(Competência)

Um. A Direcção tem os mais amplos poderes de administração da associação e exercerá, em nome desta, todos os que não forem da competência exclusiva da Assembleia Geral ou contrários à lei ou aos presentes estatutos.

Dois. Compete à Direcção, nomeadamente:

a)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b) Admitir ou rejeitar a admissão de novos associados nos termos do artigo 5 dos Estatutos;

c) Elaborar regulamentos internos;

d) Aplicar sanções aos associados;

e) Elaborar o plano de actividades e os orçamentos anuais da associação;

f) Administrar os bens e gerir as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g) Criar as comissões que julgue convenientes para a execução de tarefas específicas de interesse para a associação.

Três. A Direcção pode apresentar por escrito propostas de deliberação à Assembleia Geral, sobre qualquer matéria da sua competência.

Artigo vigésimo segundo

(Representação)

Um. A Associação obriga-se por actos praticados e contratos celebrados, em seu nome, por pelo menos dois dos seus Directores.

Dois. Os Directores não se podem fazer representar no exercício das suas funções.

PARÁGRAFO III

Conselho Fiscal

Artigo vigésimo terceiro

(Composição)

Um. Para assegurar a fiscalização da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e velar para que o mandato directivo se conduza sempre em estreita obediência aos estatutos e regulamentos internos, bem como à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haverá um Conselho Fiscal,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Dois. Os membros do Conselho Fiscal são designados no acto constitutivo ou eleitos por deliberação dos associados,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Artigo vigésimo quarto

(Competência)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nomeadamente:

a) Fiscalizar a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b) Dar parecer sobre 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para aprovação na Assembleia Geral;

c) Examinar regularmente e sempre que o julgar conveniente as contas da Associação;

d) Dar parecer sobre qualquer proposta da Direcção ou da Assembleia Geral, sempre que lhe seja solicitado;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PARÁGRAFO IV

Conselho Consultivo

Artigo vigésimo quinto

(Composição)

Um. O Conselho Consultivo é composto por um mínimo de 5 membros.

Dois. Os membros do Conselho Consultivo são designados pel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por um período de três anos, de entre personalidades de reconhecido mérito no âmbito do estudo e divulgação das diversas manifestações de arte.

Artigo vigésimo sexto

(Competência)

O Conselho Consultivo tem como função:

a) Aconselhar e prestar acessoria à Direcção no que concerne à definição das políticas a seguir em termos de (i) definição de orientações artísticas e culturais a serem seguidas pela associação; (ii) definir os requisitos e critérios para a concessão de eventuais bolsas de estudo; (iii) escolha de temas subjacentes a feiras anuais de arte que venham a ser organizadas na RAEM; (iv) aconselhar o estabelecimento de protocolos com associações congéneres; (v) outros;

b) Emitir recomendações sobre a melhor forma de dinamizar e incentivar a investigação e o estudo do desenvolvimento histórico das manifestações culturais existentes n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e a sua influência na produção artística;

c) Emitir pareceres não vinculativos a pedido da Direcção;

d) Prestar acessoria a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e a quaisquer entidades na tarefa de selecção e veto de eventuais expositores que queiram vir a participar nos certames relacionados com as artes por aqueles organizados, eventualmente através da nomeação de membros que desempenhem directamente essas funções;

e) Qualquer outra função para além das supradescritas que lhe seja especialmente incumbida pela Direcção.

CAPÍTULO IV

Da administração financeira e patrimonial

Artigo vigésimo sétimo

(Receitas)

Constituem receitas da Associação:

a) As jóias e quotas pagas pelos associados;

b) O rendimento de bens próprios;

c) Subsídios, doações, heranças e legados;

d) Os resultados da participação, enquanto accionista, em uma qualquer sociedade comercial;

e) Todas as transferências de fundos provenientes de qualquer sócio fundador ou de qualquer outra entidade;

f) O produto de qualquer actividade da Associação ou da exploração de bens ou serviços adquiridos para a prossecução dos seus fins.

Artigo vigésimo oitavo

(Despesas)

Constituem despesas da associação os custos de organização das actividades da Associação, designadamente, organização de workshops, realização de conferências, atribuição de bolsas e quaisquer outros meios necessários à execução dos seus objectivos.

CAPÍTULO V

Disposições gerais

Artigo vigésimo nono

(Dissolução)

A associação poderá ser dissolvida em sess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xpressamente convocada para o efeito, sendo necessários três quartos dos votos da totalidade dos sócios e favoráveis à dissolução, nomeando-se, nesse caso, uma comissão liquidatária, devendo o produto dos bens existentes, depois de saldados os compromissos da associação, reverter a favor da RAEM.

Artigo trigésimo

(Comunicações)

Todas as comunicações entre a Associação e os associados são dirigidas para a morada registada do associado ou poderão ser enviadas, em alternativa, para o correio electrónico deste, se o associado o tiver previamente autorizado, por escrito, contendo tal autorização o correio electrónico que deverá ser utilizado para tal efeit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sset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儲蓄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儲蓄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實體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公司機構;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作出投資,有關投資為存款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買賣當時之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須由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的內容,包括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規則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存款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透過存款投資於澳門幣、港元和美元的存款投資工具,主要為銀行存款,免於因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產品而承受的風險,以獲取穩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月最後的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營業日的決定是根據每種存款投資所在交易市場各自的營業日。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經理費用、託管人費用、核數師及/或精算師費用、法律或顧問費用、成立及營運本基金所產生的開支及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地區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開支及費用。管理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存款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存款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存款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存款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2%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費用或收費,或其他開支,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1%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改。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以及第8.4條款所指的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都應透過下列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

a)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小組,其中兩名分別由爭議雙方各自委任,第三名仲裁員將再由該兩名仲裁員共同推舉並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b)如就第三名仲裁員之推舉無法達成共識,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指定並由其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c)仲裁小組的聆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仲裁小組有權對仲裁規則作出規範;

d)如仲裁小組沒有訂定上述的仲裁規則,所適用的仲裁法為仲裁小組組成時生效的法規。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平穩增長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平穩增長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實體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公司機構;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買賣當時之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 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須由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的內容,包括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以稍微進取的投資策略,平衡投資於債券和股票,為中長線投資者提高投資回報。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優質債務證券,和投資於美國及香港的高質素股票。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月最後的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營業日的決定是根據每種資產投資所在交易市場各自的營業日。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 100 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經理費用、託管人費用、核數師及/或精算師費用、法律或顧問費用、成立及營運本基金所產生的開支及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地區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開支及費用。管理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3%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或其他開支,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1%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改。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以及第8.4條款所指的營運開支和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 ( 如有 ) 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 1 個月 ( 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 ) 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 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都應透過下列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

a)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小組,其中兩名分別由爭議雙方各自委任,第三名仲裁員將再由該兩名仲裁員共同推舉並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b)如就第三名仲裁員之推舉無法達成共識,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指定並由其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c)仲裁小組的聆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仲裁小組有權對仲裁規則作出規範。

d)如仲裁小組沒有訂定上述的仲裁規則,所適用的仲裁法為仲裁小組組成時生效的法規。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開放式退休基金

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穩健基金

管理規章

第一條

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本退休基金名為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穩健基金,以下簡稱為「本基金」。

本基金屬開放式退休基金,其主要目的是向本基金成員提供退休福利,為提早退休、年老退休或死亡等情況而設立的退休金。

第二條

管理實體及其職能

2.1 本基金的管理實體是工銀(澳門)退休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公司資本為澳門幣三千萬圓整,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七樓,以下簡稱為「管理公司」。

2.2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有權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投資及代表等職能。管理公司並有權就本基金之運作決定相適應之行政、管理、投資等細則。

2.3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管理公司可委任服務提供者向其及/或本基金提供服務並簽署相關之委任合同。

第三條

託管人的委任和撤換

3.1 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以上的託管人。

3.2 本基金的託管人是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工銀(澳門)中心十八樓,以下簡稱為「託管人」。

3.3 在有關法律條文的規限下,託管人具足夠資格將與本基金有關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放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以維持一個將所有進行的交易按時間順序排列的記錄,及每一季度準備一份關於本基金資產的詳細清單。

第四條

本基金的成員類別

4.1 按照有關法例規定,參與本基金者包括下列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a)參與法人——其退休金計劃係由退休基金提供資金之公司機構;

(b)參與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之權利的自然人,不論其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

(c)供款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的自然人或公司機構;

(d)受益人——不論是否作為參與人,為有權領取退休金計劃所訂定的給付的自然人。

第五條

訂立參與協議

5.1 不論是任何類型的參與者,成員身份須經簽署參與協議才產生效力,該份協議包含了法律和規例所要求的資料。

第六條

投資的權力和限制

6.1 在法律和規例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份以下的權力:

(a)在本基金仍是一項註冊基金的期間,根據本管理規章運用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

(b)在管理公司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容許管理公司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份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c)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或財產變現;

(d)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一部份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入和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最終決定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份款項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或其他投資。

6.2 在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會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的行為的內容: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份的投資(如適用),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參與計劃而購買之條款絕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買賣當時之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毋須向本基金負上交代的責任。

6.3 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須由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的內容,包括向任何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以任何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七條

投資政策

7.1 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照由澳門金融管理局發出並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所訂的規則。管理公司可於符合有關限制的情況下隨時投放資產於任何投資項目。

7.2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7.3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低風險範疇內盡量提高其長期利息收入。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政府、企業及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及有限度地投資於美國及香港高質素及高息的股票。

第八條

基金單位資產淨值的計算日和計算形式

8.1 管理公司將於每一估價日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兩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作出計算。計算方法是把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除以流通中的基金單位數目。估價日應是每月最後的一個營業日。此外,管理公司有權隨時更改估價日的日期。營業日的決定是根據每種資產投資所在交易市場各自的營業日。

8.2 於本基金成立當日,基金單位價格將始定為澳門幣100元。

8.3 按第8.1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第11條款所載的例外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價。

8.4 根據適用會計準則和適用法律進行估計,本基金的總資產淨值應相等於參與單位所代表資產組成本基金的資產,減去本基金到期和未清付的債項。本基金的債項包括營運開支和管理收費。營運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經理費用、託管人費用、核數師及/或精算師費用、法律或顧問費用、成立及營運本基金所產生的開支及費用、過戶稅、或所屬國家/地區所徵收的其他費用和稅收,及其他有關開支及費用。管理費用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

第九條

單位的認購

9.1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認購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

9.2 參與法人和供款人的認購金額,將根據第9.1條款所定基金單位資產淨值轉換成基金單位(計算結果取至小數點後四個位,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9.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認購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第十條

單位的贖回

10.1 參與人或參與法人只可按本基金之參與協議中所定的條款,要求贖回其所認購的基金單位。

10.2 每一基金單位於估價日的單位贖回價應按第8.1條款的資產淨值作出計算。但當贖回金額高於認購金額時,管理公司有權在贖回價中扣除沽售資產所需的交易佣金及其他收費,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的5%。

10.3 當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第11條款遭到中止,其有關基金單位之贖回將順延至不受第11條款限制的下一個估價日進行。

10.4 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限制於任何估價日可贖回的基金的單位總數目至發行單位總數之10%(但不包括於該估價日當日發行的單位數量)。這限制應按比例應用到根據本管理規章條款於同一估價日需要進行單位贖回的所有情形上。因本條款的適用而未能給予贖回的任何單位(在進一步應用本條款的規限下),將於緊接的下一個估價日獲得贖回。

第十一條

暫時中止估價和釐定價格

11.1 鑒於參與人的利益,在發生下列事件的全部或部份期間,管理公司可宣佈暫時中止基金的估價及其資產淨值的計算:

(a)基金內大部份投資進行交易所在的任何證券市場關閉、出現限制或暫時中止交易,或管理公司一般採用以確定投資價格的任何途徑出現故障;或

(b)由於某些原因,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合理地確定其為基金持有或承擔任何投資之價格;或

(c)在某些情況下出現緊急事故而導致管理公司認為變賣基金持有或承擔的任何投資是不可行的或損害參與人利益的;或

(d)變賣或支付任何基金的投資,認購或贖回基金的單位而將涉及或可能會涉及的匯款或調回資金受到阻延,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夠即時以正常兌換進行匯款或資金調回。

但條件是有關暫時中止不會引致管理公司違反法律和規例或本管理規章。

11.2 當宣布暫時中止估價後,管理公司需儘快通知澳門金融管理局。

第十二條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的報酬

12.1 就管理服務的報酬而言,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管理費用、收費或其他開支。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已列載於參與協議內,及其最高的報酬金額為基金資產淨值的2%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隨時對其作出任何修訂。

12.2 就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託管人應有權收取參與協議所列載的行政費用或收費,或其他開支,而這些費用最高不可超過資產淨值0.5%的年率費用。但管理公司可對其作出任何修改。

12.3 管理公司和託管人已被授權從本基金戶口中扣除前兩段所述的費用和收費。

第十三條

轉換基金管理和託管人

13.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將本基金的管理權轉換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13.2 如出現以上情況,管理公司應在有關轉換發生之日前最少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有關之轉換。

13.3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把本基金的資產託管權轉移至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託管人。

第十四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4.1 在第14.2條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隨時修訂或延展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中的任何條文。

14.2 不得對本管理規章或參與協議進行任何更改或延展,除非;

(a)澳門金融管理局已批准有關更改或延展;及

(b)澳門金融管理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

但條件是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前必須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1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第十五條

結束本基金

15.1 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的規限下,管理公司可依據下列任何 一種情況決定結束本基金:

(a)已完成本基金的所有責任;

(b)本基金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或

(c)其他澳門金融管理局容許的情況。

15.2 在結束本基金前,應向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發出不少於 1 個月(或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同意的較短時間)的通知。

15.3 如要結束本基金,有關資產及債項應按有關參與法人或參與人根據其持有的基金單位數量所作出的指示,轉移至其他退休基金中。

15.4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供款人或參與人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六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16.1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融管理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

第十七條

資料的提供

17.1 在法律和規例的規限下,如管理公司或託管人被任何政府或主管機構的任何部門要求向他們提供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於本基金和/或參與法人和/或參與人和/或本基金的投資和收入和/或本管理規章的條文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否可強制執行,管理公司或託管人不會因遵從有關要求而要向參與法人、參與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遵從有關要求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仲裁

18.1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引起的爭議,都應透過下列規定以仲裁方式解決:

a)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小組,其中兩名分別由爭議雙方各自委任,第三名仲裁員將再由該兩名仲裁員共同推舉並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b)如就第三名仲裁員之推舉無法達成共識,將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指定並由其作為仲裁小組主席。

c)仲裁小組的聆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仲裁小組有權對仲裁規則作出規範。

d)如仲裁小組沒有訂定上述的仲裁規則,所適用的仲裁法為仲裁小組組成時生效的法規。

第十九條

管轄法律

19.1 本管理規章將受澳門法律管轄。

19.2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引起的問題給予判決。

第二十條

語言

20.1 本管理規章之英文版本僅供參考之用,如與中文版本存在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地理暨教育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後之章程全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5/2012。本次修改之條文為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刪除第十三條。

澳門地理暨教育研究會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學會命名為“澳門地理暨教育研究會”,英文名為“Geography and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Macau”。本會會址設澳門西灣民國大馬路76號海景花園大廈地下C座。

第二條

性質

本學會為非牟利性質的民間學術團體。

第三條

宗旨

地理包括自然學科及人文學科,廣泛涉及多方面的知識,與人類社會生活中的各種現象密切相關。地理教育同時涵蓋了科學、文化、環保、品德思想等多個範疇,並整合於學科教育之中,體現出高度綜合性。因此,要實現知識經濟的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對地理學科的研究固然重要,而對地理教育的研究就更必不可少。本學會以本澳的地理學科及教育的發展為研究主線,積極組織開展地理及相關學科教育的研究,為提升地理學科及教育的研究水平,並促進學校地理課程等的改革及完善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會員

一、會員資格

1. 從事有關地理學科教育、研究工作,或對地理學科和教育有興趣之人士,國籍不限。

2. 擁護並遵守本學會章程。

3. 維護學會利益,支持學會工作。

二、入會程序及方式

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澳門地理暨教育研究會入會申請表”,由本學會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入會。

三、會員類別

本學會會員分為特別會員和普通會員:

1. 特別會員為本學會開展學術活動需要而設,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授予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2. 其他會員均為普通會員。

四、會員的權利

1. 參予會員大會,具表決權及建議權;

2. 具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參加學會舉辦的活動。

第五條

組織架構

本學會設有下列職位和機構:

1. 會長、副會長;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各機關的成員任期兩年,期滿改選,允許連任一次。

第六條

會長

1. 本學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

2. 會長和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七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召集及主席團之組成:

1.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大會主席團主持;

2. 主席團成員包括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及秘書長;

3. 每次會議前八日以信函或電郵形式通知會員出席,缺席者則視作放棄是次議程的表決權。

會員大會的許可權為:

1. 修改本學會章程;

2. 選舉本學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3. 解決未列入章程內的事宜。

第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理事組成,人數須為單數,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職責是領導和管理本學會的活動,理事會負責學會的日常事務。

理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設下列五大部門:學術事務部、公關宣傳部、秘書處、司庫、會員事務部。

理事會的許可權為:

1. 選舉本學會會長、副會長;

2. 接納及開除會員;

3.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第九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學會一獨立監察機構,由五名監事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名。

2.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監事會有權監察理事會的一切工作活動,並監察本學會的年度帳目。

第十條

收入

本學會經費主要來源:

1. 會員會費及自發性資助;

2. 個人及法人資助;

3. 其他合法來源的資助。

第十一條

附則

本學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徽

本學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中國澳門君子球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2/2012。

中國澳門君子球總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中國澳門君子球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Junziball China-Macau”,英文名稱為“China-Macao Junziball General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廣場工人體育場。

第八條——會員大會

1.【…】

2.【…】

3.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組成,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4.【…】

5.【…】

6. 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甲)制定或修改會章;(乙)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丙)決定年度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九條——理事會

1.【…】

2.【…】

3. 理事會為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甲)籌備召開會員大會;(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丙)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報告;(丁)決定會員的接納或提名。理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及委員若干名,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其職權負責稽核及監督理事會,日常會務各項工作。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若干名,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一條——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其職權如下:在應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件及紀律處分提交意見。交與理事會審核裁決。仲裁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委員若干名,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為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年費、各項參賽報名費及社會贊助和捐贈。

第十三條——對本章程作任何修改,解散或延長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通過。

第十四條——本章程於正式通過後生效。

第十五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聖公會澳門聖馬可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7/2012。

Artigo primeiro

(Denominação e sede)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Igreja de Sheng Kung Hui São Marcos de Macau» em português, “聖公會澳門聖馬可堂” (5110-0361-2585-3421-7024-5110-7456--0668-1016) em chinês, e «Sheng Kung Hui Saint Mark’s Church Macau» em inglês, doravante designada por Associação,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Pedro Nolasco da Silva, n.º 53, rés-do-chão, podendo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deslocar a sua sede.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美食同業聯合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9/2012。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88號友誼大廈3樓G座。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洲坊眾互助會

(簡稱:青洲坊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da Ilha Verde”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澳門青洲坊眾互助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Beneficência e Assistência Mútua dos Moradores do Bairro da Ilha Verde(中文簡稱:青洲坊會)。

地址:澳門青洲和樂坊大馬路美居廣場永勝閣第二期245號地下G座。

第三條——本會為澳門青洲區非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本區坊眾,愛國愛澳,發揚互助互愛精神,關心社會,維護坊眾正當權益,關注民生、服務坊眾、辦好文教、福利、康樂等工作,共同促進社區和諧發展為宗旨。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四十三至五十一人(必須為單數)組成,其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

(二)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 召開會員大會;

(四) 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之決議。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事務之機構,由理事會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四至六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六至八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等組成,總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九至十三人組成(必須為單數)。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和副監事長二至四人,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 定期審核賬目;

(三) 得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 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atorze de Setembr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董事總經理 財務總監
吳志誠 黃皓

2011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年度業務管理報告

二零一一年度本公司錄得盈利為澳門幣54,967,231。自一九九八年推出足球彩票及二零零零年推出籃球彩票以來,公司一直致力推動博彩娛樂化,深受客戶歡迎,熱潮與日俱增。實有賴本公司仝人不斷努力,求取進步,為客户提供卓越服務。

過去一年,公司不斷加強服務質素及產品多元化外,公司的體育資訊網頁不斷增添內容,提升資訊科技,與時並進,並積極聽取客户意見,按照不同客户需求提供更靈活,貼身的個人化服務。

面對未來的挑戰,我們將有賴公司員工努力不懈,繼續拓展潛質市場,加強產品發展及提高服務質素,以增強競爭優勢。

本公司紮根於澳門,以成為全球最佳體育博彩公司為發展目標,以顧客為本,不斷提升質素,並感謝澳門政府多年來的支持,使公司穩步成長。

董事總經理
吳志誠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梁雁萍
註冊核數師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