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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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簽訂提供“澳門購物節2012”的戶外廣告投放及印刷品製作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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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劉錦安建築商”簽訂設施暨設備廳辦公室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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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川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執行沙梨頭圖書館原結構加固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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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振鑫建築設計有限公司”簽訂提供編製望德堂Bl. 9地段建築改造及小型音樂廳室內施工圖計劃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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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原子吸收光譜儀”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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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Seale John Christie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楊傑材。如其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楊傑材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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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