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以及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Macao Land Development Limited放棄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修正後的面積為1,24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大馬路,其上曾建有135號至137B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008號、第10703號、第10704號和第13361號的土地,並將該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
二、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一幅面積89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林茂海邊大馬路,稱為“M”地段的土地批給上述公司,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21層,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及社會設施用途的樓宇。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九月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Macao Land Development Limited。
鑒於:
一、Macao Land Development Limited公司,總辦事處所設於英屬處女島,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88830G號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242.5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242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罅些喇提督大馬路,其上曾建有135號至137B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冊第38頁背頁第10008號、B28冊第191頁背頁第10703號、B28冊第192頁第10704號和B35冊第200頁第13361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
二、該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發出的第3830/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809平方米和433平方米。
三、根據對該地點訂定的街道準線,應將面積433平方米的地塊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用作納入其公產,目的是延長雅廉訪大馬路及開通沙梨頭海邊大馬路,以便優化澳門半島北區的道路網。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承批公司展開了漫長的商討程序,以將該土地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將另一幅同等價值的土地批予承批公司。
五、經分析承批公司提交的一些建議後,雙方對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出的土地達成共識。
六、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批示,批准繼續有關以租賃制度批出一幅面積896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林茂海邊大馬路,稱為“M”地段的土地的批給,作為承批公司放棄修正後面積為1,242平方米,位於罅些喇提督大馬路,其上曾建有135號至137B號樓宇的土地批給的回報的程序。
七、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由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提交的修改建築計劃被視為在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後,可予核准,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及在引入一些由申請公司建議的修改後,制定了有關的合同擬本。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批給標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發出的第6415/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C1”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590平方米、227平方米和79平方米。“A1”和“C1”地塊於物業登記局未有標示;而“A2”地塊是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1437-A號的土地的一部分,該地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第82954號。
十、“C1”地塊的地面及其下層土壤由地面至1.5米深,設為公共地役,以便分別用作供人貨自由通行和安裝該區的供水、供電和通訊的基礎設施。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申請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日遞交由Ho Paulo或Paulo Ho,又名何添成,中國籍,居於澳門北京街三十六號11字樓“E”,以Macao Land Development Limited的受權人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Manuela António核實。
十二、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九條款2)項(1)分項所訂定的溢價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乙方為甲方放棄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242.5(壹仟貳佰肆拾貳點伍)平方米,經重新測量後修正為1,242(壹仟貳佰肆拾貳)平方米,位於罅些喇提督大馬路135號至137B號,價值$16,779,803.00(澳門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玖仟捌佰零叁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發出的第3830/1992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008號、第10703號、第10704號和第13361號,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88830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上款所述面積1,242(壹仟貳佰肆拾貳)平方米,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給甲方,以納入其公產。
3. 甲方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將一幅面積896(捌佰玖拾陸)平方米,稱為“M”地段,鄰近林茂海邊大馬路,價值$16,779,803.00(澳門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玖仟捌佰零叁元整),在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發出的第6415/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C1”標示,已騰空的土地批予乙方,該土地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A1”及“C1”地塊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而“A2”地塊為第21437-A號標示的一部份,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物業登記局第82954號。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為25(貳拾伍)年,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21(貳拾壹)層的樓宇,其建築面積按用途分配如下:
1) 住宅 | 8,564平方米; |
2) 商業 | 370平方米; |
3) 停車場 | 2,223平方米; |
4) 社會設施 | 491平方米。 |
2. 土地的利用須遵守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發出的第93A153號街道準線圖。
3.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發出的第6415/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1”標示,面積為79(柒拾玖)平方米的地塊,為必須退縮的面積,形成柱廊,而柱廊下的空間屬公共地役,用作供人貨自由通行,不得設置任何限制,亦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性佔用。
4. 乙方必須留空上款所述條狀地段由地面至1.5米深的全部下層土壤,以便在該處安裝供水、電和通訊的基礎設施,但被拱廊支柱地基佔用的空間除外。
5.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必須於42(肆拾貳)個月內完成,由甲方移交人及物件均已完全騰空的土地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所需的時間。
3. 乙方須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甲方移交人及物件均已完全騰空的土地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編制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計劃必須備齊所有資料且完整及適當編製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上條款訂定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8,000.00(澳門幣捌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六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每年繳付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的租金為$16.00(澳門幣拾陸元整),總金額為$14,336.00(澳門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租金按以下數值計算:
1)住宅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0(澳門幣捌元整);
2)商業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6.00(澳門幣拾陸元整);
3)停車場用途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8.00(澳門幣捌元整)。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七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金額為$14,336.00(澳門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陸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八條款——特別負擔
1. 本合同的特別負擔為:
1)甲方將第一條款第3款所述的一幅人及物件均已騰空,面積896(捌佰玖拾陸)平方米,稱為M地段的土地移交給乙方;
2)在遞交接受合同擬本訂定的條件的聲明書後60(陸拾)日內,乙方將第一條款第1款所述的一幅人及物件均已騰空,面積1,242(壹仟貳佰肆拾貳)平方米的土地移交給甲方;
3)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90(玖拾)日內,乙方須進行將第一條款第1款所述的一幅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面積1,242(壹仟貳佰肆拾貳)平方米的土地移轉予甲方所需的一切法律行為,包括在有關的登記局進行物業登記;
4)乙方負責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一日發出的第6415/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及“B2”標示的地塊的道路及基礎設施編制計劃及執行興建工程,而甲方須把上述地塊完全騰空且其內無人和物件,以便進行有關工程。由乙方遞交上述道路及基礎設施的建築工程計劃並由甲方核准該等計劃,且甲方承諾提供編製該等計劃所需的一切資料;
5)由發出使用准照之日起計30(叁拾)日內,乙方須向甲方移交一個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面積491(肆佰玖拾壹)平方米的社會設施獨立單位,以及3(叁)個汽車停車位及1(壹)個電單車停車位,並須為移轉該等單位及停車位進行一切所需的法律行為,包括在有關的登記局進行登記及在財稅廳作房地產登錄。
2. 對上款4)項及5)項所述的基礎設施及社會設施,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和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並負責維修及更正該等工程由臨時接收之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
3. 甲方保留只需透過事先通知,便可代替乙方直接執行部分或全部第1款4)項所述特別負擔的基礎設施的權利,但有關費用仍須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按照第三條款所訂的建築面積及用途對第一條款第3款所述的批出土地進行利用,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額為$8,389,901.00(澳門幣捌佰叁拾捌萬玖仟玖佰零壹元整),其繳付方式如下:
1)$2,455,0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伍萬伍仟元整),透過交付第八條款第1款5)項所述作社會設施用途的獨立單位,以實物支付;
2)$5,934,901.00(澳門幣伍佰玖拾叁萬肆仟玖佰零壹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2,000,000.00(澳門幣貳佰萬元整),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3,934,901.00(澳門幣叁佰玖拾叁萬肆仟玖佰零壹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5(伍)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計為$846,975.00(澳門幣捌拾肆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十條款——土地上的剩餘物料
1. 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批准,乙方不得移走土地上任何來自挖掘地基及平整土地的物料,例如泥、石、碎石和砂。
2. 不能用於土地以及無任何其他用途的物料,僅在甲方批准後方可移走。
3. 經甲方批准移走的物料,須存放於甲方指定的地點。
4. 倘乙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除必須繳付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鑑定人員按實際移走物料訂定的賠償外,並將被科處下列罰款:
1)首次違反:澳門幣$20,000.00至$50,000.00;
2)第二次違反:澳門幣$51,000.00至$100,000.00;
3)第三次違反:澳門幣$101,000.00至$200,000.00;
4)違反四次或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地基及/或建築工程准照僅在乙方遞交已履行第八條款第1款3)項訂定的義務及已按第九條款的規定繳付已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2. 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九條款訂定的溢價金及已履行第八條款訂定的義務後,方發出使用准照,但該條款第1款5)項及第2款規定的義務除外。
第十二條款——轉讓
1. 當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為保證工程所需的融資,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將現批出土地的租賃權向總行或分行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信貸機構作意定抵押。
第十三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四條款——失效
1. 本批給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五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中斷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批給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批給的失效導致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乙方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批給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當土地利用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八條款及第九條款訂定的義務;
4)四次或以上重複不履行第十條款規定的義務;
5)違反第十二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六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七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