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4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12

刊登日期:

2012.9.5

版數:

10539

  • 將若干權限授予新聞局局長,作為簽署提供顧問服務合同的立約人。
相關類別 :
  • 新聞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新觀點顧問簽署提供顧問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24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12

    刊登日期:

    2012.9.5

    版數:

    10539-10541

    • 將若干職權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
    相關法規 :
  • 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 第24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馮少榮下列職權: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四)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更改報酬條件者為限;

    (五)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七)根據現行法例的規定,批准享受年假、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八)簽署計算及結算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九)批准超時工作;

    (十)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根據法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或個人勞動合同所規定的薪俸、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批准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的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六)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署所有應由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訂立且經上級批准的合同的公文書;

    (十七)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八)批准將被視為對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九)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批准提供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實體的屬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職責範圍的文書;

    (二十二)批准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有關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及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不超過澳門幣十五萬元的工程、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如屬已獲豁免磋商者,則上述金額減半;

    (二十三)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正常運作所必要的開支,例如電費、水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之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四)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確認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良好運作的職權轉授。

    三、對行使現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所有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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