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金眼睛微電影發展協會

英文名稱為“Golden Eyes Micro Film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金眼睛微電影發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金眼睛微電影發展協會”,英文名稱為“Golden Eyes Micro Film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推動本地微電影發展,透過發展微電影發掘及培養專業人才。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聖美基街7號A勝美大廈地下。

第四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

本會會員為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兩種

一、凡在本澳居住和工作,熱愛電影拍攝相關工作,或其職業與錄像攝影、文化、藝術有密切關係者,承認本會章程,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

二、基本會員入會須有兩名會員介紹,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方取得正式資格,唯創會會員例外。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一、基本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本會活動;

D. 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E. 退會。

二、基本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

B.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C.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D. 繳納會費 。

第七條——如基本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有損本會聲譽,理事會將通過決議,勸其自行退會;如不服決議者,可向監事會申訴或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作出決定。

第八條——榮譽會員由理事會負責聘請,享有基本會員之權利,並無須交納會費。

第九條——經理事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邀請曾為會務發展作出重要貢獻之會員成為榮譽會員。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會的權力機構和職能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的職能通過修改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三、會員大會由理事會選出之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紀錄,並代表出席大會之會員簽署會議記錄。

四、本會設名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理事組成,通過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其他為理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四、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B. 理事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理事會在全體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全權處理一切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單數若干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其餘為監事。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對本會會務及財務作出監督。

四、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

五、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會員大會決定,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經辦正式手續之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理事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符合上款之規定,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召集書最少在會議召開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發出。

第五章

經費及帳目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第十八條——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十九條——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章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上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本會解散的決議必須在專門為此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上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安海紫雲宗親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5/2012。

澳門安海紫雲宗親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安海紫雲宗親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東方明珠街君悅灣第五座33樓D。

第三條——本會宗旨

緊密聯繫居澳安海紫雲宗親,以愛國愛澳愛鄉、宗親互敬互愛,敦睦宗誼,辦好宗親文化福利及社會慈善事業為宗旨,為本澳的社會安定及繁榮穩定作出貢獻,關懷家鄉建設,關注家鄉親屬的合法權益。遵守澳門政府的法律、政令,積極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宗親在澳門的合法權益,開展與本澳各社團的好友關係,加強交流合作,共同為社會進步㩗手前進。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葡學生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6/2012。

澳門中葡學生協會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葡學生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Luso-Macaense”、英文名稱為“The Luso-Macaense Studen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桔仔街102號A新寧閣地下。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

第四條

宗旨

凝聚有志推動澳門和葡萄牙文化學術交流的在讀於或曾到葡萄牙留學或學術交流的人士,藉相互交流、推廣和研究等不同方式促進信息溝通,提高澳門與葡萄牙學術交流的素質。

第五條

入會資格

任何認同本會宗旨和符合宗旨要求之人士,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理事會審核及通過,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領導機關成員;

c)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作出通知,該通知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4. 會員大會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具有決議效力,如不足法定人數,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三名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至少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及一名理事共同簽署之文件,方對本會產生約束力。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三名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四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飄颻排排舞協會﹙澳門﹚

中文簡稱為“飄颻排舞”

英文名稱為“Piao Yao Line Dance Association (Macau)”

英文簡稱為“PYLD”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飄颻排排舞協會﹙澳門﹚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定名“飄颻排排舞協會﹙澳門﹚”, 中文簡稱為“ 飄颻排舞 ”,英文名稱為“ Piao Yao Line Dance Association (Macau)”, 英文簡稱為“ PYLD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加強澳門排排舞界之團結、聯繫和交流,積極推動和發展澳門排排舞之運動。

第三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5號華寶商業中心地下。

2. 本會郵寄地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248號百老匯中心第一座26樓B座。

3. 本會亦可根據需要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五條——申請入會之會員,須填妥入會申請表及遞交1吋半正面照片兩張,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方得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凡本會正式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批評及建議之權;並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或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凡本會正式會員有遵守會章之義務,及遵守大會或理事會決議,準時繳交會費。為本會做義務勞動工作,會員互相尊重,相互合作。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欠交會費,經催收而仍欠交,則作自動退會論,之前所繳交之會費,概不退回。

第九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假借本會之名義在外招搖,從事與本會宗旨有嚴重抵觸或嚴重傷害本會名譽者,經理事會議決,得開除其會籍,所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組織如下: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正式會員組成,所舉行的會議必須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主持;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2. 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必須每年召開一次,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帳目以及監事會之相關意見書。而特別會議則由理事長或至少四分三之正式會員要求而召集。

3.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行政組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秘書、財政及理事若干人。人數不少於九人,並須為單數,理事會三年選舉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2. 理事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審批後方可召集舉行;

3. 理事會的職權範圍:

a. 執行組織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b. 向會員大會提議修改組織章程、管理審批規章、報告、帳目、活動計劃及預算;

c. 推廣及支持本會之活動、分配理事會成員之職務、管理財務、處理收支、安排人員以確保本會之會務可正常執行;

d. 安排正式會員填補理事會之空缺;

e. 構成本會責任的文件,必須由理事長及一名理事會成員聯簽,但一般文書可由一名理事會成員簽署;

f. 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

1. 監事會設正、副監事長各一人及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之成員不得超過三年任期,但不妨礙續任的可能。

2.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稽核財政收支,監督理事會之工作及檢舉違章之會員。

3. 監事會之空缺可由正式會員補上,但須由會員大會核准,替代者繼續履行監察理事會之職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1. 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開展活動的收入;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贊助和捐贈;

3. 接受政府資助。

第十五條——經費支出:

1. 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須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署);

2.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由理事會成員叁式憑貳式簽署方為有效。

第五章

榮譽職銜

第十六條——本會得聘任社會熱心舞蹈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以協助本會推進會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事宜,可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之。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必須由出席會員大會上至少四分三之正式會員通過。

第二十條——所有會員必須奉公守法,愛國愛澳。

第二十一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陳式太極拳科學研究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陳式太極拳科學研究會

章程

(一) 總則:

1. 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陳式太極拳科學研究會”。

2. 本會地址:澳門東望洋新街185號新興大廈3樓A座。

3. 本會宗旨是致力於推廣中國太極拳文化繼承貫徹發展傳統陳式太極拳以科學化和規範化理念去偽存真,去粗取精,將太極拳為人類進步健康服務。推向國際體壇、使世界充滿友誼和平。

(二) 會員:

4. 凡本澳太極拳愛好者並願意遵守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5. 權利:一、選舉與被選舉權;二、批評及建議;三、參加本會活動;

6. 義務:一、遵守會章及決議;二、繳納會費;

7. 會員若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 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是:一、制定或修改會章;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及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三、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任期三年;

10. 理事會負責召開會員大會,執行大會決議,規劃本會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11.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總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12. 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和顧問;

13.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14.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設稽核和秘書,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5.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議若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合簽名要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但會員須超過半數,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6. 理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和監事長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7. 定期舉辦會員太極拳交流。

(五)經費:

18. 會員每年交會費50元;

19. 永遠會員一次過交300元;

20. 向社會有關部門及社會人士尋求贊助。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學榮譽學院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Colégio de Honra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Honours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UMHCAA”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大學榮譽學院校友會

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大學榮譽學院校友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o Colégio de Honra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英文為Honours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of Macau,英文簡稱為UMHCAA。

第二條——宗旨

(一)加強澳門大學榮譽學院校友之間的聯繫,促進友誼;

(二)促進校友與榮譽學院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傳遞訊息;

(三)舉辦目的為加強會員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各種交流活動;

(四)關注並參與推動澳門各方面的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擺華巷德泰大廈第二期二樓C座。

第四條——會員

(一)凡有意致力於奉行本會宗旨,且為澳門大學榮譽學院畢業生,經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任何會員退出本會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會員的權利如下:

(a)參加會員大會、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機關的職務,以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b)按照本規章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c)經委任為理事會的代表以推行有關的具體活動;

(d)查閱本會機關的會議記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

(四)會員的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b)致力於本會發展,並維護其聲譽;

(c)不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亦不濫用其名義。

第五條——管理機關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機關成員的任期為兩年,由就職日起計,並得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之權限為:選舉產生各機關成員;各機關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章程之修改;議決理事會的工作計劃、預算案、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議決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本會之解散;針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由上述三名成員組成主席團,負責主持大會。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a)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若順延到下次大會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屆時出席的會員可自行召開會議。

(b)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同,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c)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d)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本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至兩名副理事長、一名司庫、一至兩名秘書以及數名理事組成,但人數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須於每曆年首三個月內依法召集大會,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當有需要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監督理事會運作;查核本會財產,尤其對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及帳目報告提出意見及查核帳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至兩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以及一至兩名監事組成,但人數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年必須經監事長之召集而召開一次會議,以查核本會的帳目及制訂報告提交會員大會。

(四)當有需要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議僅得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監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九條——同步會議

(一)管理機關之會議得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進行。

(二)管理機關有權訂定其本身進行同步會議的方式及條件。

第十條——財政年度與經費

(一)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二)本會的經費來自:會費所得;公共或私人機構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或理事會在其權限範圍內獲取的收入。

第十一條——附則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照澳門現行之相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希望天地家庭和諧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定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希望天地家庭和諧協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連勝馬路31A新連大廈地下。

第三條——本會之存在期不限。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性質之團體,宗旨為:

1. 以家庭自助及互助小組聚會,用愛心關心有需要人士;

2. 以綜合性服務促進家庭功能,共建和諧家庭。

第五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目標,本會推行的工作包括:

1. 每週小組聚會,由專業人員及領會者透過專業協助一些因家庭或社會問題困擾人士學習與家人相處,及面對社會問題;

2. 籌辦講座、課程、研討會及一些文娛康體活動;

3. 為個人或家人因家庭不和及社會問題,衍生的問題提供咨詢及轉介。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會員數目不限;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員通過本會接納即可成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的福利。

第八條——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和修改會章;選出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議和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重要事項等。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設有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司庫等部門,視會務需要而增減部門,其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其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名譽職銜,以配合本會會務發展需要。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長提出,經理監事會同意或由超過半數會員聯署,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在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人數要過半數會員,會議方為合法。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經費來源為入會會費,基金及利息,贊助和捐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並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壹肆柒桌球會

中文簡稱為“壹肆柒桌球”

英文名稱為“147 Snooker Club of Macau”

英文簡稱為“147 Snooker”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壹肆柒桌球會

章程

(一)宗旨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壹肆柒桌球會”,中文簡稱為“壹肆柒桌球”,英文名稱為“147 Snooker Club of Macau”,英文簡稱為“147 Snooker”。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宗旨是為會員組織桌球活動,促進本澳桌球體育活動的發展。

3. 本會地址:澳門提督馬路129A鴻運閣8/C。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4. 凡本澳愛好桌球活動及支持參與該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6.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架構

7.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8.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10.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

(四)會議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2. 理事會、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3. 每季度舉行一次會員體育活動。

(五)修改章程

14.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15. 解散法人或延長社團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經費

16.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社會贊助和會員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電子競技協會

中文簡稱為“電競協”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電子競技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電子競技協會”,中文簡稱為“電競協”。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組織,宗旨是為澳門電子競技增添色彩,娛樂生活,在澳門設立澳門電競代表隊,聯繫以及團結全澳門對電子競技娛樂之人士加入本會,共同發展電子競技娛樂以及電子競技運動項目,力求在全世界能爭取一席位。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關閘大馬路27號利達新邨第二座16樓Z,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四條——凡對電子競技運動愛好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兩種。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半數以上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六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理事、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quatr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Certifico, para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28 de Agosto de 2012, sob o número dois no Maço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2012, um documento contendo os Estatutos alterad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d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建築置業商會”,又名“澳門建築商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onstrutores Civis e Empresas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Contractors and Developers”。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加强同業團結,協調同業關係,聯絡同業感情,互相幫助發展業務,維護同業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一零三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五樓及六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1. 商號會員:凡在本澳領有經營建築、置業及相關行業牌照之商號,均可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2. 個人會員:凡在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之持牌建築商及技術員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會員入會半年後方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八條——1. 普通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以後每年於一月份內繳交當年度會費;逾期者本會以掛號函催促之,再三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2. 永遠會員批准入會時,必須於兩週內繳交入會費。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及核實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其會員資格即記錄存檔。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為,或觸犯刑事案,影響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監事會裁定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四至六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會長可每年召開兩次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參加之聯席會議,聽取理事長匯報會務及商討會務進展事宜。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四十一至四十七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名額經確定後,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四至六人及理事三十六至四十人。理事長領導本會負責會內工作,執行會務,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並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福利部、財務部、交際部、校董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及視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十九至二十三人,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推選。

第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理事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惟會長及理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

第十七條——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正、副理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理事。均可出席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八條——本會監察組織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九至十三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二人,常務監事二至三人,餘額為監事。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名額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

第二十條——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常務監事、監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監事。均可出席會議及有發言權。

第二十一條——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其派出擔任職務之代表人,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方可。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或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十八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有四分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至少須於開會前五天通知,並須有全體會員五分一出席,特別會員大會須有全體會員四分一出席,方為有效。如會員未克出席會員大會,商號會員可委託其商號一人代表出席;個人會員可委託出席會員代為參加,惟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一至五票之委託,均可投票選舉會務負責人,但必須將有效授權書於會員大會前送交本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如有特別事項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需要時隨時召開。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各種會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二十六條——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如因事以書面或電傳請假者不作缺席。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1. 永遠商號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壹萬元;

2. 永遠個人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伍仟元;

3. 普通商號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壹仟元,每年繳納會費四佰元;

4. 普通個人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伍佰元,每年繳納會費二佰元。

修改: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發動籌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條——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私人公證員 許輝年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e oito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Philip Xavier.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白鴿巢浸信會

葡文名稱為“Igreja Baptista Pak Kap Chau”

英文名稱為“Pak Kap Chow Baptist Church”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78號中建商業大廈18樓全層。葡文地址:Rua do Campo, n.º 78, Edifício Comercial Zhang Kian, 18.º andar, Macau。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vinte e três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Wong Wai 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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