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46/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及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成員,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除(十二)項及(十三)項所指人士至其官職的定期委任屆滿日之外,其餘任期為兩年:

(一)學校領導高錦輝;

(二)學校領導馮家輝;

(三)學校領導郭華邦;

(四)澳門中華教育會代表陳虹;

(五)澳門天主教學校聯會代表潘志明;

(六)施綺蓮;

(七)鄭振偉;

(八)教師張月嫦,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何佩芝代任;

(九)教師吳宇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高震宇代任;

(十)教師林詩雅,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羅麗珊代任;

(十一)教師王碧霞,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教師馮燕嫻代任;

(十二)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十三)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郭小麗,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二、上款(十二)項及(七)項所指人士分別擔任教學人員專業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葡文版本

第152/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式雅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蓮峰體育中心游泳池鋼結構天面更換工程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八月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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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何嘉欣;

(二)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孔惠榕;

(三)澳門鏡湖護理學院代表曾文。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

(二)仁慈堂代表飛安達;

(三)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梁偉峰;

(四)澳門明愛代表潘志明;

(五)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代表蕭紹雯(任期由二零一三年四月四日至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六)同善堂代表莫均益;

(七)母親會代表李李燕馨;

(八)關鋒;

(九)劉羨冰;

(十)黃顯輝。

* 請查閱:第82/201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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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提供保安及售票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八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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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