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22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一)劉仕堯;

(二)吳榮恪;

(三)廖澤雲;

(四)楊俊文;

(五)Manuel Santos;

(六)李從正;

(七)禤永明。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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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鄭冠偉及陳允熙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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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輝年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

二、梁金泉及林笑雲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23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唐志堅以兼任方式續任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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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八月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