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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鑒於有需要委任一健康檢查委員會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四屆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報考者進行體格檢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健康檢查委員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運作,並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張秀蘭警務總長
委員:鄺錦强醫生
陳文芝醫生
候補
主席:鄭力生副警務總長
委員:鄭浩光醫生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八月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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