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法學士及林秀敏法學碩士為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