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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機場管理局”簽訂佔用香港國際機場客運大樓A06櫃台之許可合約。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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