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三)項、第六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周惠強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以取代Francisco José de Paiva Ribeiro為警察總局之代表,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劉錫漳代任,任期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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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大炮台迴廊提供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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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長官第123/2010號批示第十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王勁秋為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壹萬伍仟玖佰零伍元整。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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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提供優化旅遊指示標識系統的研究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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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