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百色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西百色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百色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1樓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廣西百色鄉親及關心百色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百色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廣西聯誼總會團體會員,配合澳門廣西聯誼總會開展會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或應澳門廣西聯誼總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廣西百色鄉親及其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三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北海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西北海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北海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2樓K-M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廣西北海鄉親及關心北海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北海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廣西聯誼總會團體會員,配合澳門廣西聯誼總會開展會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或應澳門廣西聯誼總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七) 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

(一)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 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 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廣西北海鄉親及其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三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防城港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西防城港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防城港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568號中富大廈4樓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廣西防城港鄉親及關心防城港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防城港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廣西聯誼總會團體會員,配合澳門廣西聯誼總會開展會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或應澳門廣西聯誼總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廣西防城港鄉親及其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三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桂林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西桂林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桂林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14號景秀花園2樓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廣西桂林鄉親及關心桂林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桂林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廣西聯誼總會團體會員,配合澳門廣西聯誼總會開展會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或應澳門廣西聯誼總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廣西桂林鄉親及其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三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貴港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西貴港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貴港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1樓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廣西貴港鄉親及關心貴港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貴港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廣西聯誼總會團體會員,配合澳門廣西聯誼總會開展會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或應澳門廣西聯誼總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廣西貴港鄉親及其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三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河池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西河池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河池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14樓B-C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廣西河池鄉親及關心河池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河池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廣西聯誼總會團體會員,配合澳門廣西聯誼總會開展會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 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或應澳門廣西聯誼總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七) 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

(一)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 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 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 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廣西河池鄉親及其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三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賀州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西賀州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賀州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1樓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廣西賀州鄉親及關心賀州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賀州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廣西聯誼總會團體會員,配合澳門廣西聯誼總會開展會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或應澳門廣西聯誼總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廣西賀州鄉親及其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三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梧州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西梧州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梧州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4樓C,D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廣西梧州鄉親及關心梧州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梧州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廣西聯誼總會團體會員,配合澳門廣西聯誼總會開展會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或應澳門廣西聯誼總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廣西梧州鄉親及其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三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廣西玉林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廣西玉林聯誼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廣西玉林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17號友賢大廈1樓A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愛祖國、愛澳門;團結定居澳門或在澳門工作、經商的廣西玉林鄉親及關心玉林發展的澳門各界人士,促進澳門與玉林在團結聯誼,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為兩地的繁榮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為澳門廣西聯誼總會團體會員,配合澳門廣西聯誼總會開展會務。

第二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二)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督促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應載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應理事會要求或有超過一半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或應澳門廣西聯誼總會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開會須要過半數會員出席。如超過開會時間半小時仍不足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可如期舉行,所決議之事項須有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五)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報告和提案;審議/通過理事會(首屆由籌委會)提交之會長/副會長人選;選舉理監事成員。

(六)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七)會長/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監事會任何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

(一)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各項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均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五)理事會可設若干部門,負責處理各有關會務。

(六)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敦聘社會人士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等職務。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會務工作;稽核本會之財產及財務收支。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由全體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三章

會員、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凡同意本會章程之廣西玉林鄉親及其他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向本會會務提出批評建議之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福利之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決議、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日常經費是:會員繳納會費;會內及會外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十三條——如有須要,可向會員或社會進行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開始生效;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修章之決議須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執行。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萬奎文娛體育會

中文簡稱為“萬奎”

葡文名稱為“Man Fui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de Macau”

葡文簡稱為“Man F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萬奎文娛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萬奎文娛體育會,中文簡稱:萬奎。

葡文名稱:Man Fui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de Macau,葡文簡稱:Man Fui。

第二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55號樂意居14樓A室,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

宗旨

以推動本澳文娛體育運動愛好者之間的交流和聯繫,培養人們對文娛體育運動的興趣,並積極提倡參與各類文娛體育運動比賽活動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章程,贊同本會宗旨,對文娛體育運動有興趣之人士,經申請登記,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有權參加本會會員大會;

2.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4. 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監督。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

2. 維護本會的信譽及權益,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的活動;

3. 如被選為或被委任為本會架構之領導成員,須積極履行任內之職責;

4. 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組織

本會組織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選舉和任期

1. 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中以個別提名,不記名投票和簡單多數票方式選出會員大會主席、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並公佈結果。

2. 本會組織之架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可改選並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會員大會屬全體會員參與,是最高權力執行架構,具有修改章程,改選理、監事的權力,大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必要的情況下或因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名,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4. 會員大會職權為:

1)制定及修改會章;

2)審議每年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3)選出領導組織成員。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最少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文娛體育項目小組。

2. 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3)招收會員;

4)理事長領導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分工負責會務工作,理事長外出或因事缺席未能履行職務時,副理事長有權代表理事長主持會務;

5)本會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文件和合約,由理事長或經由理事會議決定授權理事會其他成員代表簽署有效;

6)凡有損害本會聲譽及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監事會之組成及權限

1.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最少一人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2. 監事會職權為:

1)負責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3.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主持。

第十二條

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之設立

經理事會建議,本會可聘請社會賢達、熱心人士為本會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之收入

本會之收入如下:

1. 會員會費;

2. 團體、企業或熱心人士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募捐。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補充法律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五條

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神農中醫藥研究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中華神農中醫藥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華神農中醫藥研究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是以國內外傳統中醫藥精英為主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傳統社會團體。宗旨為挖掘傳統中醫藥人才,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醫藥文化,推動澳門健康事業有序發展,行善積德、服務大眾,以促進本澳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看台街202號信託花園地下BV。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章程的從事或研究與中醫藥相關的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凡認同本會章程的任何與中醫藥相關的學術團體或機構,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權利:

1. 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按時繳納會費;

3. 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機構

本會設下列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 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三) 會員大會的運作:

1、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 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4、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 理事會之權限:

1、管理法人;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制定年度計劃;

4、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九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 監事會之權限:

1、監察行政管理機構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務;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經費

(一) 會費;

(二) 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三) 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第五章

會徽

第十一條——會徽圖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內部規章

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章程之解釋權

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四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斗門白蕉同鄉青年協會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os Conterrâneos de Tao Mun Pak Chio d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斗門白蕉同鄉青年協會

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os Conterrâneos de Tao Mun Pak Chio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為“澳門斗門白蕉同鄉青年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Jovens dos Conterrâneos de Tao Mun Pak Chio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地址:澳門祐漢第一街20號萬壽樓1樓150室。

第三條——宗旨:

(1)冀能聯繫各鄉親之青少年共同發展會務,為建設家鄉作出貢獻;

(2)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3)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屬斗門白蕉同鄉之青年,年滿十八週歲至三十五週歲皆可申請加入,但必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正式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5)按時繳納入會會費;

(6)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則作退出論處理。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及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權力機關之任期為兩年,再獲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制定及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領導機構成員;

(3)審議理事會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但該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時,若時間到達而出席人數不足,則可延遲半小時開始。及後,則以當時出席人數多寡為準,繼續進行會議,所表決事項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修章

第十五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消滅

第十六條——解散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七條——經費的來源:

(1)會費收入;

(2)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七章

會徽

第十八條——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志豪體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sporto Chi Hou”

英文名稱為“Chi Hou Sports Club”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志豪體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志豪體育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sporto Chi Hou”,英文名為“Chi Hou Sports Club”,(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景觀里5號明輝大廈3樓B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的決定,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會員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與活動負責之執行機構,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處理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監事會為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構,負責審查本會之賬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賬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但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第五條——凡愛好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開,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重選可連任。

第七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動的義務。

第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第九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

第十條——本會會徽為下述圖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共晴軒社會服務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共晴軒社會服務協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為“共晴軒社會服務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臨時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47號至尊花城麗晶閣29樓I座。

第三條——本會在成立之日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四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以關注兒童、青少年的發展及成長;促進家庭的社會功能;支援不同階層人士的需要;關注弱勢社群於社會的生存空間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宗旨。

第五條——入會資格:認同本會,並得理事會批准之申請者。

會員權利:有參與本會活動優先權;及出席會員大會,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會員義務:必須遵守本會章程,並繳交會費。

第六條——組織架構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權限: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通過和審議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二有投票權會員聯名提出書面申請,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召集書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會員大會秘書各一名,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權限:作為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至少二人、秘書長一人、和財務長一人等,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九條——監事會權限:監督運作、查核帳目。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會秘書各一人,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不得由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本會財務經費來自會員會費及捐獻。

第十二條——章程如有更改,得於會員大會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可進行修訂更改。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印度文化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4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印度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名稱及性質: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印度文化協會,英文名稱為Indian Culture Association of Macau(以下簡稱本會),為一個非牟利的文化團體。

第二條——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地烏街50號利年閣10樓M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宗旨:

1. 本會宗旨為:以澳門為平臺,引進印度文化。面向內地、香港、澳門、臺灣、東南亞及全世界,在文化交流中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加強居民對印度文化的瞭解,促進多元文化的發展。

2. 為達至上述目標,本會可與其他本地或國際上的團體或機構合作舉辦相關印度文化藝術的交流、表演、研討會、展覽以及印製及發行有關印度文化的書籍和單張。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機構成員;

3. 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4. 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按期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三章

管理機關

第七條——本會管理機關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負責制訂或修訂本會章程及選舉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於每年舉行不少於一次,在必需的情況下,理事會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1. 根據章程選舉會員大會領導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 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3. 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秘書一名及理事若干名,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監察理事會各項工作的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以上各職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顧問

第十四條——本會可邀請與印度文化相關,具藝術成就或知名度之人士,經由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擔任本會顧問。

第五章

財政

第十五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

第六章

章程之通過、遺漏及修改

第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以過半數票通過後生效。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法規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會徽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湖南同鄉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4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湖南同鄉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文:澳門湖南同鄉會,葡文: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Hunan em Macau,英文:Hunan Natives Association of Macao。

第二條——本會以團結在澳門居住或工作的湖南籍鄉親為目的,促進會員間互相關心、互相幫助,加強聯繫和交流,為會員謀福利;開展與世界各地湖南鄉親組織的交流活動,促進本會會員與世界各地湖南鄉親的聯繫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埗頭橫街五號C地下。

第四條——凡是在澳門生活和工作的湘籍人士,年滿18周歲,遵守中國法律與澳門基本法,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二章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審議本會一切會務,民主選舉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7至13人、秘書1人。

第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7至11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人員總數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1人,監事1人,理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義務擔任。

第八條——本會設永遠創會會長兩名,由對本會創立作出重大貢獻的資深湘籍人士擔任。

第九條——為推動本會會務,對熱誠贊助本會之社會名流賢達,經理事會議決聘請其擔任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根據會務開展的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聘請僱員做專職工作。

第三章

會議及職權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提出議案,可召集之。每次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30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第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每兩月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長臨時召集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專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秘書處專責執行理事會之議決,理事長負責日常會務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二)查核本會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十五條——會員權利:

1. 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 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3. 在會員大會上有建議及提出異議之權利;

4. 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享受本會會員福利的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有按期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五章

入會與退會

第十七條——凡申請加入本會者,須依手續填交登記表,經理事會通過,繳交入會費後,簽發給會員證,方為正式會員。

第十八條——為對於積極支持本會開展會務之人士特設立榮譽會員,凡一次過繳交入會基金和會費拾萬元者均成為本會榮譽會員。除發給榮譽會員證外,並發給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凡有不遵守會章或在法律上裁定為有違法行為者,本會得取消其會員資格,停止享受之一切會員權利。以前所繳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二十條——凡過期半年,不按章交納一切費用者,作自動退會辦理(特殊情況經本會調查同意者例外)。

第六章

福利事業及會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是本會宗旨之一,凡屬本會會員均有權利提議本會根據能力舉辦各種會員福利事業。本會對於積極提議和致力於確有惠於會員之福利事業者本會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本會得編印不定期會刊。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本會財政收入來自會費,不附帶條件的捐款和社會相關機構的資助,以及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會員會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本會全部收支賬目,由財務部列賬存查並每季、每年列表交監事會審核後公佈,年度決算後由理監事會審查後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於各會員和各方面人士贊助義捐會務經費或福利事業經費者,不論義捐多少均於本會公佈,及在會議上公佈鳴謝。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如有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章

解散或延期

第二十七條——本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之。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行長 會計主管
故敏 范本宜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主管
郭志航 湯影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澳門分行經理 分行業務部主管
翁貝斯 莫劍華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 會計主管
廖僖芸 黃偉岸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

試算表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會成員 會計主任
張建洪 劉志強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2

Gerente Geral, Sucursal de Macau,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Eugene Iu Sio Mei Ngan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2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2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Francisco F. Frederico  José Morgado

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澳門分行經理 會計部經理
Bento Granja Luís Carlos Silva

2011年業務簡報

2011年度的業務因應兩重要外來事件在決策上有所調整:希臘局勢令歐元的危機日益加深及葡萄牙政府根據與歐盟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5月簽署的諒解備忘錄,提出為期三年的財政穩定計劃。

儘管面對挑戰和不確定的形勢,BPI堅信不移地保持了金融機構三個最關鍵領域的穩定性:資本、風險及流動性。

BPI澳門離岸分行於2011年無誤地執行總公司發出的指引。對非本地居民,尤其是葡僑、移居海外的葡萄牙人以及其他銀行客戶,提供定期存款等財務調節方案,並令BPI的銀行服務再一次獲得客戶極高讚譽。

BPI銀行年終客戶存款為歐元21,896,700,000(較2010年下降2.1%),擁有1,561,300賬戶(較2010年12月增加3.1%)。非本地居民個人客戶、企業家及商人存款為歐元448,700,000(較2010年下降0.2%),歐元1,799,500,000以不同期限和形式的定期存放於澳門分行(包含應計利息,相當於澳門元18,656,500,000,較2010年上升4.3%)。

2011年12月31日,本分行總資產值為澳門元22,018,800,000(較2010年上升18.39%),在本集團的資源集中管理政策下,存放於葡萄牙總行及其他分行或集團附屬機構,金額達到澳門元21,758,800,000(較2010年上升18.87%)。

本分行的營運成本保持平穩,並與去年成本相約,為澳門元2,578,000(較2010年上升1.8%)。

澳門離岸分行繼續與澳門金融機構保持密切和互惠的關係,支持及促進在澳門的發展,特別是與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透過BPI集團之前於安哥拉子公司Banco de Fomento Angola所簽署的合作協議,構成中國和葡萄牙之間,以及與葡語非洲國家的整體關係。

在此,本行謹向澳門特區政府,特別是澳門金融管理局,對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所作的支持及信任,表示謝意。

分行管理層

2012年5月30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管理層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收益表、總公司賬項及儲備轉變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BPI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離岸分支機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一年度營業表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一年度損益表

澳門幣

會計 總裁
王健民 鄭文禮

二零一一年業務報告撮要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澳門分公司2011年個人壽險及團體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達澳門幣3.34億元。

瞄準市場對風險管理產品的殷切需求,美國萬通亞洲去年就健康保險推出了三款新產品,分別為「嚴重疾病特級保障計劃」,以及「住院現金保」及「意外保」兩款百分百保費回贈的計劃。在持續低息的環境下,具保費回贈的計劃深受市場歡迎;去年,此類計劃的新造業務保費錄得超過七成升幅。此外,美國萬通亞洲為「財智之選」系列新增了12款極具實力的環球投資選擇:而定期供款組合式投資計劃的新造業務保費錄得10%增長。

憑藉具靈活彈性及優質的產品,美國萬通亞洲於《指標》雜誌(BENCHMARK)「2011年最佳財富管理大獎」中,獲評選為「最佳投資相連保險產品供應商」,以及於「TVB周刊最強人氣品牌大獎2011」中榮獲「最強人氣人壽保險公司」大獎。

為慶祝總公司美國萬通160週年的大日子,去年5月,美國萬通亞洲於澳門舉行盛大的慶祝活動,邀請了3,000多名貴賓及客戶出席慶祝酒會及欣賞「水舞間」。

本公司一向以人為本,並投放大量資源在培訓方面,銳意不斷提升顧問的專業水平,在2011年,於港澳區為專業顧問提供的培訓時數全年高達九萬多小時。

展望2012 年,美國萬通亞洲將繼續積極回應市場需要,並會全面優化風險及財富管理產品及服務平台,以滿足客戶的不同需求。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美國萬通亞洲)」乃是「美國萬通金融集團」1的亞洲區旗艦公司,總部設於香港,並於澳門設有分公司。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乃一家多元化國際金融服務機構,現時管理資產4,430億美元2,客戶人數達1,300萬。美國萬通自1851年成立以來,憑藉其穩健的經營作風及業務策略,榮獲多家國際評級機構授予極高的財務評級,包括A.M. Best「A++」評級(優秀;15個級別當中的最高評級)、惠譽國際「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及標準普爾「AA+」評級(很強;21個級別當中的第二最高評級)3。此外,美國萬通更名列國際知名《FORTUNE 500》「全美5大互惠壽險公司」之一4

鄭文禮
總裁

註:
1. 「美國萬通金融集團」為「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美國萬通)」及旗下各附屬公司的統稱。
2. 資料乃截至2011年12月31日。
3. 所有財務評級乃授予美國萬通人壽保險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M. Life Insurance Company及MML Bay State Life Insurance Company。評級資料截至2012年6月1日。評級資料日後或會調整。
4. 「全美5大互惠壽險公司」乃按2012年5月21日《FORTUNE 500》公佈的「互惠壽險公司」2011年度收入排名榜計算。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各董事
關於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一一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國萬通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吳嘉寧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於澳門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2011年12月31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2011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2011年度

澳門幣

會計 總經理
李頌怡 周嘉賢

澳門業務活動報告

宏利澳門於二零一一年成績驕人,傳統人壽保險新造業務上升百分之四十三,而保費總額亦超過壹億貳仟萬澳門元。

為慶祝宏利澳門分行成立十五週年,我們推出一系列宣傳廣告包括巴士、報章、電台及電視廣告,務求令全澳市民都認識宏利。

隨著我們的經銷團隊不斷擴大,加上新區域加盟,澳門宏利經銷部辦公室擴充至澳門新馬路39廣場14樓及16樓,而客戶服務部仍保持在南通8樓,繼續為澳門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及《國際核數準則》審核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二零一一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宏利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於澳門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1

Patacas

Pataca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1

Patacas

Contabilista, Director-geral/Gerente,
Lo Kwok Chung, Raymond Wong Leung Kwong, Peter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té 31 de Dezembro de 2011)

Presidente — Henricus Hermanus Maria de Jong

Vice-presidente — Yong, Lennard Peng-kuang

Administrador-delegado — Wong Leung Kwong Peter

Administrador — Willem Auke Hekstra

Administrador — Poon Chi Fai

Administrador — Yeung Wing Wah

Conselho Fiscal

Presidente — Lo Kwok Chung, Raymond

Vice-presidente — Lam Wai Yin

Membro — Leong Ngan Peng — auditor

Secretário — Nuno da Luz Martins

Accionistas com participação qualificada Acções Percentagem %
ING Management Holdings (HK) Limited 176 599 800 99,99989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é membro subsidiário do grupo financeiro «ING», sendo este grupo uma instituição de serviços financeiros integrados com grande potencialidade, o qual assegura 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financeiros integrados, designadamente, serviços bancários, de investimento, de seguro e de previdência em mais de 40 países e territórios a uma população de mais 80 milhões de clientes espalhados por todo o mundo. Graças à grande experiência da sociedade-mãe em matéria financeira a nível mundial e à sua forte potencialidade,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tem conseguido um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no sector de seguro de vida. No ano de 2011, a receita proveniente do prémio de seguro totalizou duzentos e trinta e sete milhões e sessenta e seis mil patacas. A fim de melhor atender a demanda pela sociedade e reservar a competitividade, no ano 2011, a companhia lançou no mercado vários produtos de gestão de riqueza e de poupança, nomeadamente o seguro de poupança em RMB e planos de seguro ligado com investimento, promovendo, ao mesmo tempo, o mais recente plano de segurança médica, com o qual procurou-se propiciar aos clientes uma segurança médica mais ampla e satisfatória.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continua a servir os seus clientes dedicadamente, tendo sempre na mente a primazia dos clientes e a qualidade do serviço como objectivo principal. Na área de formação profissional, a Sociedade vai intensificar os cursos de formação, no intuito de aperfeiçoar a qualidade dos trabalhadores e dos representantes de venda para que os clientes possam ter acesso aos serviços mais personalizados e a uma equipa de trabalhadores com profissionalismo. Além das actividades já mencionadas, a «ING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cau) Limited» esforça-se por alargar os canais de venda, a fim de consolidar ainda mais o mercado que possui.

Em Macau, aos 26 de Março de 2012.

Parecer do Fiscal Único

As cont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ING Life Insurance Co. (Macau) Ltd.) foram elaboradas de acordo com as regras estabelecidas no Regime de Controlo das Actividades de Seguro ora vigente em Macau, tendo a mesma conta sido auditada pela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rnst & Young». No parecer deste Fiscal Único, essas contas findas no dia 31 de Dezembro de 2011 reflectem, por forma suficiente, real e justa, a situação financeira dessa Sociedade e o resultado do exercício apurado na referida data.

O Fiscal Único, Leong Ngan Peng.

Em Macau, aos 8 de Junho de 2012.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Sociedade por acçõe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relativas ao ano de 2011,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6 de Março de 2012,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1, a demonstração de rendimento integral,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eguradora Vida ING (Macau), S.A.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26 de Março de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