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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氹仔TN27教育設施設計連裝修工程協調和監督工作”的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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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5/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監獄代表黃志偉先生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江帶育女士,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二、委任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林哲正先生為防治愛滋病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代表何獻瑞先生,直至被替代者的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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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澤淦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氹仔中葡學校進行第一期外牆改善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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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星空华文国际傳媒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推廣澳門旅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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