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經修正後為22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稱為29地段,其上建有1037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442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式別墅。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和喜貿易有限公司,依法於香港設立及登記,其總辦事處設於Hong Kong, 18F, Tower 3, China Hong Kong City, 33 Canton Road, Tsimshatshui, Kowloon,通訊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1字樓“A”及“C”。根據以上述公司名義作出的第125117G號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222.75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20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稱為29地段,其上建有兩層高的1037號獨立式別墅,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50頁第22442號的土地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三層高,其中一層為地庫,設有停車場和專用花園的獨立式別墅,因此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一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所作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遞交的申請書,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四、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尤其是聲明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約束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並放棄其他法院管轄的聲明書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一年十月六日遞交的聲明書,明確表示同意。
五、承批公司考慮到該土地位於斜坡範圍,在興建地庫方面存在一定困難,故請求將利用期限由三十個月改為三十六個月。
六、土地工務運輸局對上述申請發出贊同意見,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對此作出同意批示。
七、為此,修改了有關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接納。
八、有關土地的面積為220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發出的第6423/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79平方米及141平方米。
九、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的地塊用作興建一幢三層高的獨立式別墅,其中一層為地庫,而“B”地塊則為非建築範圍。
十、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而有關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一、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遞交由謝榮傑,中國籍,聯絡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1字樓“A”,以和喜貿易有限公司的代表身份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份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Manuela António核實。
十二、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所規定的溢價金,並已提交合同第十條款第2款所指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按照已核准的建築修改計劃,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1037號樓宇,登記面積為222.75(貳佰貳拾貳點柒伍)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220(貳佰貳拾)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發出的第6423/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B”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冊第150頁第22442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25117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鑒於本次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止。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發出的第6423/2005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標示,面積79(柒拾玖)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興建一幢3(叁)層高的獨立式別墅,其中1(壹)層為地庫,有關用途分配如下: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141(壹佰肆拾壹)平方米的地塊被視為“非建築”範圍。
3.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繳付租金的總額為$4,725.00(澳門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整),其計算如下:
1)獨立式別墅:
221平方米 x $15.00/平方米 | $3,315.00; |
2)停車場:
13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130.00; |
3)專用花園:
128平方米 x $10.00/平方米 | $1,280.00。 |
2.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的條件時,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463,394.00(澳門幣肆拾陸萬 叁仟叁佰玖拾肆元整)。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交保證金$4,725.00(澳門幣肆仟柒佰貳拾伍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全完成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交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c)項、第四十九條和續後數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修正後的面積為1,79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化驗所巷23號及25號和化驗所街4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079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及社會設施用途的樓宇。
二、因上述的修改,根據對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上款所述土地中三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分別為76平方米、74平方米及10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三、以租賃制度批出相鄰一幅面積36平方米的地塊,以便與第一款所述的土地合併和共同利用,因此土地的面積改為1,669平方米。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合同協議方:
鑒於:
一、MPOF澳門(SITE 3)有限公司,總辦事處設於澳門北京街244號至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字樓B,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25706(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第142846G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為1,869.34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793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化驗所巷23號及25號和化驗所街4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9冊第190頁背頁第11079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30層高,當中3層為地庫,作住宅、商業、停車場和社會設施用途的樓宇,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三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有關的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局長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承批公司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計劃,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申請批准更改土地的利用和修改批給合同。
四、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應得的回報及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申請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四日遞交的聲明書,表示同意該擬本。
五、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標的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發出的第221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B2”、“B3”、“B4”、“C1”、“C2”及“C3”定界和標示,面積分別為1,234平方米、59平方米、36平方米、227平方米、113平方米、76平方米、74平方米和10平方米。
六、根據為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以字母“C1”、“C2”及“C3”標示,總面積為160平方米的地塊將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1079號的已批出土地並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其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七、同時,以租賃制度批出相鄰一幅面積36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2”標示及未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的地塊,以便與標示於第11079號,現被修改批給的土地合併和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1,669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而有關意見書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九、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承批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遞交由林衍威,成年人,通訊處位於澳門北京街244號至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字樓B,以MPOF澳門(SITE 3)有限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身份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上述人士的身份及權力已經第二公證署核實。
十、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第八條款1)規定的溢價金及提交合同第十一條款第二款規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化驗所巷23號及25號和化驗所街4號樓宇,登記面積為1,869.34(壹仟捌佰陸拾玖點叁肆)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793(壹仟柒佰玖拾 叁)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發出的第221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B3”、“B4”、“C1”、“C2”及“C3”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9冊第190頁背頁第11079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42846G號的土地的批給;
2)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以字母“C1”、“C2”及“C3”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面積分別為76(柒拾陸)平方米、74(柒拾肆)平方米及10(拾)平方米,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甲方,以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3)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以租賃制度批給乙方一幅面積36(叁拾陸)平方米,價值為$724,385.00(澳門幣柒拾貳萬肆仟叁佰捌拾伍元整),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2”標示,未標示於物業登記局,毗連1)項所述土地的地塊。
2. 以字母“B2”標示的地塊,將以租賃制度與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B1”、“B3”及“B4”標示的地塊所構成的土地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面積1,669(壹仟陸佰陸拾玖)平方米的單一地段,以下簡稱土地,其以租賃制度作出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止。
2. 上款所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30(叁拾)層高的樓宇,當中包括3(叁)層地庫,其用途及建築面積如下:
2.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發出的第221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1”、“B2”、“B3”及“B4”標示,總面積435(肆佰叁拾伍)平方米的地塊,其地面層須退縮3米形成柱廊,柱廊下的空間設為公共地役區,供人貨自由通行,不能設置任何限制,亦不得作任何形式的臨時或永久性佔用,該部分稱為拱廊下的公共行人道。
3.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按照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號訓令的規定,乙方每年須繳付的租金如下:
1)在土地的利用工程進行期間,每平方米批給土地的租金為$8.00(澳門幣捌元整),總金額為$13,352.00(澳門幣壹萬叁仟叁佰伍拾貳元整);
2)土地的利用完成後,租金將按以下數值計算:
2. 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但不妨礙在本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利用應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前完成。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發出的第2217/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1”、“B2”、“B3”、“B4”、“C1”、“C2”、“C3”及“D”標示的土地,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根據乙方編制並經甲方核准的計劃,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C1”、“C2”、“C3”及“D”標示的地塊建造基礎設施;
3)由發出使用准照之日起計30(叁拾)日內,乙方須將土地工運輸局於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九日發出的第90A139號街道準線圖中所指的面積1,588(壹仟伍佰捌拾捌)平方米,無帶任何責任及負擔,作社會設施的獨立單位交付甲方,並進行該獨立單位移轉給甲方所需的一切法律行為,包括在物業登記局作物業登記及在財稅廳作房地產登錄。
2. 在建造第1款2)項及3)項所述的基礎設施及社會設施時,乙方保證優質施工及使用質量良好的材料,並負責對該等工程由臨時接收之日起計兩年內所出現的一切瑕疵進行維修及更正。
3. 甲方有權只須透過事先通知,即可選擇代替乙方直接執行部分或全部第1款2)項所述特別負擔的基礎設施,而有關費用將繼續由乙方支付。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6,000.00(澳門幣壹萬陸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是次修改,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金額為$16,791,656.00(澳門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6,000,000.00(澳門幣陸佰萬元整),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10,791,656.00(澳門幣壹仟零柒拾玖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2(兩)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計為$5,599,004.00(澳門幣伍佰伍拾玖萬玖仟零肆元整)。第一期須於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6(陸)個月內繳付。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應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繳付保證金$13,352.00(澳門幣壹萬 叁仟叁佰伍拾貳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遞交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應乙方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工程准照僅在乙方遞交已按照本合同第八條款的規定繳付已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2.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八條款所定的溢價金及履行第六條款所定義務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第十一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批准,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交保證金$180,000.00(澳門幣拾捌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二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四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五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六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由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的法例規範。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