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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1/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通過的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2040(2012)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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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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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0(2012)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2年3月12日第6733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號、2011年3月17日第1973(2011)號、2011年9月16日第2009(2011)號、2011年10月27日第2016(2011)號、2011年10月31日第2017(2011)號和2011年12月2日第2022(2011)號決議,

重申對利比亞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重申安理會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第1612(2005)號、第1882(2009)號和第1998(2011)號決議和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

期待利比亞享有一個建立在民族和解、公正、尊重人權和法治基礎上的未來,

強調必須促進包括婦女、青年和少數族群在內的利比亞社會所有階層全面平等地參與衝突後政治進程,

回顧安理會決定將利比亞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審理,並回顧必須開展合作,確保追究應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襲擊平民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

深為關切有報導稱利比亞衝突期間發生、包括在監獄和羈押中心發生針對婦女、男子和兒童的性暴力,以及違反有關國際法在武裝衝突中非法招募和使用兒童,

重申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不斷安全自願返回是鞏固利比亞和平的一個重要因素,

關切來自利比亞的各類軍火和相關材料、尤其是便攜式地對空導彈在該區域非法擴散,可能對區域和國際和平與安全產生影響,

強調國家擁有自主權和承擔責任是建立可持續和平的關鍵,並強調國家當局負有確定衝突後建設和平優先事項和戰略的主要責任,

強調聯合國需要積極與利比亞當局合作,確定並協助落實衝突後建設和平的優先事項和戰略,

重申聯合國應主導協調國際社會努力的工作,支持利比亞主導的過渡和重建進程,以便建立一個民主、獨立和統一的利比亞,感謝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最近協助與利比亞政府一起舉辦講習班,以確定國家需求和優先事項,

指出舉行可信的選舉對於利比亞進行和平過渡至關重要,鼓勵為此採取所有必要步驟,歡迎2012年1月28日通過利比亞國家選舉法和2012年2月12日設立選舉委員會,

支持利比亞加強區域安全的打算並注意到利比亞有關主辦一次區域安全會議的建議,

讚揚利比亞當局就評估利比亞公共金融管理框架一事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進行接觸,再次要求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通報評估結果,

注意到秘書長關於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的報告(S/2012/129),包括修改聯利支助團的任務並將任務期限延長12個月的建議,並回顧2012年3月6日利比亞總理阿卜杜勒•拉希姆•凱卜先生給秘書長的信(S/2012/139),

注意到專家小組依照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d)段提交的最後報告和報告中的結論和建議,

注意到人權事務高級專員2012年1月25日向安理會通報的情況和利比亞問題國際調查委員會2012年3月2日提交給人權理事會的報告(A/HRC/19/68),

銘記《聯合國憲章》為安理會規定的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歡迎利比亞境內最近出現積極事態發展,加強了利比亞人民享有一個民主、和平和繁榮未來的前景;

2. 期待2012年6月舉行自由、公正和可信的選舉以建立制憲議會,重申需要在過渡期致力推行民主、善治、法治、民族和解和尊重所有利比亞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3. 籲請利比亞當局促進和保護人權,包括婦女和弱勢群體的人權,遵守根據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承擔的義務,要求按照國際標準,追究那些要對嚴重違反這些法律的行為、包括性暴力負責的人的責任,敦促所有會員國與利比亞當局密切合作,努力結束這些違法行為不受懲罰的局面;

4. 嚴重關切仍有報導稱利比亞境內有報復、未經適當程序而任意拘留、非法監禁和未經司法程序的處決,呼籲利比亞當局採取一切必要步驟防止這些侵犯人權行為,強調利比亞當局負有保護利比亞民眾以及外國人、包括非洲移徙者的主要責任,要求立即釋放利比亞境內被非法羈押的所有外國人;

5. 鼓勵利比亞和鄰近國家進行接觸,以開展區域合作,穩定利比亞的局勢,防止利比亞前政權的人利用這些國家的領土籌劃、資助或採取暴力或其他非法行動,破壞利比亞及該區域各國的穩定,並指出,這種合作有利於薩赫勒區域的穩定;

聯合國的任務規定

6. 決定將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的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的任期再延長12個月,但要在6個月內加以審查,還決定,完全按照國家擁有自主權的原則修改的聯利支助團的任務應是協助利比亞當局確定利比亞全國的需求和優先事項,酌情據此參考所提供的戰略和技術諮詢,並支持利比亞的努力以便:

(a) 管理民主過渡階段,包括為利比亞選舉進程和全國過渡委員會制憲路線圖所述的利比亞新憲法的起草和制訂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和援助,並提供援助以提高機構的能力、透明度和問責制,促進婦女和少數民族的權能和政治參與,支持利比亞民間社會的進一步發展;

(b) 根據利比亞的國際法律義務,促進法治並監測和保護人權,尤其是婦女、以及屬於脆弱群體的人,如兒童、少數民族和移徙者的人權,包括協助利比亞當局改革並建立透明和負責的司法和監獄系統,協助制訂和執行一個全面的過渡司法戰略,協助實現民族和解,提供支助以確保被關押的人享有適當待遇以及讓仍與各革命部隊有關聯的兒童復員;

(c) 恢復公共安全,包括為利比亞政府提供適當的戰略和技術諮詢與援助,以建立有能力的機構,在全國採用統一的做法促使前作戰人員編入利比亞國家安全部隊或讓他們復員和融入平民生活,包括接受教育和獲得就業機會,建立有能力、負責、尊重人權以及婦女和弱勢群體可以求助且有求必應的警察和安全機構;

(d) 打擊各類武器和各類相關材料、特別是便攜式地對空導彈的非法擴散,清除戰爭遺留爆炸物,執行排雷方案,保障利比亞邊界的安全和管理邊界,與聯合國相關機構、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和國際與區域夥伴協調執行有關化學、生物和核武器及材料的各項國際公約;

(e) 在第6(a)至(d)段所述所有相關領域中協調國際援助,建立政府的能力,包括支持2012年1月31日宣佈的利比亞政府內部協調機制,為利比亞政府提供諮詢以幫助確定由國際社會協助滿足的優先需求,在有關過程中酌情同國際夥伴進行接觸,為國際社會援助利比亞政府提供便利,確定明確的分工,經常定期同援助利比亞的各方進行溝通;

7. 鼓勵聯利支助團繼續支持有關努力,以促進全國和解,包容性政治對話和政治進程,從而在利比亞全國推動自由、公正和可信的選舉、過渡期司法和對人權的尊重;

武器禁運

8. 決定終止第1973(2011)號決議第13段授予會員國採取一切符合具體情況的措施以根據該段開展檢查的授權,還決定終止該決議第14段的執行,着重指出,必須全面執行經第2009(2011)號決議修訂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9和10段規定的武器禁運;

資產凍結

9. 指示委員會與利比亞當局協商,不斷審查經第2009(2011)號決議修訂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1973(2011)號決議針對利比亞投資管理局和利比亞非洲投資局規定的其他措施,決定,一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保把所涉資產提供給並用於利比亞人民,委員會就應同利比亞當局協商,將這些實體從名單上除名;

專家小組

10. 決定延長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專家小組的任期並修訂其任務,還決定調整有關任期,以便與委員會協商並在考慮目前活動領域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接受委員會領導的最多由5名專家組成的小組(小組),開展以下工作:

(a) 協助委員會執行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規定的任務;

(b) 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國、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執行第1970(2011)號第1973(2011)號第2009(2011)號決議所定措施情況的信息,尤其是不遵守決議的情事;

(c) 就安理會、委員會、利比亞當局或其他國家為更好地執行相關措施而可能考慮採取的行動,提出建議;

(d) 至遲在小組任命後9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一份臨時工作報告,並至遲在其任期結束前3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包括其結論和建議;

11.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包括聯利支助團,以及其他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和小組全面合作,特別是提供手頭掌握的任何關於第1970(2011)號第1973(2011)號第2009(2011)號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特別是違反決議情事的信息;

12. 鼓勵小組在考慮到聯利支助團有責任協助利比亞當局打擊各類武器和各類相關材料、特別是便攜式地對空導彈的非法擴散及保障利比亞邊界安全和管理邊界的同時,繼續調查不遵守禁運的情事,包括非法向利比亞和從利比亞移送武器和相關材料和受經第2009(2011)號決議修訂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1973(2011)號決議規定的資產凍結約束的個人的資產,鼓勵聯利支助團和利比亞當局支持小組在利比亞境內的調查工作,包括酌情交流信息,為過境提供便利和允許進出武器存儲設施;

提交報告和審查

13. 表示打算在安全理事會今後決定解除經第2009(2011)號決議和本決議修訂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1973(2011)號決議規定的有關措施時,審查委員會的任務規定;

14. 秘書長每隔60天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說明本決議、包括聯利支助團任務規定的各項內容的執行情況,

15. 還請秘書長在舉行制憲議會選舉後向安全理事會報告聯利支助團採取哪些步驟同利比亞新政府進行接觸,確保支助團繼續切實滿足利比亞的具體需求,以便視需要審查並調整有關任務規定;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