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0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6/2012

刊登日期:

2012.6.27

版數:

7652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作為簽訂提供《中華創意產業論壇2012》研究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王勁秋,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當代文化中心簽訂提供《中華創意產業論壇2012》研究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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