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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7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實體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委員:

(一)常務委員:

土地工務運輸局;
經濟局;
勞工事務局;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非常務委員:

民政總署;
財政局;
衛生局;
旅遊局;
消防局;
環境保護局;
人力資源辦公室。

二、廢止第202/GM/99號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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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