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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4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擔任“第四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導師,為期一年:

——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唐曉峰法官;
——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梁祝麗法官;
——初級法院林炳輝法官;
——初級法院張婉媚法官;
——初級法院盧映霞法官;
——初級法院盧立紅法官;
——刑事起訴法庭鄭綺雯法官;
——檢察院王偉華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郭婉雯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陳達夫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郭少萍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江志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徐京輝助理檢察長;
——檢察院Joaquim Teixeira de Sousa檢察官;
——檢察院陳美芬檢察官。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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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