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及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各壹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之相關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二樓人力資源暨檔案處。上述開考的通告,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警 察 總 局
名 單
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黃志遠 | 85.3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敏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耀漢
顧問高級技術員(港務局) 吳德龍
———
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公關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劉志美 | 87.81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敏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文鋒
二等翻譯員(行政公職局) 周淩鋒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公 告
為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劉全培 | 91.8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Brígida B. Oliveira Machado
委員:陳樹佳
游志圖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2年05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為填補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四缺,經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通 告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內方式招聘中葡翻譯範疇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三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中葡翻譯學士學位或語言(葡文或中文)學士學位;
d)掌握兩種官方語言(葡文及中文)。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所指之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身遞交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六樓。
3.2 應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專業資格和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
a)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專業資格和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e)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第3.2.2款a)、b)、c)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二等翻譯員須忠於文章內容和寫作風格,進行中葡/葡中翻譯;須忠於演說者的正確意思進行中葡/葡中接續傳譯或同聲傳譯;對中葡/葡中寫成的文章進行官方認正工作,可專注於某一特別範疇的翻譯,並執行視其情況而指派的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附件一表七所載的440點。
6. 甄選方式
6.1 以筆試進行為時最多三小時之中葡翻譯和葡中翻譯知識考試,隨後將進行口試、面試及審查履歷,每類考試所佔之比重如下:
a)知識考試:
筆試 ──(中葡、葡中筆譯)── 百分之四十;
口試 ──(中葡、葡中口譯)── 百分之四十;
b)面試 ── 百分之十;
c)履歷審查 ── 百分之十。
6.2 准考人在考試時可使用各類字典以作參考。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7.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六樓,並上載到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網頁。
8.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9.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0.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副局長 陳軒志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Delfina Choi Bañares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嘉欣
候補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蕭書香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Angela Maria Coelho Correia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民政總署購置共振式玻璃破碎機”公開招標
按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購置共振式玻璃破碎機”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正。競投人或其代表須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正($5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的支票或銀行擔保書,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於本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南灣大馬路762至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本署將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於培訓及資料儲存處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告 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會議議決取消蓮花街,載於《澳門市街道及其它地方名冊》編號為1901號。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資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黄彩燕 | 76.88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資訊處處長 陳錦燕
正選委員: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志文
勞工事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祖樺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二十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
為填補經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二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二十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通 告
———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通 告
公開競投——特區政府房屋分配予特區政府公共機關及機構編制內確定委任公務員
一、根據二月八日第5/99/M號法令修改之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及六月十二日第42/GM/96號批示之規定及所生之效力,現開設分配予特區政府公共機關及機構編制內確定委任公務員之屬特區政府房屋之競投,而分配之房屋僅作為工作人員及其家團成員住宿之用。
二、競投期限為壹個月,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即競投申請期限由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七月二十日。
三、本競投之評核名單有效期為兩年。
四、申請表可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七字樓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櫃檯索取或在財政局網頁(http://www.dsf.gov.mo/)內下載。
五、申請表必須連同相關證明書及聲明書一併於辦公時間內遞交至財政局,具體遞交地點如下: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七月六日交至財政局大樓七字樓樓宇管理及保養處櫃檯,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至七月二十日交至財政局大樓閣樓保安櫃檯。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後,不再接收申請表。
六、剔除及錄取競投人之臨時及確定名單按組別及類型排列,並在法定期間內張貼於財政局大樓地下。
七、競投須遵守之一般要件如下:
a)競投人必須為確定委任之編制內公務員;
b)競投人僅可申請分配與其確實在上述法令第十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之家團成員數目相應之房屋類型;
c)競投人不得透過其本人、家團成員或他人而獲分配特區政府房屋或租住屬其他公共機構之房屋,但保留房屋不在此限;
d)競投人不得為曾向財政局購買政府房屋之人士,即使申請時已出售有關房屋;
e)不論競投人及任何確實與其一起居住之家團成員均不得為位於澳門特區之任何具住宿用途房地產之所有人;
f)競投人及其任何家團成員不得在多於一份競投申請表內登記。
八、用作分配之房屋總數共160間,其中40間屬A組房屋,120間屬B組房屋。
九、A組房屋供屬納入第14/2009號法律規定之第五級別或第五級別以上職程之公務員住宿,而B組房屋則供其他公務員住宿。
十、競投人可申請T1至T5種類之房屋。
十一、競投申請表必須按下述要求,附同以下文件:
a)競投人及其所有家團成員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競投人及其任職於公共部門之家團成員之公共部門發出之任職及收入證明書;
c)任職於私人機構之競投人之家團成員二零一一年全年之工作收入聲明書;
d)所得補充稅申報書(A組M/1格式或B組M/1格式)副本或職業稅申報書(M/5格式)副本(倘競投人之家團成員為自僱人士或僱主);
e)競投人之家團成員二零一一年全年之非工作收入聲明書;
f)競投人之家團成員二零一一年全年無收入聲明書;
g)競投人及其家團成員之物業擁有或出租狀況聲明書;
h)已婚之競投人及其已婚之家團成員結婚證明書副本、事實婚姻聲明書或婚姻狀況聲明書;
上述b)、c)、e)至 h)文件,本局將連同申請表提供範本予申請人參考。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競投審核委員會主席 鍾聖心
告 示
所得補充稅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及經七月二日第6/83/M號法律修訂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四十三條一款所規定,茲特公告,由評稅委員會核定的關於該章程第四條第三款所指納稅人的可課稅收益,現已公開供上述人士索閱。
倘納稅人對所核定的可課稅收益有異議,可於本月十六日至三十日向複評稅委員會提出申駁。有關之申駁亦可在收益評定通知書之郵遞掛號日起計二十日內提出。
茲將公告多繕數張,張貼於平常標貼告示處,並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
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編制人員進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編制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伍安璐 | 80.0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博彩監察協調局處長 林培源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潔珊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玉玲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消費者委員會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招聘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兩缺。
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鵝眉街6-6A怡景臺花園地下消費者委員會,並於消費者委員會網頁(http://www.consumer.gov.mo)內公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澳門幣 |
||||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126,719,045,266.18 | 澳門幣負債 | 188,553,103,376.70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20,205,042,168.35 | |
銀行結存 |
100,053,611,556.55 |
特區政府存款 |
54,300,000,000.00 | |
海外債券 |
13,121,160,209.98 |
負債證明書 |
7,926,248,967.42 | |
特別投資組合 |
13,534,424,818.34 |
金融票據 |
25,859,500,000.00 | |
其他 |
9,848,681.31 |
其他 |
80,262,312,240.93 | |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
80,870,122,160.87 | 外幣負債 | 1,967.30 | |
流通硬幣 |
480,279,4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1,919,788.74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1,967.30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297,368.88 | 其他負債 | 60,511,573.47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18,529,390.61 | |||
外幣投資 |
80,263,240,212.24 |
暫記帳項 |
60,511,573.47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352,047,844.33 | 資本儲備 | 19,327,598,353.91 | |
資本滾存 |
13,803,359,190.98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027,032,077.99 | |||
盈餘 |
497,207,084.94 | |||
資產總計 | 207,941,215,271.38 | 負債總計 | 207,941,215,271.38 | |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名 單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鄧慶堅 | 78.08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秉任
委員:體育發展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友樾
人力資源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湯惠均
公 告
為填補經由人力資源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壹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公 告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二十二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劉惠聯 | 80.13 | |
2.º 張曉華 | 78.81 | |
3.º 余翠齊 | 78.00 | a) |
4.º 莊小萌 | 78.00 | a) |
a)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優先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陸瑞儀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楊詠茹
體育發展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趙敏儀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李毅石 | 79.8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譚碧儒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綺珊
退休基金會特級技術員 朱志強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
-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第11/2012/DSFSM號公開競投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貨車連配備」進行公開競投。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26,000.00(澳門幣貳萬陸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競投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取錄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八十缺,現公布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A)合格應考人:
考生編號 | 姓名 | 最後評核 | |
分 | |||
1.º | 0086 | 陳健邦 | 72.75 |
2.º | 0797 | 梁淑文 | 71.77 |
3.º | 0993 | 蕭嘉裕 | 71.47 |
4.º | 0579 | 林家輝 | 71.00 |
5.º | 0251 | 張達 | 70.58 |
6.º | 0021 | 歐麗冰 | 69.58 |
7.º | 1171 | 黃嘉輝 | 69.22 |
8.º | 0082 | 陳健輝 | 68.98 |
9.º | 1002 | 薛北輝 | 68.67 |
10.º | 0242 | 張文鋒 | 68.52 |
11.º | 0235 | 張健偉 | 68.37 |
12.º | 0867 | 陸元斌 | 68.28 |
13.º | 0927 | 吳劍幫 | 67.83 |
14.º | 0637 | 劉少明 | 67.52 |
15.º | 0682 | 李建章 | 67.18 |
16.º | 0681 | 李錦添 | 67.08 |
17.º | 0743 | 梁展圖 | 66.62 |
18.º | 1068 | 朱永燊 | 66.50 |
19.º | 1045 | 譚文祥 | 66.42 |
20.º | 0088 | 陳健昇 | 65.65 |
21.º | 0585 | 林佳輝 | 65.58 |
22.º | 0240 | 張凌杰 | 65.10 |
23.º | 0191 | 鄭嘉恆 | 64.87 |
24.º | 0996 | 蕭柏瑤 | 64.40 |
25.º | 0010 | 歐陽賢達 | 64.08 |
26.º | 0077 | 陳錦恩 | 64.00 |
27.º | 0268 | 趙錦輝 | 63.83 |
28.º | 0490 | 袁柏謙 | 63.68 |
29.º | 0159 | 周健業 | 63.60 |
30.º | 1066 | 鄧思瑋 | 63.52 |
31.º | 1130 | 溫少顏 | 63.42 |
32.º | 1108 | 袁耀輝 | 63.10 |
33.º | 1132 | 溫偉文 | 63.07 |
34.º | 0603 | 林錫顯 | 62.42 |
35.º | 0758 | 梁燕華 | 62.23 |
36.º | 0430 | 許偉桓 | 62.15 |
37.º | 0632 | 劉文軒 | 62.03 |
38.º | 1087 | 余楚傑 | 61.85 |
39.º | 0725 | 李穎欣 | 61.83 |
40.º | 0264 | 趙海量 | 61.33 |
41.º | 0340 | 朱雅文 | 61.20 |
42.º | 0356 | 方嘉乾 | 61.10 |
43.º | 0923 | 伍嘉榮 | 60.82 |
44.º | 0348 | 方正隆 | 60.78 |
45.º | 0142 | 曾健恩 | 60.68 |
46.º | 1027 | 戴祖迪 | 60.57 |
47.º | 0302 | 徐婷楓 | 60.33 |
48.º | 0752 | 梁翰霆 | 60.17 |
49.º | 0550 | 鄺澳洋 | 60.13 |
50.º | 0300 | 徐少雯 | 60.00 |
51.º | 1064 | 鄧莉瑩 | 59.85 |
52.º | 0398 | 何文迅 | 59.75 |
53.º | 0604 | 林倩怡 | 59.63 |
54.º | 1089 | 余春鳴 | 59.47 |
55.º | 0013 | 歐陽麗虹 | 59.25 |
56.º | 1017 | 蘇少敏 | 59.18 |
57.º | 0849 | 盧偉浩 | 59.12 |
58.º | 0858 | 呂斌斌 | 58.83 |
59.º | 1015 | 蘇麗玲 | 58.77 |
60.º | 1141 | 黃子傑 | 58.70 |
61.º | 0809 | 梁永成 | 58.18 |
62.º | 0805 | 梁偉藝 | 57.98 |
63.º | 0081 | 陳劍雄 | 57.95 |
64.º | 1221 | 黃斯源 | 57.83 |
65.º | 0421 | 許嘉豪 | 57.75 |
66.º | 1170 | 黃玉婷 | 57.57 |
67.º | 0107 | 陳少林 | 57.38 |
68.º | 0812 | 梁志榮 | 57.35 |
69.º | 0358 | 方嘉偉 | 57.25 |
70.º | 0471 | 楊偉泉 | 54.92 |
71.º | 0729 | 凌惠婷 | 54.90 |
72.º | 1252 | 胡偉雄 | 54.58 |
73.º | 1076 | 湯善康 | 54.43 |
74.º | 1084 | 杜利茵 | 54.25 |
75.º | 0106 | 陳少結 | 53.65 |
B)被淘汰之應考人:1187名
被淘汰之應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一樓,以供查閱。
備註: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盧玉泉
廳長 何浩瀚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兩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的應考人: | 分 |
1.º王婷 | 58.08 |
2.º易家俊 | 56.6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何樹光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汝和(行政公職局)
公 告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電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子範疇)三缺,茲通知以下事宜:
(一)筆試合格並獲准進入專業面試的准考人名單已張貼於龍嵩街本局B座大樓一樓,並可透過設置於龍嵩街本局A、C兩座地下以及路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及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二)專業面試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於上述名單內公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通 告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現通知下落不明的司法警察局首席刑事偵查員徐貫平,員工編號:666,就對其作出之第1/2012號紀律程序,通知有關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對上述紀律程序作出的第27/SS/2012號批示的內容,決定對嫌疑人科處撤職處分。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嫌疑人可自本通告刊登日起六十(60)日內,就上述所指之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同時,嫌疑人可於辦公時間內親臨龍嵩街司法警察局C座大樓地下社區警務及公共關係處接待及投訴中心領取有關批示的副本。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汽車修理工場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監獄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監獄
代獄長 呂錦雲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教學人員組別以散位合同任用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特殊教育)一缺進行的普通入職開考,經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確定名單的公告,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確定名單已再次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亦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英翻譯)一缺。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郭小麗(副局長)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組別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特殊教育)一缺(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十條所規定資格者。
三. 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 職務內容
配合學校的發展規劃,完成學校指派的工作;了解教師的教學計劃與教學活動,協助其完成工作;遵守學校訂定的工作指引,對設施設備、教具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學生在安全的環境內進行學習活動;協助教師處理學生的情緒、行為及問題;參與會議,對學校發展或課程計劃提出建議;協助教師加強家校合作。
協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
六. 薪俸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所載的260點。
七.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 (一)知識考試——50%;
- (二)專業面試——40%;
-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八.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八.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八.二.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形式)時,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九.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十.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一.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王培梅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馮佩雯
二等技術員 曹玉籣
候補委員:中學副校長 江毅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組別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協助進行葡語教學)兩缺(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十條所規定資格者。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配合學校的發展規劃,完成學校指派的工作;了解教師的教學計劃與教學活動,協助其完成工作;遵守學校訂定的工作指引,對設施設備、教具進行管理和維護;確保學生在安全的環境內進行學習活動;協助教師處理學生的情緒、行為及問題;參與會議,對學校發展或課程計劃提出建議;協助教師加強家校合作。
協助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營造生活化的葡語學習環境、提供較佳的語言環境以刺激及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及效果;協助葡語教師的日常教學、協助師生的溝通互動;組織課外葡語學習相關活動、全方位增加學生接觸葡語的機會。
六、薪俸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六所載的260點。
七、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 (一)知識考試——50%;
- (二)專業面試——40%;
-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八、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八、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八、二、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形式)時,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九、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十、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一、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馮若梅
正選委員: 公立學校副校長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
公立小學校長 Maria Rita Lizardo Faria Correia
候補委員: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Carla Susana Vieira de Sá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組別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職程(葡文)一缺(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二.三.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規定資格者。
三. 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六. 薪俸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
七.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試教、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 (一)知識考試——50%;
- (二)專業面試及試教——40%;
-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該考試採用0至100分表示,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八.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八.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八.二. 在教學及非教學職務方面的專業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形式)時,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九.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十.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一.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 中心主任 譚可珍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香梅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Adelina Beatriz dos Remédios Santos
候補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Ana Maria Brito da Rosa Ferreira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苑茵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組別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葡文)一缺(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以及第12/2010號法律第六條規定的特別要件;
二、三、具備第12/2010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規定資格者。
三、 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學歷及師範培訓的證明文件(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 職務內容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教師須配合教育政策,並按照課程規劃及學校發展規劃依法開展其教學活動,其職務包括教學職務、非教學職務和個人專業發展。
六、 薪俸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教師薪俸點為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所載的440點。
七、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試教、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 (一)知識考試——50%;
- (二)專業面試及試教——40%;
-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試教是評估投考人的教學能力,尤指制訂課程與教學計劃、實施課堂教學及執行課堂管理。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八、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八、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 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之《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 ——七月十八日第38/94/M號法令核准之《幼兒及小學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七月十八日第39/94/M號法令核准之《初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十一月十日第46/97/M號法令核准之《高中教育課程編排之指導性框架》;
- ——七月一日第33/96/M號法令核准之《特殊教育制度》。
八、二、 在教學及非教學職務方面的專業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形式)時,可參閱上述法例。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九、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十、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2/2010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一、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馮若梅
正選委員: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Manuel Sousa Pinto Variz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Ana Rute Ng Pereira Alves dos Santos
候補委員: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黃劍婷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Ivone Isabel da Fonseca Pereira de Senna Fernandes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旅 遊 局
公 告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 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行政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郭毅林 | 73.5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韓衛
正選委員:處長 許華寶(秘書)
二等高級技術員 鄭錦耀(行政公職局指定)
公 告
根據第14/2009 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 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現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的批示,批准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為社會工作局編制外合同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
-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 二、高級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十三缺;
- 三、高級技術員職程康復治療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
- 四、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及
- 五、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公佈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本局人力資源科、社會工作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凡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局工作人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開考的有效期於所開考的職位被填補時屆滿。
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通告,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體育發展局下列散位合同空缺:
-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十五缺(水電安裝及維修範疇);
-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六缺(泥水及木工範疇);
-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六缺(冷氣維修及保養範疇)。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五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黃有力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告
第02/DOA/2012號公開招標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理工學院明德樓提供機電系統保養及維修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該服務時間為期二十四個月,由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競投人可在辦公時間內前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計劃書和承投規則。
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日起計算。
有意競投者,請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早上十時整在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集合聽標。
競投人須在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截標日期前,將投標書交到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
開啟投標書定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理工學院匯智樓一樓三號演講廳舉行。
競投人須繳交澳門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整($288,000.00)的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之繳交方式得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學院會計及出納部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繳付。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第03/DOA/2012號公開招標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理工學院學生宿舍提供宿舍管理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服務地點如下:
(1)南岸學生宿舍,位於布魯塞爾街204號,南岸花園二樓平臺;
(2)明德樓學生宿舍,位於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總部;
(3)南方學生宿舍,位於友誼大馬路,南方大廈10樓至13樓。
該服務為期二十四個月,由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競投人可在辦公時間內前往高美士街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查閱及索取有關招標計劃書和承投規則。
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開啟投標書當日起計算。
有意競投者,請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整在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集合聽標。
競投人須在二零一二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截標日期前,將投標書交到澳門理工學院工程暨採購處。
開啟投標書定於二零一二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理工學院匯智樓一樓三號演講廳舉行。
競投人須繳交澳門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元整 ($184,800.00)的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之繳交方式得透過現金存款至澳門理工學院會計及出納部或以銀行擔保的方式繳付。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院長 李向玉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內公布:
1. 編制內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
-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3.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名 單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鄭敏儀 | 86.8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社會保障廳廳長 楊婉麗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處處長 伍婉華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覺生
———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1.º 鄧翠瑩 | 79.19 |
2.º 李曉靜 | 77.63 |
3.º 仇浩賢 | 75.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典試委員會:
主席:基金發放處處長 鄺光雄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員 關冠群
法務局顧問文案 唐伯福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支 持 四 川 地 震 災 後 重 建 協 調 小 組 秘 書 處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秘書處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東望洋街,塔石體育館G字樓,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秘書處告示版,以供查閱:
- 1. 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 2.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秘書處
秘書長 呂紅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名 單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陳婉屏 | 84.69 |
2.º 葉頌華 | 79.94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處長 劉國權
正選委員:社會工作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麗貞
候補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仲茵
———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陳麗碧 | 81.19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科長 李嘉卿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張小弟
候補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Humberto Correia Gageiro
———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何耀榮 | 82.50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寶華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周妙英
司法警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趙瑩明
公 告
“路環石排灣都市化第一期——行人天橋B建造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路環石排灣。
4. 承攬工程目的:創造便捷行人過路條件。
5. 最長施工期:360天(三百六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750,000. 00(澳門幣柒拾伍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續期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520.00(澳門幣伍佰貳拾圓正)。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合理造價:60%;
- ——工作計劃:10%;
-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金蓮花廣場及海景花園前行人隧道機電改善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金蓮花廣場及海景花園前行人隧道。
4. 承攬工程目的:增設升降機等機電設備。
5. 最長施工期:130天(一百三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140.00(澳門幣壹佰肆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 ——合理造價60%;
- ——工作計劃10%;
-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 ——廉潔誠信 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之支援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七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之支援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通 告
第20/IH/201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24/2005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第75/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第09/IH/2012號批示第二十一款修改如下:
“二十一、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電 信 管 理 局
名 單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二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1.º 張小弟 | 87.2 |
2.º 陳志強 | 82.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電信管理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葉智勤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盧志偉
候補委員:電信管理局處長 甄婉芳
———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何炳華 | 82.6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電信管理局) 陳金成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梁婉媚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電信管理局) 鍾健文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電信管理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89-795號電信管理局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陶永強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 一、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 二、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
- 三、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 四、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
- 五、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二年六月八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