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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王慧嫻;
(二)衛生局代表陳惟蒨;
(三)衛生局代表鄭成業;
(四)衛生局代表Dulce Trindade;
(五)體育發展局代表蘇立中;
(六)教育暨青年局代表袁凱清;
(七)社會工作局代表林若曦;
(八)鏡湖醫院代表李婺芳;
(九)澳門科大醫院代表李敏怡;
(十)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梁婉怡;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劉冬妮;
(十二)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張麗瑪;
(十三)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葉志達;
(十四)澳門心臟學會代表Mário Évora;
(十五)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蕭光莉;
(十六)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羅少霞;
(十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雷志江;
(十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楊淑莊;
(十九)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黃潔貞;
(二十)澳門腎友協會代表沈志成。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黃耀昆;
(二)陳步倩;
(三)龔樹根;
(四)梁玉華;
(五)李怡平。
三、續任陳丹梅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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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長官第203/2008號批示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呂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支持四川地震災後重建協調小組的秘書長,自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共行政薪俸表120點的薪俸。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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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氹仔TN27教育設施設計連裝修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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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鳳凰 衞視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推廣澳門旅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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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BBC World News Limited”公司簽訂提供推廣澳門旅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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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自動組織免疫分子染色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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