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關於索馬里局勢的第2036(2012)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二年六月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特別是第2010(2011)號決議,以及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婦女與和平與安全以及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其他相關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重申對全面持久解決索馬里局勢的承諾,
重申全力支持吉布提和平進程和《過渡聯邦憲章》,因為它們是索馬里實現永久和平的框架,再次表示支持《坎帕拉協議》和《結束過渡路線圖》(“路線圖”),強調需要有和解、對話和具有包容性和代表性的基礎廣泛的索馬里機構,
強調過渡聯邦機構負有執行路線圖的主要責任,歡迎迄今取得的進展,包括《加羅韋原則》表明的承諾,但對路線圖中的許多工作未能按期完成而可能推遲路線圖的全面執行感到關注,
敦促過渡聯邦機構和路線圖所有簽署方加倍努力,在聯合國索馬里政治事務處(聯索政治處)和國際社會的支持下,全面執行路線圖,指出今後在過渡期剩餘時間內對過渡聯邦機構的支持將取決於完成路線圖規定的工作,
強調過渡聯邦政府需要在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的支持下,迅速在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掌控的地區加強安全,並在這些地區建立可以維持的行政機構,
指出索馬里過渡期將於2012年8月20日結束,強調過渡期的任何延長都是站不住腳的,籲請索馬里各方根據《吉布提協議》,商定過渡期後具有包容性和代表性的安排,
強調需要進一步做出努力,在索馬里打擊腐敗,提高透明度,加強相互問責,為此歡迎旨在以更加透明和負責的方式管理索馬里資產和內外財政資源以便盡可能多地把公共收入用於索馬里人民的舉措,
強調索馬里需要有一個全面戰略,以便通過所有利益攸關方的合作努力,處理索馬里的政治、經濟、人道主義和安全問題和海盜問題,包括索馬里沿海劫持人質問題,重申在這方面全力支持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 奥古斯丁․馬希加,支持他們同非洲聯盟和國際和區域夥伴開展的工作,
確認索馬里的和平與穩定取決於在索馬里全境實現和解和有效治理,敦促索馬里各方擯棄暴力,共同努力建設和平與穩定,
歡迎2012年2月23日舉行索馬里問題倫敦會議,進一步協調國際社會為處理索馬里的政治、安全、司法、穩定和海盜問題以及人道主義問題採取的行動,歡迎即將舉行的索馬里問題伊斯坦布爾會議,
嚴重關切索馬里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及其對索馬里人民、尤其是婦女和兒童的影響,籲請所有各方依照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確保全面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以便及時把人道主義援助送到索馬里各地需要援助的人的手中,
再次譴責武裝反對派團體和外國作戰人員、特別是青年黨對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聯合國人員和設施發動的所有襲擊,強調索馬里武裝反對派團體和外國作戰人員,特別是青年黨,對索馬里和國際社會構成恐怖主義威脅,
注意到有關青年黨加入基地組織的宣稱,強調索馬里不應允許有恐怖主義或暴力極端主義,再次呼籲所有反對派團體放下武器,
讚揚非索特派團對實現索馬里持久和平與穩定的貢獻,讚揚為摩加迪沙實現穩定和安全做出的努力,感謝布隆迪和烏干達兩國政府繼續承諾向非索特派團提供部隊和裝備,感謝吉布提政府提供新近部署的部隊,認識到非索特派團做出了很大犧牲,
歡迎肯尼亞政府表示願意讓肯尼亞部隊加入非索特派團,以便協助執行第1772(2007)號決議第9段和本決議為非索特派團規定的任務,強調必須迅速部署非索特派團的新部隊以便達到規定的兵力,呼籲非洲聯盟其他成員國考慮為非索特派團提供部隊和支援,
歡迎非洲聯盟和聯合國非索特派團聯合評估團開展工作,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12年1月5日商定了非索特派團戰略構想,歡迎秘書長關於索馬里的特別報告(S/2012/74),
回顧,第2010(2011)號決議第1段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繼續部署非索特派團,直至2012年10月31日,並授權非索特派團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來完成第1772(2007)號決議第9段為其規定的現有任務,
回顧第2010(2011)號決議第5段,指出安理會打算在非索特派團達到12000人的規定兵力時,審查它的兵力,
感到關注的是,從索馬里出口木炭是青年黨的一個重要收入來源,且出口木炭加劇了人道主義危機,
回顧其第1950(2010)號、第1976(2011)號和第2020(2011)號決議,表示嚴重關注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武裝搶劫行為構成的威脅,確認索馬里境內持續存在的不穩定助長了索馬里沿海海盜和海上武裝搶劫行為,強調國際社會和過渡聯邦機構需要採取綜合對策來解決海盜和劫持人質問題,消除其基本根源,歡迎索馬里沿海海盜問題聯絡小組、各國及各國際和區域組織的努力,
強調需要調查、起訴和監禁被合法定罪的海盜和那些非法資助、策劃和組織海盜襲擊或從中非法獲利的人,
歡迎秘書長特別代表搬到索馬里和聯索政治處的一個辦公室搬到摩加迪沙,鼓勵聯合國進一步採取措施,以便按秘書長報告(S/2010/447)和(S/2009/210)所述,視安全情況,更加長期地全面搬到索馬里,特別是摩加迪沙,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除第1772(2007)號決議第9段規定的任務以外,非索特派團的任務還應包括在非索特派團1月5日戰略構想規定的四個區中派駐人員,應授權非索特派團與索馬里安全部隊協調,在這些區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減少青年黨和其他反對派武裝團體的威脅,為在索馬里全國進行有效和合法的治理創造條件,還決定,非索特派團在執行這項任務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和人權法,充分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2. 請非洲聯盟將非索特派團的兵力從12000人增至最多17731名軍警人員,包括部隊和建制警察部隊人員;
3. 重申各區域組織有責任獲取各自組織開展工作所需要的人力、財政、後勤和其他資源,包括由其成員捐款和合作夥伴提供支持,歡迎非洲聯盟合作夥伴向非索特派團提供的寶貴的資金支援,包括通過雙邊支助方案和歐洲聯盟非洲和平基金提供的資金支持,呼籲所有合作夥伴,特別是新的捐助者,支持非索特派團,向其提供裝備、技術援助和部隊津貼,並向聯合國非索特派團信託基金提供不帶條件的供非索特派團使用的資金;
4. 決定擴大第2010(2011)號決議第10和11段以及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S/2009/60和S/2011/591)中所述對非索特派團的一攬子後勤支助,涵蓋範圍從最多12000名軍警人員增至最多17731名軍警人員,直至2012年10月31日,同時確保按第1910(2010)號決議第4段的規定,以負責和透明的方式支用聯合國的資金;
5. 回顧安理會在第1863(2009)號決議第10和12段中對秘書長提出的向非索特派團提供的資源應該透明並有適當問責的要求,要求同樣注意本決議及其附件授權提供給非索特派團及其部隊派遣國的新增聯合國支助措施應有資源透明度、問責和內部控制;
6. 決定,由於該特派團性質特殊,作為例外情形,按照秘書長關於索馬里的特別報告(S/2012/74)第28至36段和第43段以及本決議附件所述,將對非索特派團的一攬子後勤支助擴大到包括償還特遣隊所屬裝備費用,包括增強能力和戰鬥力的裝備的費用;
7. 強調必須穩定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建立的安全區,籲請索馬里所有利益攸關方在聯合國、非洲聯盟和國際社會的支持下,促進和解、法律和秩序以及基本服務的提供,加強地區、區域、州和聯邦一級的治理,包括支持執行政府間發展管理局(伊加特)和過渡聯邦政府制定的穩定計劃;
8. 請秘書長繼續通過聯合國駐非洲聯盟辦事處,就非索特派團的規劃、部署和管理、包括就其戰略構想和行動構想的實施,向非洲聯盟提供技術和專家諮詢;
9. 再次要求聯合國與非洲聯盟合作,酌情立即在非索特派團的規定兵力以內建立一支規模適當的警衛部隊,為國際社會人員,包括聯合國人員提供警衛、護送和保護服務;
10. 歡迎新的部隊派遣國打算向非索特派團派出部隊,強調所有新部隊均應完全納入非索特派團的指揮和控制結構,並按照第1772(2007)號決議第9段和本決議規定的非索特派團的任務開展行動;
11. 強調,所有部隊派遣國協調行動對於索馬里和該地區的和平、安全與穩定至關重要,呼籲其他非洲聯盟成員國考慮向非索特派團派遣部隊,以幫助創造條件,讓索馬里負責自己的安全;
12. 認識到必須加強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在衝突預防、危機管理和衝突後穩定方面的能力,呼籲非洲聯盟和捐助方繼續共同努力,進一步提高非洲維持和平的效力;
13. 回顧第2010(2011)號決議第13段;
14. 強調,索馬里安全部隊的發展對於確保索馬里的長期安全和穩定至關重要,要求非索特派團繼續加大努力,幫助提高索馬里安全部隊的能力和效力,促請各會員國、區域和國際組織與非索特派團進行協調,協調一致提供援助、培訓和支助,為此歡迎通過會員國和歐洲聯盟索馬里培訓團(歐洲聯盟培訓團)的雙邊支助方案為索馬里安全部隊提供訓練;
15. 注意到切實派駐警察可在維持摩加迪沙的穩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強調必須繼續組建有效的索馬里警察部隊,歡迎非洲聯盟有意在非索特派團內組建一個可正常運作的警察部門;
16. 要求所有各方和武裝團體採取適當步驟,確保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安全和保障,還要求所有各方依照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確保全面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以便及時把人道主義援助送到索馬里各地需要援助的人的手中;
17. 回顧其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第1738(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欣見非索特派團在行動過程中在減少平民傷亡方面取得進展,敦促非索特派團在這方面繼續加強努力,讚揚非索特派團承諾設立在秘書長2011年12月9日關於索馬里問題的報告(S/2011/759)中提及的平民傷亡事件跟蹤、分析、調查和處理小組,並呼籲國際捐助者和夥伴進一步支持設立該小組;
18. 歡迎非索特派團認可2011年的間接交火政策,鼓勵非索特派團對所有新的部隊和資產採用和落實這一政策;
19. 回顧安理會第1844(2008)號決議的決定,歡迎國際社會,包括非洲聯盟,決心採取措施打擊國內外從事破壞包括“路線圖”在內的索馬里和平與和解進程的行為者,並歡迎非索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做出的努力;
20. 強調,安理會打算不斷審查實地局勢,並在今後的決定中考慮到非索特派團在實現下列目標方面的進展:
(a) 索馬里安全部隊和非索特派團根據列入政治戰略的明確的軍事目標,鞏固整個索馬里中南部、包括重點城鎮的安全與穩定;
(b) 非索特派團在安全問題上進行有效的區域協調與合作;
(c) 幫助組建有效的索馬里安全部隊,使整合部隊有一個明確的指揮和控制構架,並與國際社會協調;
21. 請非洲聯盟通過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通報非索特派團的任務執行情況,包括本決議第1和第2段的執行情況及新的指揮和控制構架和部隊在這一構架下進行整合的情況,並最遲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並在此後每隔60天向安理會提交書面報告;
22. 決定,索馬里當局須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從索馬里出口木炭,所有會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直接或間接地從索馬里進口木炭,不論木炭是否原產於索馬里,還決定,所有會員國應在本決議通過後12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關於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的第751(1992)號和第1907(200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提交報告,說明他們為有效執行本段採取的步驟;要求第2002(2011)號決議重設的監察組在其最後報告中評估木炭進出口禁令產生的影響;
23. 決定,委員會的任務應適用於上文第22段所列措施;決定,應同樣擴大監察組的任務;認為,此類商業行為可能威脅索馬里的和平、安全與穩定,因此,委員會可指認從事此類商業行為的個人和實體,使其接受第1844(2008)號決議規定的定向措施的制約;
2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根據本決議第6段,按秘書長關於索馬里的特別報告(S/2012/74)第29和43段中的建議,由於特派團性質特殊,作為例外情形,將擴大為非索特派團提供的一攬子後勤支助,最多可涵蓋17731名軍警人員和非索特派團總部的非索特派團20名文職人員,直至2012年10月31日,這包括提供管理爆炸威脅能力、二級醫療設施和償還特遣隊所屬裝備費用。
符合條件的特遣隊所屬裝備包括陸地部隊中的增強能力和戰鬥力的標準裝備以及一個最多可有9架通用直升飛機和3架攻擊直升飛機的航空單位。
特遣隊所屬裝備費用的償還應符合聯合國的費率和慣例,包括視情況將資金直接轉給部隊派遣國和定期進行審查以確保能完全使用。不在聯合國特遣隊所屬裝備框架涵蓋範圍內的裝備,包括上述航空資產,應同部隊派遣國談判商定有關協助通知書。
如秘書長關於索馬里的報告(S/2012/74)第29段所述,只應償還部隊派遣國部署的被認為屬於特遣隊的裝備的費用。贈送或捐給部隊派遣國、非索特派團、非洲聯盟或產權仍然屬於捐助者的裝備沒有資格進行費用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