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澳門商務旅遊服務協會;
英文:Macau Business Travel Service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BTSA;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18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4樓I室。理事會可根據情況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動發展澳門高端商務旅遊業為主導;熱愛祖國,熱愛澳門,致力打造澳門高端消費新模式,提供專業的巿場策劃、會員拓展及高端消費服務平臺,促進澳門商務旅遊業發展及競爭力。
第四條——凡是在本澳從事高端服務性行業相關機構之從業人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對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文教、康樂、培訓活動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及執行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參與和促進本會各項工作;
(4)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修改會章及內部規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
第八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人以上成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在必要情況下,經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的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於最少提前2-3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具體會務工作,於每年會員大會上,出示同年的會務報告、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會員大會選出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三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第十四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費和接受會員及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捐助;
第十五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議案,交會員大會審議修改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行政倫理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Ética Administrativ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AM”,英文名稱為“Macao Administrative Ethic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積極關注及組織行政倫理的學術活動、弘揚中國傳統倫理價值和文化、推動澳門行政倫理的研究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噶地利亞街32號新亞大廈3樓B。
第四條——從事公共行政研究或具豐富行政倫理學術研究經驗的專家學者、研究人員,或具備公共行政相關的學士學位並對行政倫理研究有興趣者,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舉辦活動的權利,以及有遵守會章、決議和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每年舉行至少一次,須半數會員出席,若不足,則順延半小時,屆時出席會員可自行召開。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批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是次會議均視為有效。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三人或以上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三人或以上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本會所召開的所有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有關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法律要求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十三條——本會得設榮譽會長、顧問,為本會工作提供意見。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入會費、合法資助、捐贈及會務活動或向外提供服務之收益。
第十五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鄭觀應公立學校家長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e Educação da Escola Oficial Zheng Guanying”,葡文簡稱為“APEEEOZG”。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菜園涌邊街鄭觀應公立學校內。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以增進家長團結互助、加強家長與學校之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對學校之教育環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之合理權益。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二、會員
第五條——所有就讀於鄭觀應公立學校之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即有資格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家長會活動,享受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 按時繳交會費;
c.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d. 維護本會及鄭觀應公立學校的聲譽及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第九條——離校學生及其學生家長和監護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
三、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b.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
c. 會員大會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d.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提前最少八天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會員大會。
f. 會員大會須在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
b. 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人數為單數,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司庫及多名理事等;
c.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 理事會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召開,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 理事會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f. 正、副理事長可代表家長會出席由學校邀請之教學會議。
第十二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b.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人數為單數,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
c. 監事會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其他
第十三條——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及其他資助。
第十四條——家長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司庫、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簽名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本會可聘請本校校長、老師及社會人士擔任顧問。
第十六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得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科技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tecção Ambiental Technologica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a)引進環保,綠色技術,節能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水資源之可持續性。
b)推廣轉化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為亞洲綠化模範城市。
c)為澳門特區提高日常生活質素及引入健康的生活環境。
d)增強環保技術的研究平台,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長遠支持。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隆廣場21樓O,P,Q座。
凡支持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之專業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1)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及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及副主席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2)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1)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3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慈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hi Iao,英文名稱為Chi Iao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關心社群,積極回饋社會,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海洋花園第一街205號海棠苑4樓B座。經會員大會議決,會址可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凡願意遵守會章,由本會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優先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獲得本會有關資料、推薦新會員和享有本會福利的權利。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承擔本會會務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三)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六條——領導架構
(一)本會設以下領導架構:
(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
(二)領導架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代行職務。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三)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例行會議;
(四)基於理事會或逾四分之一會員要求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會議召集通知書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六)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出席人數仍不足,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可委任領導架構成員或會員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三)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四)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位;
(五)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必要時罷免相關領導架構成員;
(六)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政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包括秘書長)若干名組成,理事會內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不定期召開。
第十條——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二)招收會員;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標準。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會內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不定期召開。
第十二條——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二)審查本會年度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三條——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費及自發性資助;
(二)個人或法人贊助;
(三)其他合法來源的資助。
第十四條——法律規範
(一)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得按澳門有關社團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二)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三)本會解散的決議,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201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7號文件之“Centro Internacional Troça para Pintura e Caligrafia Chinesas”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中國書畫藝術國際交流中心” ;
葡文名為“Centro Internacional Troça para Pintura e Caligrafia Chinesas”簡寫為“CITPCC”;
英文名為“International Exchange Center for Chinese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簡寫為“IECCPC”。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推動中國傳統書畫藝術,促進澳門與中國內地文化藝術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為澳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2樓05室。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um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Fong Kin Ip.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甲) ......;(保持不變)
(乙)入會滿兩年者有投票、選舉和被選舉權;
(丙) ......;(保持不變)
(丁) ......。(保持不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um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根據八月十二日第11/96/M號法律第十條之規定,豁免有關刊登費用)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2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二章第三條——凡在本街區及鄰近區域居住或工作之本澳居民,不分性別,年齡在十八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或永遠會員。
第二章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維護坊眾正當權益,努力為坊眾服務;
(3)繳納入會基金會費。
第二章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
第三章第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共二十四至二十八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互選分工為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3)召開會員大會;
(4)處理日常會務。
第三章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為本會處理日常會務機構,由理事互選會長一人、副會長四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至五人及常務理事共十五至十九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長為理事會的最高領導人,理事會設總務、交際、文康、福利、婦女、財務、青年委員會等部及秘書處。各部部長、青委主任及秘書長,均由常務理事互選充任,理事會得視工作需要,增聘受薪秘書及設立特種委員會。
第三章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至三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
(2)定期審查賬目;
(3)得列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六章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特區現行有關法律,以及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2/99/M號法令《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inta e um de Mai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澳門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機器及設備 |
1,276,912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6,675,196 |
非流動資產總值 |
7,952,108 |
流動資產 | |
應收賬款 |
12,567,603 |
預付費用及按金 |
1,682,110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10,025,198 |
流動資產總值 |
24,274,911 |
資產總值 |
32,227,019 |
權益及負債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 |
法定儲備 |
50,000 |
累積損益滾存 |
(51,060,762) |
權益總值 |
(50,910,762)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
58,809,293 |
預收收益 |
81,473 |
其他應付款項 |
24,247,015 |
流動負債總值 |
83,137,781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32,227,019 |
二零一一年營運情況
年內公司港澳航線客量隨着整體市場增長而有所上升,縱使下半年間獲政府批准增加票價,惟票務收入增長加上營運效率不斷提升下,仍不足以抵銷燃油價格飈升高達四成及其他營運成本上漲的影響,虧損情況持續。
二零一二年展望
縱使船務公司未來繼續面對市場多方面挑戰,但仍會在提供優質服務之宗旨下,努力控制成本開銷、提高營運效率及積極推廣業務,以吸納更多旅客使用渡輪服務。
公司董事 何超瓊
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
致 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遠東水翼船務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財務報表,並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經審核的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政狀況,摘要財務報表應與上述經審核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
澳門元 |
|
資產 | |
非流動資產 | |
物業、機器及設備 |
4,030,146 |
未完成資產 |
656,214 |
非流動資產總值 |
4,686,360 |
流動資產 | |
存貨 |
163,032 |
應收股東款項 |
17,136,504 |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
1,028,871 |
應收賬款 |
12,255,431 |
預付費用及按金 |
504,815 |
現金及銀行存款 |
2,011,545 |
流動資產總值 |
33,100,198 |
資產總值 |
37,786,558 |
權益及負債 | |
權益 | |
股本 |
1,000,000 |
法定儲備 |
500,000 |
累積損益 |
8,125,660 |
權益總值 |
9,625,660 |
負債 | |
流動負債 | |
應付賬款 |
7,455,144 |
所得稅備用金 |
412,029 |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
16,477,161 |
應付股東款項 |
3,816,564 |
流動負債總值 |
28,160,898 |
權益及負債總值 |
37,786,558 |
董事會謹將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報告及公司帳目呈覽。
公司年中沒有改變業務,主要從事廣告服務。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業績載於隨附之年度帳目;年度純利為澳門幣3,099,376元、年結日資本淨值為澳門幣9,625,660元。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承董事會命
常務董事 | 董事 |
Ashley James Stewart | Jason Paul Eastwood |
致 德高(澳門)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德高(澳門)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報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德高(澳門)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何美華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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