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及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舜華代替帥杏儀,代表社會工作局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當成員區志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精明藥品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超聲掃描機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世界旅遊經濟研究中心簽訂「世界旅遊經濟論壇․澳門2012」的承辦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