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8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2

刊登日期:

2012.6.6

版數:

6656-6657

  • 委任一名代表社會工作局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代替另一名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林舜華代替帥杏儀,代表社會工作局擔任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當成員區志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9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2

    刊登日期:

    2012.6.6

    版數:

    665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衛生局局長,作為簽訂向該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超聲掃描機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精明藥品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超聲掃描機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10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2

    刊登日期:

    2012.6.6

    版數:

    6657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世界旅遊經濟論壇•澳門2012”的承辦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0/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世界旅遊經濟研究中心簽訂「世界旅遊經濟論壇․澳門2012」的承辦服務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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