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2001號行政法規《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個人勞動合同制度委任盧德全全職擔任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秘書長的職務,為期一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10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二)項的(1)、(2)分項修改如下:
“(1)郭忠漢(正選);
(2)吳秋婷(候補)。”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