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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2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對法官委員會委員許輝年及林綺濤的任期予以續期。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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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羅永德以兼任制度續任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

二、上款所指成員的任期由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止。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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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