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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印度共和國政府就相互通知對方已完成使二零一二年一月三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印度共和國政府關於稅收信息交換的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法律程序。
上述《協定》的正式中文文本、葡文文本和英文文本公佈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三日第七期第一組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根據該《協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自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起對雙方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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