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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及第14/2011號行政法規《設立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經修改的澳門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條及第五條的規定。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一、公司住所設於澳門新馬路61號「新馬路39」18樓。
二、經董事會議決,公司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設立辦事處或其他形式的公司代表機構。
三、董事會亦獲准議決將公司住所遷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其他地點。
一、公司資本額為澳門幣八億四千六百萬元,分為八萬四千六百股普通股,每股面值澳門幣一萬元,全部獲認購。
二、上款所指金額中的澳門幣八億一千九百二十四萬元已以現金繳付,其餘澳門幣二千六百七十六萬元最遲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繳付。
三、經專門召開的股東會議決,公司資本可增加或減少。
四、股東有優先權認購增加資本的股份,各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優先權,股東會另有決議除外。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以掛號信方式通知所有名稱和住址載於登記簿冊的股東,以便其於十五日內聲明是否行使優先權,否則視為放棄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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