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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孫家雄。
二、委任人力資源辦公室代表盧瑞冰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黃志雄。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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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9/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澳門利民會代表尹偉儀為復康事務委員會成員,以代替原代表梁潔美。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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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簽訂為文化局提供澳門時尚廊(澳門聖祿杞街47號)營運和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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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氹仔區場館空調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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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路氹區場館空調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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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澳門區場館空調系統進行保養維護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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