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00/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1/2012
刊登日期:
2012.5.23
版數:
6131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譚偉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