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經修正後為164平方米,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912號,稱為39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452號的土地的批給,以興建一幢五層高的獨立式別墅。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8370.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41/2011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奔駿投資有限公司。

鑒於:

一、奔駿投資有限公司,依法在香港設立和登記,通訊處為澳門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1字樓“A”及“C”,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146916G號登錄,其擁有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登記面積160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64平方米,稱為39地段,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兩層高的912號獨立式別墅,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簿冊第160頁第22452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

二、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土地興建一幢樓高五層,其中三層是地庫的獨立式別墅、停車場和專用花園,因此,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一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了有關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三、承批公司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請求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四、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該擬本已獲申請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遞交的聲明書中明確表示同意。

五、承批公司還遞交了一份聲明書,聲明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律約束及受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並放棄其他法院管轄。

六、有關土地的面積為164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發出的第6129/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和“B”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79平方米、62平方米和23平方米。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而有關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規範的合同條件通知承批公司。該公司透過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遞交由謝榮傑,聯絡地址為南灣大馬路325號昌輝大廈1字樓“A”及“C”,以奔駿投資有限公司受權人身分代表該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該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Manuela António核實。

九、承批公司已繳付由本批示規範合同第八條款所訂定的溢價金及提供合同第十條款第2款所訂定的保證金。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按照已獲核准的修改建築工程計劃,修改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路環島,鄉村馬路,其上建有912號樓宇,登記面積160(壹佰陸拾)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64(壹佰陸拾肆)平方米,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發出的第6129/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定界和標示,並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7K簿冊第160頁第22452號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46916G號的土地的批給。

2. 基於是次修改,有關土地的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租賃期限

1. 租賃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四日。

2. 上款訂定的租賃期限可按照適用法例連續續期。

第三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發出的第6129/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及“A2”標示,總面積141(壹佰肆拾壹)平方米的地塊用作興建一幢5(伍)層高,其中3( 叁)層為地庫的獨立式別墅,其用途分配如下:

1)獨立式別墅:建築面積 467平方米;
2)停車場:建築面積 18平方米;
3)專用花園:面積 99平方米。

2. 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標示,面積23(貳拾叁)平方米的地塊被視為“非建築”範圍。

3. 第1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四條款——租金

1. 在土地利用期間,乙方每年須繳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的租金為$30.00(澳門幣叁拾元整),總金額為$4,920.00(澳門幣肆仟玖佰貳拾元整)。

2. 在土地利用完成後,繳付的總金額改為$8,175.00(澳門幣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整),其計算方式如下:

1)獨立式別墅:

467平方米x$15.00/平方米 $ 7,005.00;
2)停車場:  
18平方米x$10.00/平方米 $ 180.00;
3)專用花園:  
99平方米x$10.00元/平方米 $ 990.00。

3. 租金每五年調整一次,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但不妨礙在合同生效期間所公佈法例的新訂租金的即時實施。

第五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規範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須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30(叁拾)日內,編制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及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地備齊所有資料後,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六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發出的第6129/2003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1”、“A2”及“B”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根據於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核准的第2003A042A號街道準線圖,執行地段內斜坡的穩固工程;

3)根據上項所述的街道準線圖,執行建築物周圍的景觀整治工程。

第七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五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着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款——合同溢價金

基於是次修改,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向甲方一次性全數繳付合同溢價金$864,320.00(澳門幣捌拾陸萬肆仟 叁佰貳拾元整)。

第九條款——保證金

1. 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乙方須透過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銀行擔保提交保證金$4,920.00(澳門幣肆仟玖佰貳拾元整)。

2. 上款所指的保證金金額應按每年有關租金的數值調整。

3. 第1款所述的保證金,在乙方遞交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後,可應其要求由財政局退還。

第十條款——轉讓

1. 倘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全完成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是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交保證金$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十一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二條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況下失效:

1)第七條款第1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當土地利用的更改未完成,未經同意而更改批給用途;

3)土地利用的更改中止超過90(玖拾)日,但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3. 合同的失效將導致土地連同其上的一切改善物歸甲方所有,而乙方無權要求任何賠償。

第十三條款——解除

1.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本合同可被解除:

1)不準時繳付租金;

2)未經同意而更改土地的利用及/或批給用途;

3)不履行第六條款規定的義務;

4)違反第十條款的規定,將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第十四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五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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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