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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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予海關關長徐禮恆一切所需的權限,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HKC通訊器材(澳門)有限公司”簽訂,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供“車道控制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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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現透過錄取考試方式,開考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第十四屆消防官培訓課程。

二、該考試旨在填補消防局高級職程十一缺,名額分配如下:

(一)屬消防局之報考人:六缺;

(二)屬非消防局之報考人:五缺;

(三)倘上述第(二)款所述之空缺未能完全被填補時,則由屬消防局之報考人依總評分次序填補之,相反亦然。

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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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按照四月十五日第93/96/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負責協調及執行第十四屆消防官培訓課程錄取考試的甄選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林壘立消防總長

委員:蒙遠明副消防總長

雷華龍警司

黃永明關務監督

候補委員:劉小玲警司

許永強一等消防區長

秘書:梁慶輝關務監督

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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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