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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氹仔TN27教育設施設計連裝修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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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 (安棟樑)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Earth Television Network GmbH”簽訂“製作和直播澳門特別行政區影像的電視節目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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