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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運動易及公共體育設施網絡系統和硬件支援服務兩年合同。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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