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穗文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二十條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陶永強擔任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吳麗燕;
(二)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周美玲;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