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9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十五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黃穗文擔任政府駐港澳飛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9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合同第二十條第二款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陶永強擔任政府駐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葡文版本

第9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下列人士為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由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一)委員──陳詠達;代任人──吳麗燕;

(二)委員——陳詠兒;代任人——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

(三)委員──黃晴錦;代任人──周美玲;

(四)委員(財政局代表)──陳美蓮;代任人──雲大衛。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