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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一九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於日內瓦簽訂的《關於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議定書》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上述議定書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中文譯本。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在下面簽署的各全權代表以他們各自政府的名義:
鑒於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的、有毒的或其他的氣體,以及一切類似的液體、物體或一切類似的方法,已經為文明世界的公正輿論所譴責;並鑒於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參加的條約中已經宣佈禁止其使用;為了使這項禁令成為公認的對國際良知和實踐具有同樣拘束力的國際法一部分;
茲宣告:
各締約國如果不是禁止這種使用的條約的參加國,應接受這項禁令,並同意將這項禁令擴大到不得使用細菌方法作戰,以及同意根據本宣言的條款,在締約國之間相互約束。
各締約國應盡最大努力促使其他國家加入本議定書。加入應通知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由後者通知所有簽字國和加入國,並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議定書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應盡速予以批准,並應載明本日的日期。
本議定書的批准書應交存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並由該政府將批准書的交存立即通知每一簽字國和加入國。
本議定書的批准書和加入文件應保存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檔案庫內。
本議定書在每一個簽字國將其批准書交存之日起對該國生效,此後,該國同已交存批准書的其他國家之間即應受其約束。
各全權代表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1925年6月17日在日內瓦簽訂,共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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