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8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12
刊登日期:
2012.5.2
版數:
5088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新聞局局長陳致平或其法定代位人一切所需權限,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新中國新聞有限公司簽署有關提供網上專供資訊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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