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人士的委任,由二零一二年五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吳榮恪——董事會主席;
(二)Alberto Expedito Marçal——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
(三)張祖榮——董事會成員;
(四)戴建業——董事會成員。
二、執行上述各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根據章程規定訂定。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3G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天網資訊科技(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RightFax傳真系統自動回覆功能的保養服務合同。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管理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