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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9/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嬰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治療儀”之合同。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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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