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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
主席──戴建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委員高開賢代任;
委員──高開賢;
委員──蘇振輝;
委員──陳曉筠;
委員──孫家雄;
委員──黃善文;
委員──陳敬紅。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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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署購買五輛車輛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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