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6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2

刊登日期:

2012.4.18

版數:

4384

  • 委任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9/2003號行政法規 - 制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3號行政法規《中小企業援助計劃》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中小企業援助計劃評審委員會成員,為期一年,由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起:

    主席──戴建業,並在其因故不能視事或缺勤時,由委員高開賢代任;

    委員──高開賢;

    委員──蘇振輝;

    委員──陳曉筠;

    委員──孫家雄;

    委員──黃善文;

    委員──陳敬紅。

    二、上款所指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有權每月收取金額相當於薪俸表100點之50%作為報酬。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6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2

    刊登日期:

    2012.4.18

    版數:

    4384

    • 將若干權力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作為簽署購買五輛車輛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4/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簽署購買五輛車輛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郭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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