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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非洲和平與安全的第1970(2011)號決議及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1973(2011)號決議和第2009(2011)號決議;
又鑑於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對受第1970(2011)號決議第15段及/或第17段或第1973(2011)號決議第19段規定措施管制的個人名單,以及受經第2009(2011)號決議第15段修改的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段或第1973(2011)號決議19段規定措施管制的實體名單作出更新;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關於上述更新的照會的英文原文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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