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網絡規劃發展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8/2012。

網絡規劃發展研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網絡規劃發展研究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Network Planning Development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NPDR。

第二條——網絡規劃研究發展協會的宗旨:以建設澳門網絡健康發展為為主要目標,堅持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澳門網絡界各方面力量,堅持雙向服務,促進澳門整體網絡的事業發展,推進行業健康發展,提高社會及經濟效益,為促使我澳多元化產業的轉營及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三條——澳門區神父街望廈社屋3-5號望善樓II六樓Q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吸納個人或團體會員。

凡是對網絡發展有深厚興趣或從事網絡開發及研究工作的人士或團體並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個人或團體,填妥入會表格,由理事會審核同意,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提出建議及意見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亦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方針;審查、批准理事會之年度帳目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由單數成員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任。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1)會員的會費;(2)任何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3)政府資助。理事會有籌募經費之責任。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如有未盡之處,由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建築專業商會

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Building Constructor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建築專業商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中文名為:澳門建築專業商會,英文名為:Macau Association of Professional Building Constructors。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

1. 愛國愛澳,奉公守法,加強本澳建築專業人員之間的團結、聯繫及相互合作;

2. 加强與海內外業界之友好聯系和交流;

3. 致力推動本澳建築行業的技術提升;

4. 推動本澳建築行業的良好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4樓A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澳門以公司、商號或個體從事建築、建設各個專業範疇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 批評和建議;

4. 遵守會章及決議;

5. 繳納會費。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秘書一名。會員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不少於三名組成﹚,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 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第九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不少於三名組成)。

第十條——本會領導架構均三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社會贊助和會費。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文樂文娛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會名、地址及宗旨

1. 名稱:中文名稱為“文樂文娛體育會”。

2. 會址設在: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83號祐威大廈8樓D座。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4. 宗旨: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門,發揚中華武術,推廣和發展武術體育活動,促進與世界各地武術體育團體聯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而努力,參與官方或民間舉辦的武術體育賽事,同時開展文化及康樂活動。

會員

5. 凡本澳愛好運動及支持參與者,願意遵守會章,經申請獲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

(5)退會。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織架構

8.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及秘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另可選聘榮譽性質之會長、顧問協助會務發展。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領導人員;

(3)決定工作方針及計劃。

9.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及其他理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10.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及其他監事,總人數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審查監督本會行政及財務狀況等有關的事務。

1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召開特別會議,按現行法規通知召開會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票數通過。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12. 解散法人應有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票數通過,視為有效。

13.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

經費

14. 社會贊助,饋贈,利息及會費。

會徽

活動

15. 舉辦及參與太極拳、柔力球、武術、籃球、足球、曲藝等活動。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建築模型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少年建築模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會址

本會全名為“澳門青少年建築模型協會”。

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李寶椿街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往本澳另一地點。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團結澳門建築模型活動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愛好者,宣傳和推廣建築模型活動,豐富青少年的課餘生活,促進建築模型活動的普及與提高。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廣青少年建築模型活動。

二、協助辦理參加建築模型比賽之培訓、指導等相關事項。

三、接受相關機構委託選拔及培訓代表參加國際性各種建築模型之比賽事項。

四、組織舉辦各種青少年建築模型之比賽事項。

五、其他建築模型之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並指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三、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比賽等。

三、被選派出外交流學習、受訓、比賽。

第六條——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接受徵召參加比賽或出席會議。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11至29人且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至9人且為單數,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監事會設監事3至7人且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三條——會長、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活動收入。

四、各種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航海模型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少年航海模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會址

本會全名為“澳門青少年航海模型協會”。

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李寶椿街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往本澳另一地點。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團結澳門航海模型活動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愛好者,宣傳和推廣航海模型活動,豐富青少年的課餘生活,促進航海模型活動的普及與提高。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廣青少年航海模型活動。

二、協助辦理參加航海模型比賽之培訓、指導等相關事項。

三、接受相關機構委託選拔及培訓代表參加國際性各種航海模型之比賽事項。

四、組織舉辦各種青少年航海模型之比賽事項。

五、其他航海模型之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並指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三、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比賽等。

三、被選派出外交流學習、受訓、比賽。

第六條——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接受徵召參加比賽或出席會議。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11至29人且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至9人且為單數,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監事會設監事3至7人且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三條——會長、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活動收入。

四、各種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航空模型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少年航空模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會址

本會全名為“澳門青少年航空模型協會”。

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李寶椿街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往本澳另一地點。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團結澳門航空模型活動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愛好者,宣傳和推廣航空模型活動,豐富青少年的課餘生活,促進航空模型活動的普及與提高。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廣青少年航空模型活動。

二、協助辦理參加航空模型比賽之培訓、指導等相關事項。

三、接受相關機構委託選拔及培訓代表參加國際性各種航空模型之比賽事項。

四、組織舉辦各種青少年航空模型之比賽事項。

五、其他航空模型之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並指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三、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比賽等。

三、被選派出外交流學習、受訓、比賽。

第六條——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接受徵召參加比賽或出席會議。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11至29人且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至9人且為單數,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監事會設監事3至7人且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三條——會長、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活動收入。

四、各種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少年車輛模型協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青少年車輛模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會址

本會全名為“澳門青少年車輛模型協會”。

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李寶椿街澳門工聯職業技術中學,亦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遷往本澳另一地點。

第二條——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團結澳門車輛模型活動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青少年愛好者,宣傳和推廣車輛模型活動,豐富青少年的課餘生活,促進車輛模型活動的普及與提高。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廣青少年車輛模型活動。

二、協助辦理參加車輛模型比賽之培訓、指導等相關事項。

三、接受相關機構委託選拔及培訓代表參加國際性各種車輛模型之比賽事項。

四、組織舉辦各種青少年車輛模型之比賽事項。

五、其他車輛模型之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並指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三、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五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比賽等。

三、被選派出外交流學習、受訓、比賽。

第六條——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接受徵召參加比賽或出席會議。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主席。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設理事11至29人且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會設常務理事5至9人且為單數,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監事會設監事3至7人且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三條——會長、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活動收入。

四、各種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茲證明本文件共9頁與存放於本署“2012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4號文件之“Clube de Râguebi Morcegos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nove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Clube de Râguebi Morcegos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quatro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oze.

Artigo primeiro

A associação adopta a denominação «Clube de Râguebi Morcegos de Macau», em português, “澳門蝙蝠欖球會”, em chinês, e «Macau Bats Rugby Club», em inglês, e te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e Almeida Ribeiro, n.º 39, Edifício Central Plaza, 13.º andar «C».

Artigo segundo

A associação tem por objecto:

a) Implantar e promover a prática de râguebi em Macau, contribuindo, através deste desporto, para uma crescente dignificação social e humana dos seus associados;

b) Incentivar e apoiar os jovens, em idade escolar, à prática do râguebi; e

c) Promover contactos com clubes e associações congéneres de Hong Kong,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República e outros países ou territórios do Sudeste Asiático.

Artigo terceiro

São direitos dos sócios:

a) Elegerem e serem eleitos para qualquer cargo da associação;

b) Participarem nas assembleias gerais;

c) Requererem a convocação das reuniões extraordinárias da assembleia geral;

d) Participarem em todas as actividades organizadas pela associação; e

e) Gozarem de todos os benefícios concedidos pela associação.

Artigo quarto

São deveres dos associados:

a) Cumprirem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bem como as deliberações da assembleia geral e da direcção;

b) Pagarem pontualmente a quota anual; e

c) Contribuírem, com todos os meios ao seu alcance, para o progresso e prestígio da associação.

Artigo quinto

São órgãos da associação a assembleia geral, a direcção e o conselho fiscal.

Artigo sexto

Um. A assembleia geral deve ser convocada pela direcção sempre que esta assim entender e, em qualquer caso, uma vez em cada ano para aprovação do balanço.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carta registada, enviad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8 dias.

Três. A assembleia não pode deliberar, em primeira convocação, sem a presença de, pelo menos, metade dos seus associados.

Quatro. Sem prejuízo dos números seguintes, as deliberações são tomadas por maioria absoluta de votos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Cinc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os associados presentes.

Seis.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ou prorrogação da associação requer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 númer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Artigo sétimo

Um. A direcção é composta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or um período de 3 anos, podendo o mandato dos mesmos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Dois. Dois d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ão necessariamente escolhidos de entre os fundadores, enquanto existirem associados com tal qualidade.

Três. Os fundadores podem renunciar ao direito previsto no número anterior, mas tal renúncia só é válida por um mandato.

Quatro. Compete à direcção gerir a associação, apresentar um relatório anual da administração, representar a associação, em juízo e fora dele, ou designar quem por ela o faça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Artigo oitavo

Um. O conselho fiscal é composto por um presidente e dois vogais eleitos em assembleia geral por um período de 3 anos, podendo o mandato dos mesmos ser renovado por uma ou mais vezes.

Dois. Compete ao conselho fiscal fiscalizar a actuação da direcção, verificar o património da associação, elaborar um relatório anual sobre a sua acção fiscalizadora e cumprir as demais obrigações constantes da lei e dos estatutos.

Artigo nono

Um. A admissão de associados é feita por deliberação da direcção, mediante proposta assinada por um associado.

Dois. Os associados podem sair a qualquer momento da associação mas só podem ser excluídos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em caso de falta grave ou saída definitiva dos mesmos de Macau.

Três. Os associados obrigam-se ao pagamento de uma jóia inicial e de uma quota anual fixadas pela assembleia geral, as quais constituem o património social da associação.

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國際鄉謠排排舞(澳門)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9/2012。

國際鄉謠排排舞(澳門)總會

有關會址及郵寄地址的修改

根據本會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於2012年3月18日之決議,現謹提出下列之章程修改:

第二條

地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九樓Q座及R座;

2. 本會郵寄地址與會址相同;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 «Amigo» de Macau

拼音名稱為“Pang Iao Man Yu T’ai Iok Vui”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朋友文娛體育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會名、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會名:中文名稱:澳門朋友文娛體育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Recreativa“Amigo”de Macau,

拼音名稱:Pang Iao Man Yu T’ai Iok Vui。

第二條——會址:澳門高地烏街88號東方花園高星閣2樓B。

第三條——宗旨:(A)主辦與發展體育及文娛活動。

(B)參加各體育總會主辦之賽事及友誼賽。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分名譽會員、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

第五條——名譽會員是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給與名義者。

第六條——創會會員及普通會員必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普通會員入會手續須由創會會員介紹填表申請,再經理事會核准才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名譽會員不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九條——當申請入會而又被接納成為會員時,便須馬上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十條——會員之權利:(A)創會會員可參與本會投票選舉或被選擔任本會任何職務。

(B)普通會員可參與會員大會,討論事項及提出意見。

(C)名譽、創會及普通會員均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之義務:(A)遵守本會章程及所有會員大會、理事會之議決案。

(B)依期繳納會費。

(C)盡力設法提高本會名譽及推進會務。

第十二條——會員倘犯任何下列情況者,即具備革除會籍之理由:

(A)欠繳會費超過三個月者。

(B)有任何行為足以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地位與利益者。

第三章

領導部門

第十三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一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可連任。

第十四條——選舉方法為不記名投票,以票數絕對最多者入選。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每年於一月舉行一次普通會議,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或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在任何情況下都須於十四日前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執委會由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名組成。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之職責:

(A)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

(B)修改會章,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

(C)負責選舉各領導部門之成員及革除其職務。

(D)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每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第十八條——理事會:三人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責:

(A)領導本會之活動,處理行政工作及維持所有活動。

(B)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及革除會員之會籍。

(C)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給予名譽會籍。

(D)每年應作一年之會務活動報告。(包括進支賬目摘要)

(E)代表本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三人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責:

(A)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B)查閱賬目及財政進支冊。

第四章

收入與支出

第二十二條——本會之收益為入會基金、會費、補助及贊助等。

第二十三條——本會之支出應量入為出。

第五章

一般規條

第二十四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討論解決。

第二十五條——附圖為本會會徽。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cinco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開會議通知

特別股東大會

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

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登記編號:3307 SO)特別股東大會。會議定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位於澳門 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1. 議決減少公司資本;

2. 議決增加公司資本及;

3. 若上述1及2點議決獲得通過,議決修改公司章程。

全部有關議程的文件存放在公司住所內,供各股東在工作時間內查閱。

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4230頁的本公司特別股東大會召開會議通知被本召開會議通知所取代,前會議通知被列為無效。

澳門,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盧景昭

股東大會主席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BSIDIÁRIA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2

PATACAS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Artur Santos
A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Catarina Boleta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度業務報告摘錄

1. 公司資料

於本年間,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MGM China Holdings Limited),一家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責任公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MGM Grand Paradise, S.A.)(「本公司」)、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金殿超濠有限公司(Grand Paradise Macau Limited)及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訂立出資及股份發行協議。作為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重組」)的一部份,何超瓊及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將其各自持有的本公司的20,000股股份轉換為B類股份,B類股份授予持有人投票權,但僅為最低經濟利益。本公司的剩餘160,000股已發行股份則指定為A類股份。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及金殿超濠有限公司向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出資其合共160,000股的A類股份以交換特定數目的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緊隨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重組完成後及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60,000股的A類股份(代表100%的經濟利益及80%的投票控制權)。

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為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一家於馬恩島註冊成立的公司。本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為美高梅國際酒店集團(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於美利堅合眾國特拉華州註冊成立且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公司。

本公司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簽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娛樂場博彩或其他幸運博彩的轉批給合同。該份合同已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核准。

本公司擁有及經營管理於澳門名為MGM Macau的酒店/娛樂場綜合設施。該酒店/娛樂場綜合設施包括本公司582間客房、1,184部角子機、427張賭枱、9間餐廳、2間零售商店、多功能會議場地(包括豪華大禮堂)和世界級水療中心及泳池設施。呈現著獨特的歐陸建築風格的天幕廣場為酒店/娛樂場其中具特色的建築物。酒店/娛樂場的整體設計為求提供予我們的顧客一種獨特的博彩及用餐體驗。

2. 二零一一年業務報告概要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錄得年度利潤為澳門幣39.3億,較二零一零年增加2.4倍。總收益為澳門幣286.0億,較去年增加66.9%。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錄得扣除融資成本、稅項、折舊及攤銷、利息收入、淨匯兌差額、以股份為基礎的付款及物業支出及其他項目前的利潤,主要包括出售/撇賬物業及設備的損失(經調整EBITDA)約澳門幣50.9億,較去年增加1.7倍。

貴賓廳賭枱營業額為澳門幣7,223億,較去年增加72.1%,貴賓廳賭枱贏率為3.0%。主場地賭枱入箱數目增加17.0%至澳門幣176.1億,主場地賭枱贏率為26.7%。角子機處理總額為澳門幣292.0億,較去年增加59.9%,而每部角子機平均每日贏額為澳門幣3,787元。

本公司於本年度錄得酒店平均每日房租為澳門幣2,085元,二零一零年則為澳門幣1,708元。酒店入住率為96.5%,二零一零年入住率則為93.7%。二零一一年度錄得每間可供入住客房收入(REVPAR)為澳門幣2,213元,較去年增加25.7%。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錄得現金及銀行結餘約澳門幣51.1億而銀行借款約澳門幣42.6億。

損益表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收益

澳門幣(千元)

娛樂場收益

28,249,916

其他收益

328,643
   

淨收益

28,578,559
   

開支

 

向澳門政府支付的特別博彩稅及特別徵費

(11,141,203)

市場及推廣開支

(9,960,870)

經營及行政開支

(2,539,958)

折舊及攤銷

(768,768)

融資成本

(234,439)
   

稅前利潤

3,933,321

稅項

-
   

年度利潤

3,933,321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千元)

非流動資產

 

物業及設備

5,139,634

轉批給出讓金

1,078,563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62,200

其他資產

7,885

在建工程

32,228

於附屬公司之投資

2,929

按金

1,261
   
  6,624,700
   

流動資產

 

存貨

81,472

應收貿易款項

565,905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45,740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短期

19,878

應收直接控股公司款項

8,317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293

應收附屬公司款項

630,332

銀行結餘及現金

5,112,117
   
  6,464,054
   

流動負債

 

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

3,561,850

銀行借款——12個月內到期

213,010

按金及墊款

206,446

應付工程保證金——12個月內到期

4,853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8,438

應付附屬公司款項

5,587
   
  4,000,184
   

淨流動資產

2,463,870
   

總資產減流動負債

9,088,570
   
   
   

非流動負債

 

銀行借款——12個月後到期

4,047,184
   
   

資產淨值

5,041,386
   
   

資本及儲備

 

股本

200,000

股份溢價

801,840

儲備

4,039,546
   

股東資金

5,041,386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全數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二零一一年度

獨任監事意見書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會已向本獨任監事提交了公司二零一一年度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之審核報告及董事局之年度報告以作審核。

本獨任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獨任監事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獨任監事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一一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及

3. 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

獨任監事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合資格的股東名單和所佔股份的百分比數目。這份名單內的股東於二零一一年的任何時間內均持有相等於或超過本公司資本百分之五。

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10%
金殿超濠有限公司(Grand Paradise Macau Limited)——40%
MGM Resorts Macau, Ltd ——40%

MGM Macau, Ltd ——10%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

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10%
金殿超濠有限公司(Grand Paradise Macau Limited)——40%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50%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10%(持有50%B類股份)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10%(持有50%B類股份)
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MGM China Holdings Limited)——80%(持有100%A類股份)

二零一一年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董事會

常務董事——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

董事——James Joseph Murren

董事——黃春猷(Chen Yau Wong)

董事——William Joseph Hornbuckle

董事——Grant R. Bowie(由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起)

董事——Kenneth A. Rosevear(至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止)

董事——何超鳳(Ho Chiu Fung, Daisy)(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獨任監事

何美華(Ho Mei Va)

秘書

馬家豪(António Menano)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低壓電纜供應”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23/2/5)

1. 招標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目的:供應按照規格NCEM 1.33.006/P, 1.32及1.33之4x6毫米直徑、VAV低壓電纜

4. 數量:60,000公尺

5.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6. 承投類型:本承投供應以總額方式承投

7. 臨時擔保:免除

8. 確定擔保:獲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十(10%)作為確定性擔保金,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本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200.00(澳門幣貳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1.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五時三十分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2.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3.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4.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投標電纜是否符合/遵照技術規格(招標文件) 40%
供應同類電纜予澳電的經驗 10%
價格 45%
交付期 3%
收款條款 2%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而判標。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韋頌齊
(執行委員會成員)
梁華權
(執行委員會成員)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公共照明網絡之保養及維修服務”

公開招標競投

(投標編號 PLD-CS001/12/88)

1. 招標實體: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地點:澳門所有地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島及路環島)

4. 承投目的:為澳門公共照明網絡提供保養及維修服務

5. 合同期限:兩年,由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開始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所有工作項目以系列價金方式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幣$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9. 確定擔保:澳門幣$400,000.00(澳門幣肆拾萬元正)得以現金存款、支票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交,受款人為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有意投標者必須:

(a)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工務運輸局登記有施工註冊的實體,及

(b)同時擁有ISO 9001, ISO 14001及OHSAS 18001證書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日期、地點及價格:

日期:自本公告公布日起至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時間:於工作日的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三時至五時三十分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

於本公司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500.00(澳門幣伍佰圓正),收益撥歸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亦可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免費下載相關招標文件。

13. 解標會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三時三十分至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14. 交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下午五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地下接待處)

15. 標書語文:標書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

16. 公開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上午十時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五樓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標準 比重
——價格 50%
——符合招標文件訂出之技術要求 20%
——對公共照明維修之經驗 10%
——工作管理效率 10%
——遵從招標文件訂出之合約條款 4%
——最近五年內,投標人本人、或投標人為公司時之現任/前任的股東及現任/前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均沒有因執行職務而被法院裁定涉及行賄受賄行為 3%
——最近五年內,投標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 3%

主持招標的實體根據各標書內之資料及上述之評分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而判標。

18.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樓採購及總務部或於澳電網站(www.cem-macau.com)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於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韋頌齊
(執行委員會成員)
梁華權
(執行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