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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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新聞局一筆常設基金並指定其行政委員會的成員;

基於該常設基金行政委員會其中一名成員終止執行該委員會的職務,故有必要對組成該行政委員會的成員作出適當調整;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經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4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撥予新聞局的常設基金的行政委員會改由以下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陳致平,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行政財政處處長黃文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謝惠玲;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Adelina Andrade de Aguiar;

候補委員: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淑華。

本批示由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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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胡詩慶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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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Luís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Novo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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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黃健清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勞工事務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勞工事務局承擔。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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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1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錫根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擔任職務,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相等於獲委任人在博彩監察協調局原職務的報酬,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退休金及撫卹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博彩監察協調局承擔。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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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林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