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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10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四)項及第四條第二款,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續任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郭小麗為非高等教育委員會的成員,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為期兩年。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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