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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通知作為一九五四年六月四日於紐約簽訂的《關於便利旅遊海關公約》(下稱“公約”)保管實體的聯合國秘書長,公約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公佈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公約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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