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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5/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15/2012

刊登日期:

2012.4.13

版數:

4353-4356

  • 命令公佈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訂於海牙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的議定書。
相關法規 :
  • 第1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訂於海牙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
  • 第15/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訂於海牙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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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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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5/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訂於海牙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的議定書(下稱“議定書”),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交存加入書,並作出以下聲明:

    “(……)台灣當局盜用中國名義對上述(……)議定書的簽署是非法的和無效的。”。

    根據議定書第十段的規定,議定書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起在國際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議定書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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