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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訂於海牙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下稱“公約”),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交存加入書,並作出以下聲明:
“(......)台灣當局盜用中國名義對上述公約(......)的簽署是非法的和無效的。”。
根據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公約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公約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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