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公報編號:

15/2012

刊登日期:

2012.4.13

版數:

4291-4314

  • 命令公佈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訂於海牙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
相關法規 :
  • 第1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訂於海牙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
  • 第15/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訂於海牙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的議定書。
  •  
    相關類別 :
  • 對外事務 - 國際法 - 其他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12號行政長官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訂於海牙的《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下稱“公約”),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五日向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總幹事交存加入書,並作出以下聲明:

    “(......)台灣當局盜用中國名義對上述公約(......)的簽署是非法的和無效的。”。

    根據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公約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包括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生效。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公約的英文正式文本及相應的葡文譯本。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 DONE AT THE HAGUE, ON 14 MAY 1954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