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名為“中國商業經理(澳門)協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Gerente Comercial de China (Macau)”;
英文名為“China Business Manager (Macao)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CBMA”;
是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日開始生效,存續期不設限。本會自成立之日即成為永久性的機構。(以下簡稱“本會”)。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及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遷至本澳或非本澳之其他地方。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601室。
本會之宗旨是:
1. 愛國愛澳、展開專業培訓及教育活動﹔
2. 加強與各界的聯繫,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及公民活動等;
3. 促進社會進步、國家富強、世界和平。
1.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2. 會內各機關的成員,皆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從經推選委員會推選的入選成員當中,以一人一票及不記名方式選出。各機關成員的任期皆為三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不限次數。
3. 本會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干人(人數為單數),由現屆理事會協商推舉正、副主席候選人名單交會員大會通過產生。主席會互選產生正、副主席。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4. 空缺之補替:組織架構成員之空缺於出現空缺後的第一次會員大會中填補,填補空缺之成員應執行職務直至被取代之成員任期完結為止。
5.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及隨時由其主席主動召集,或須應一半以上之會員的要求而召開特別會議。議決以大多數票方式表決,如票數相同,其主席有決定性表示權。
7. 於下列任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組成:
(1)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2)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8. 會員大會職權為:
(1)修改章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3)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4)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2. 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2)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3)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4)得聘請名譽主席及會務顧問;
(5)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6)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7)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之簽署方式。
3. 理事會在工作需要時,得臨時組織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進行。
4. 經理事會通過,可聘任長期對會務關心和作出貢獻之資深會員為榮譽主席。
5.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聘請顧問及向外界人士徵詢有關會務之意見,顧問擔任諮詢工作,不涉具體會務。
1. 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均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1)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2)查核本會之財產;
(3)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1. 由有志於研究和發展中國商業經理業務等的專家、學者、工作者和有關人士自願參與組成。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2. 在本會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正式選出前,本會會員事務由協會之創會會員確認。
3. 會員分為創會會員、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4. 創會會員是指本會之發起單位和個人。
5. 單位會員是指從事中國商業經理業務或相關行業,擁有合法商業登記的商企或組織,每單位指定一人為代表。
6. 個人會員是指從事中國商業經理業務或相關行業者。
7. 會員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提出建議和批評之權;
(3)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4)繳納會費。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5)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的義務;
(6)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政治活動;
(7)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及權益者,經理監事會調查研究屬實,視乎情節輕重得給予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等處分;
(8)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由理事會備案確認之。
1.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2. 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並設立基金:
(1)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獻;
(2)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3)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4)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5)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6)其他合法收益。
3. 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理事長、副理事長三人中任意二人簽署有效。
4. 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部記賬,編制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5. 財務報告必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1. 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2.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3.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本會須召開會員大會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方可解散。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小城劇團”;英文為“Town Theatre”。
第二條——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新邨第四街祐成工業大廈第一期五樓B座。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屬於非牟利性團體,其宗旨是發展及推動澳門青年戲劇藝術活動,參加各類型戲劇活動,為青年戲劇愛好者提供更多製作及演出機會,促進本地區與外地之戲劇文化藝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透過籌辦演出、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教育、訓練、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以發展澳門青年戲劇文化藝術。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本澳青年戲劇愛好者,熱心參加和支持該項活動者,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方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事宜;
2.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建議及批評。
第七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2. 繳納會費;
3. 維護本會的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的發展。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及會員大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監事之權。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務和由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之職權以及運作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最少在八天前用簽收或掛號信召集以召開大會。召集時,在過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下舉行會議。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兩年,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2. 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賬目;
3. 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三條——本會的收入來源為會員會費及來自第四條各項工作之收入、捐獻和其他資助等。
第十四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規範領導機構轄下的各部個別組織、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細則等事項,有關條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公佈執行。
第十五條——章程之修改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解散本會屬會員大會之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友誼歌藝文化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團結坊眾、推廣社區文化康樂活動,發揚互助精神,促進睦鄰關係,共建和諧社區為宗旨。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夜呣街33號名暉樓5樓D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申請人須履行入會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一)各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遵守本會之章程,積極參與會方舉辦之活動,并按時繳交會費。
本會設有下列機構: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數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相關意見書。
(三)會員大會的運作:
1)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應理事會要求,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3)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再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4)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由最少數名或以上單數成員,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常務理事數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理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之權限:
1)管理法人;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義務;
3)制定年度計劃;
4)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監事會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之權限:
1)監察理事會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務;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一)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二)本會得接受政府、機關、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ois de Abril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2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本會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世界溫州人聯誼會。
本會的宗旨: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以愛國、愛澳、愛家鄉的精神,團結鄉親,服務鄉親,辦好鄉親福利事業,促進鄉親及家鄉的聯繫,溝通以增進海外鄉誼為宗旨。
本會的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1303號中福商業中心地下G鋪。
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入會。
1. 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2. 由本會理事會或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即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本會權力職能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會員大會需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會長)及副主席一人(副會長)。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本會可設榮譽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經會長同意後邀請,並由會員大會通過,可連續聘任,享有會員的權利,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1. 理事會由最少5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且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制定年度計劃。
4. 每年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1.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決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且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2. 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會之財務。
1. 本會財政來源包括會員所繳交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定期或非定期性之捐獻,以及將來屬本會資產有關之任何收益。
2.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茲證明本文件共7頁與存放於本署“2011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3號文件之“ 澳門賽車運動協會”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sete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澳門賽車運動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três n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doze.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賽車運動協會」。
二、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38至286號建興龍廣場10樓L座。
本會的宗旨為:
一、推動澳門賽車運動之發展。
二、團結澳門本地賽車手,促進賽車手之間的駕駛技術交流。
三、協助澳門賽車手爭取合理權益。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曾參與及有意參與賽車活動的澳門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及非永久居民,遞交申請及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之情事,不服從本會的決議,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的處分。
會員的權利如下:
一、選舉及被選之權。
二、參加會員大會和行使表決權。
三、按本章程的規定,召開或申請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可享受所有直接或間接由本會提供的服務和各項福利。
五、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遵從領導機構的決議。
三、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獲選為機構之所有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連任。但於任期間只要有不少於一半會員提出要求並通過決議,會員可召開會員大會否決任何本機構成員,並重選否決之職位。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五、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形式通知會員,並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
六、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七、第一次召集會議,過半數會員出席方可議決;否則,會議順延半小時召開,屆時任何決議需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一、理事會是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監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成員,包括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
一、本會為非牟利的專業組織。
二、本會之收入為:
(一)、會費;
(二)、捐贈、贈與或餽贈;
(三)、資本化基金之利息;
(四)、任何撥給或設立之收入。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