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審 計 署

通 告

第1/GCA/CG/2012號批示

經考慮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行使在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二組公布的第1/2012號審計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授權及轉授權予綜合支援廳廳長鄭覺良碩士,以及當廳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廳長,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在該廳權限範圍內的為單純編製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二)批准該廳人員年假之提前享受、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批准該廳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會導致開支者除外;

四)依法決定該廳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五)批准供應設備、設施及日用文具,但會導致額外開支或不屬於上級所定計劃中預計的事項除外。

二、授權及轉授權予行政財政處處長鄭維娜學士,以及當處長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處長,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在該處權限範圍內的為單純編製卷宗及為執行決定所需之文書;

二)批准該處人員年假之提前享受、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批准該處人員參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但會導致開支者除外;

四)依法決定該處人員的缺勤屬合理或不合理;

五)批准將收到的書信文件作一般記錄後,分發予收件人;倘屬於各部門的文件,則呈交相關部門的領導人以批示分發予各附屬單位;

六)批准供應一般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家具、設備、設施及日用文具,但能導致額外開支或不屬於上級所定計劃中預計的事項除外;

七)批准發出存檔於審計署,且非保密的資料證明書,以及當事人按正式程序申請的聲明書、在職或薪俸證明書,上述證明書的副本應歸入個人檔案內 ;

八)現授予及轉授予處長的職權不得再轉授。

三、對行使現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影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五、本批示自公布日生效,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六、追認廳長及處長自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本授權及轉授權經審計長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代主任 Brenda Cunha e Pires


警 察 總 局

名 單

為填補警察總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鄭奇添 84.6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於警察總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思敏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耀漢

一等高級技術員(體育發展局) 趙敏儀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為六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一般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通 告

行政法務司司長著令,所有法定穿著制服人員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改穿夏季制服。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按照三月十七日第7/97/M號法令第五條之規定,公佈二零一三年度公眾假日及豁免上班日期表:

二零一三年度公眾假日及豁免上班日期表

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公眾假日

日期

因由

一月一日 星期二 元旦
二月十日 星期日 農曆正月初一
二月十一日 星期一 農曆正月初二
二月十二日 星期二 農曆正月初三
三月二十九日 星期五 耶穌受難日
三月三十日 星期六 復活節前日
四月四日 星期四 清明節
五月一日 星期三 勞動節
五月十七日 星期五 佛誕節
六月十二日 星期三 端午節
九月二十日 星期五 中秋節翌日
十月一日 星期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
十月二日 星期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翌日
十月十三日 星期日 重陽節
十一月二日 星期六 追思節
十二月八日 星期日 聖母無原罪瞻禮
十二月二十日 星期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二日 星期日 冬至
十二月二十四日 星期二 聖誕節前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星期三 聖誕節
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批示特許豁免上班日期

日期

因由

二月十三日 星期三 農曆正月初四
四月一日 星期一 復活節前日之後首個工作日
十月十四日 星期一 重陽節後首個工作日
十一月四日 星期一 追思節後首個工作日
十二月九日 星期一 聖母無原罪瞻禮後首個工作日
十二月二十三日 星期一 冬至後首個工作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 星期二 除夕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名 單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羅麗萍  78.0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羅靜萍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順利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印 務 局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第二組副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局以考核及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招聘,以填補以下印務局編制內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資訊範疇);
——第一職階二等照相排版員兩缺。

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行政暨財政處,並於印務局網頁(www.io.gov.mo)內公佈。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同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請欠缺文件之應考人在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文件補齊,否則將被淘汰;補交文件收件處設於澳門官印局街——行政暨財政處。

另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除名投考人得在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除名一事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退 休 基 金 會

公 告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退休基金會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二十樓退休基金會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會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通 告

根據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公佈獲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核准附有帳目法定證書的公積金制度二零一一年度財務報表: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年度活動報表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附註

2011
澳門幣
  2010
澳門幣
年初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3,101,672,574   2,224,641,288
供款收入        
個人供款帳戶   265,265,301   220,055,592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530,136,552   436,015,912
特別帳戶 4 6,431   (33,162)
過渡帳戶 5 390,971   4,091,788
    795,799,255   660,130,130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6 (35,224,690)   (20,982,618)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7 (12,087,700)   (9,901,704)
投放供款項目的價值變動 8 (210,530,740)   241,009,015
投放供款項目收益        
投資回贈 9 11,061,234   6,750,304
    (246,781,896)   216,874,997
其他收入 10 76,527   26,159
         
         
年底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3,650,766,460   3,101,672,574
         

財務狀況表

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註 2011
澳門幣
  2010
澳門幣
資產        
投放供款項目 11 3,648,391,879   3,098,933,854
銀行存款 12 1,288,379   1,636,541
其他應收 13 1,124,356   1,301,412
    3,650,804,614   3,101,871,807
負債        
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14 (37,982)   (199,054)
其他應付   (172)   (179)
         
    (38,154)   (199,233)
         
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3,650,766,460   3,101,672,574
         

財務報表附註

1. 基本資料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公積金制度」) 是透過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之第8/2006號法律設立的。根據該法律第二條的規定,公積金制度由退休基金會負責管理及執行。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的項目、運作及監管由第15/2006號行政法規作出規範。

符合第8/2006號法律第三條規定的公務人員,可透過登記加入公積金制度。除此之外,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供款人(不包括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可在不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申請轉入公積金制度,其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供款時間及移轉價值。

符合第15/2009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條件之人員,可按照同一條第三款(四)項的規定,在不遲於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申請轉入公積金制度,其截至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的服務時間,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供款時間及移轉價值。

公積金制度為一項確定供款的退休保障計劃。公務人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按預設的供款率,每月共同供款。退休基金會會按供款人的意願,將有關供款投放於公積金制度提供的投放供款項目。透過供款的累積連同投資回報,為供款人提供退休保障。

(a)註銷登記

供款人離職又或當供款人轉為處於不可加入公積金制度的狀況時,其於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將自動註銷。

(b)供款人人數的變動  
 

供款人數

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3,644
於年度內新登記 1,668
於年度內註銷登記 (373)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4,939
   
(c)供款率    
 

個人供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

     
新加入 7% 14%
轉制 10% 20%

2. 主要會計政策

(a)合規聲明

本財務報表是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頒布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編製。以下是公積金制度採用的主要會計政策概要。

(b)財務報表的編制基準

本財務報表以澳門幣列示。除投放供款項目是使用公允值入帳外(見下述會計政策2(c)),本財務報表是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算基準。

(c)投放供款項目

投放供款項目以初始取得成本入帳,並於結算日以公允價值列帳。相關公允價值與原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日後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年度活動報表。

(d)供款

供款以權責發生制入帳。

(e)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根據本金之餘額及所訂定之有效利率按時間比例計算。

(f)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指在該年度內向註銷登記的供款人所應支付的權益總額。

(g)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指在該年度內,註銷登記的供款人不獲歸屬之供款帳戶結餘,該結餘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h)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指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於結算日,將當期各項收入及支出結轉至可作福利分派的淨資產。

(i)外幣換算

以外幣為貨幣單位的交易,按交易當日之匯率換算為澳門幣。以外幣為單位的貨幣性資產及負債,則按結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澳門幣。因兌換而產生之溢利及虧損,納入年度活動報表處理。

3. 費用

為執行公積金制度引致的負擔,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

與投放供款項目相關的費用方面,除特別訂明外,管理投資基金的必要開支已計算在出資單位的價值內。而管理銀行存款組合所需的費用由退休基金會負責,但倘有的銀行費用則由供款人承擔。

4. 特別帳戶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仍在職的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或等同人員(職程的最高薪俸點等於或少於工人及助理人員的最高薪俸點的編制外散位人員)如加入公積金制度,可按第25/96/M號法令的計算方式,獲得一筆金錢補償,該補償記錄於 “特別帳戶” 內。

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沒有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且仍在職的非編制外散位工人及助理人員或等同人員,如不遲於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加入公積金制度,可按第25/96/M號法令的計算方式,獲得一筆特別供款,該供款記錄於 “特別帳戶” 內。

5. 過渡帳戶

獲批准由退休及撫卹制度轉入公積金制度的供款人,可獲按其薪俸、服務年數及相應乘數計算得出的移轉價值。移轉價值轉化為公積金制度下的供款,其中三分之一記錄於供款人的“個人供款帳戶” ,三分之二記錄於 “過渡帳戶” 。

取得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身份後且有作供款的首五年視為過渡期間。過渡期間完結後,“過渡帳戶” 的結餘轉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而 “過渡帳戶” 隨即消滅。

6. 已付及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2011
澳門幣
2010
澳門幣
 
個人供款帳戶 12,817,069   7,765,469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12,782,778   6,836,946
特別帳戶 7,616,732   5,735,158
過渡帳戶 2,008,111   645,045
       
  35,224,690   20,982,618
       

7. 已付及應付不獲歸屬權益的帳戶餘額

  2011
澳門幣
  2010
澳門幣
個人供款帳戶 -   108,633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10,006,819   6,848,438
特別帳戶 1,486,775   1,660,320
過渡帳戶 594,106   1,284,313
       
  12,087,700   9,901,704
       

8. 投放供款項目的價值變動

    2011
澳門幣
  2010
澳門幣
  已實現及未實現投資收益 /(虧損):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      
  聯博——環球股票策略基金(S1股) -   (38,554,855)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 (284,496,909)   221,233,086
- 環球債券投資基金:
Global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
55,709,197   49,486,500
- 銀行存款組合 18,256,972   8,844,284
    (210,530,740)   241,009,015

* 自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取代「聯博——環球股票策略基金 (S1股) 」為公積金制度的環球股票投資 基金。

9. 投資回贈

投資回贈為基金總年費用的回贈。施羅德每月透過購買額外基金單位的形式,把「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 累積單位」一般收取的總年費用與收取公積金制度的總年費用的差額退還/回贈予公積金制度。

10.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為不屬於投放供款項目產生之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11. 投放供款項目

    2011
澳門幣
      2010
澳門幣
   
- 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環球進取股票C類股份累積單位 1,843,519,769   50%   1,665,361,457   54%
- 環球債券投資基金:
Investors Series plc Global Bond Fund (Institutional Class)
836,261,583   23%   669,611,427   21%
- 銀行存款組合 968,610,527   27%   763,960,970   25%
  3,648,391,879   100%   3,098,933,854   100%

12. 銀行存款

按存款種類劃分:
  2011
澳門幣
  2010
澳門幣
       
澳門幣往來存款 906,331   1,350,308
澳門幣儲蓄存款 382,048   286,233
  1,288,379   1,636,541

13. 其他應收

  2011
澳門幣
  2010
澳門幣
       
投放供款項目出資單位的贖回 118,519   268,605
投資基金的回贈 995,787   1,032,807
其他 10,050   -
  1,124,356   1,301,412

14. 應付離職供款人權益

  2011
澳門幣
  2010
澳門幣
       
個人供款帳戶 30,378   43,712
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 7,604   34,272
特別帳戶 -   121,070
  37,982   199,054

帳目法定證書

致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本核數師(以下簡稱「我們」已審核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以下簡稱「公積金制度」)的財務報表,此財務報表包括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表與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年度活動表,以及主要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解釋。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對公積金制度的財務報表須承擔的責任

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須負責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頒佈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通告所公佈的財務報表及相關附註之格式規定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這些責任包括:設計、實施和維持適當的內部控制,以避免因舞弊或錯誤而導致在編製及呈報財務報表方面出現重大誤報;選擇和運用適當的會計政策;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以及保存適當和正確的會計紀錄。

核數師的責任

我們的責任是在實施核數工作的基礎上對上述財務報表發表意見。我們是按照我們雙方所協定的應聘條款的規定,僅向整體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報告。除此以外,我們的報告書不可用作其他用途。我們概不就本報告書的內容,對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我們已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實施了核數工作。這些準則要求我們遵守有關職業道德的規範,以及要求我們計劃和實施核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是否不存在重大誤報。

核數工作包括實施適當的核數程序,以獲取支持財務報表內的金額及披露內容的核數證據。這些程序依據核數師的專業判斷來作出選擇,包括對舞弊或錯誤而引致的財務報表存在重大誤報的風險所作的評估。在對這些風險作出評估時,我們考慮了與被審核實體財務報表的編製及呈報相關的內部控制,以便設計適當的核數程序,但並非為了對被審核實體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核數工作亦包括評價管理層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的適當性和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整體反映。

我們相信,我們已獲得了充分和適當的核數證據,為發表核數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意見——無保留意見

我們認為,上述財務報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一般財務報告準則》及退休基金會公佈《公積金制度》之財務報表的格式,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和恰當地反映了公積金制度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財務狀況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財務活動。

李婉薇——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24樓BC座

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


經 濟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濟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大堂。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

商標的保護

業場所之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之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四缺,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

為填補以下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七缺;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五缺;
督察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督察九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杜子柔 83.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博彩監察協調局廳長 陳玉雪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素鈞

警察總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志遠

———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譚麗賢 82.0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博彩監察協調局廳長 鄭錦利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慧文

金融情報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小湖

———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吳家偉 81.31
2.º 劉玉揚 78.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博彩監察協調局廳長 張鶴翹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伍安璐

財政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阮依琳 80.00
2.º 江婉貞 78.8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博彩監察協調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伍安璐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科長 余敬方

建設發展辦公室二等技術員 冼嘉欣

———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葛積年 81.8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博彩監察協調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伍安璐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丁文香

司法警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幸如

公 告

為填補下述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壹缺;及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通 告

鑑於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的批示,對《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規章》之第二條作出修訂,同時,本會亦對該規章原文之誤寫作出更正,現將該規章之全文重新刊登。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

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

規章

第一章

標的,性質,組成及總部

第一條

(標的)

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仲裁中心,其標的是透過中介、調解及仲裁方式促進解決在澳門地區發生的,涉及金額不高於澳門幣伍萬元的消費爭議。

第二條

(消費爭議的概念)

一、消費爭議是指專門從事提供私用財貨及勞務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因上述活動而產生的民事或商事性質爭議。

二、因自由職業者提供的勞務而產生的爭議,以及關於因身體及精神的侵害或因死亡引起的附帶於刑事責任中的民事責任追究的爭議均不屬仲裁中心的工作範圍。

三、凡從事自由及專門職業,並運用其專業技能向他方提供勞務活動之人仕,視為上款所指之自由職業者,尤其包括:

a)經第2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通過的《職業稅章程》的“自由及專門職業表”所指之職業;

b)美容師、美髮師及從事同類工作者。

第三條

(自願及免費)

將爭議提交仲裁中心是出於自願的,當事人毌須為該等程序承擔費用。

第四條

(組成及運作)

一、仲裁中心由消費者委員會協助。為此,消費者委員會在卷宗的組成方面指定一名負責人及分配專門的技術員,及向當事人提供適當之法律援助。

二、仲裁裁決由一位以兼職制度擔任仲裁法官職務的法院司法官作出。

三、仲裁法官在因故不能視事超過一個星期的情況下及在休假期間,由另一法院司法官替任。

第五條

(總部)

仲裁中心在澳門鵝眉街6-6號A怡景臺花園大廈地下,澳門消費者委員會總部內運作。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六條

(主體司法管轄的前提)

一、將爭議提交仲裁中心審理與裁決取決於當事人的協議。

二、上款所述之仲裁協議,當以規範現存的爭議為標的時,可以仲裁協定為之;對於或有的及將來的爭議則可以訂立仲裁條款為之。

三、在以上兩款所述的情況下,仲裁協議應根據自願仲裁法的規定以書面作出或由書寫資料所產生。

四、在仲裁裁決作出前,當事人得透過經雙方簽署的文件,廢止交由仲裁中心解決爭議的決定。

第七條

(一般加入之聲明)

一、經濟參與人或其具足夠權力的代表性組織可預先以書面及一般性聲明,根據本規章的規定加入規範消費爭議的仲裁制度。

二、透過上款之聲明,經濟參與人同意將一切彼等作為當事人的或有消費爭議提交仲裁審理。

三、在一般的加入情況中,採用合同一般條款的加入者必需在與消費者訂定的合同中加入仲裁條款。根據仲裁條款的規定,同意仲裁中心在有關該等合同的或有爭議中所具有的權限。

四、加入制度由仲裁中心宣示,例如總部張貼的名單上登錄加入者,並發給由該中心核准的識別徽號供加入者標示於商業場所或其他場所的顯眼處。

五、當利害關係人廢止其加入聲明,不遵守聲明中的承諾或自願放棄履行任何仲裁裁決時,使用徽號的權利即告終止。

第八條

(聲明異議)

一、有關消費關係的聲明異議由利害關係人提出。

二、適當地指明爭議主體及標的的聲明異議,適宜用專用印件撰寫並以附隨聲明異議的資料編成卷宗,該等資料由卷宗制作者編號及簡簽。

三、一切程序活動均在案卷記錄。

第九條

(嘗試調解及審理的召集)

一、當事人將被召集進行嘗試調解及隨後或有的審理,召集是以雙掛號信通知。

二、通知內需載有下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答辯權,第十五條第二及第三款的資料以及進行嘗試調解的日期和地點。

第十條

(答辯)

一、被提出聲明異議的實體可在進行嘗試調解的指定日期前以書面答辯或在審判聽證中以口頭答辯。

二、欠缺答辯由審判員自由評核,但不導致對所提及事實的認諾或自動判罰。

第十一條

(嘗試調解及審理之地點)

一、嘗試調解及審理,在消費者委員會的總部內進行。

二、考慮到證據提出的條件或特性,仲裁法官得在例外情況下,決定在其他地點進行審判聽證。

第十二條

(嘗試調解)

一、在確定的日期及地點,仲裁中心將透過其負責人或分配予該中心的技術員,以衡平的解決方式,設法調解當事人的爭議。

二、調解協議得透過在案卷的書錄為之或繕錄於會議紀錄中。

第十三條

(卷宗的送交)

嘗試調解結束後,卷宗得立即交予仲裁法官,以便根據調解與否而對協議進行確認或審理。

第十四條

(協議的確認)

一、調解協議的有效性取決於下列條件的成就:

a)當事人本人或透過具有該行為能力的受託人的參與;

b)當事人的訴訟能力;

c)調解之標的是成立的;

d)爭議屬於仲裁管轄及權限之內;

e)關於爭議的實質關係的其他前提的成就。

二、確認的裁決與在仲裁審理中所作的裁決具有相同的價值與效力。

第十五條

(證據方法)

一、在仲裁程序中得提出法律接納的任何證據。

二、當事人應在審判聽證前提出所有視為對組成卷宗是必要的證據方法。

三、各當事人的證人數目不得超過三人。

四、證人由當事人指出;但仲裁法官應利害關係人在充足時間前提出的請求而另有決定者,不在此限。

五、仲裁庭得主動或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請求:

a)收集當事人的個人陳述;

b)向第三人聽證;

c)要求呈交視為必要的文件;

d)指定一或多個專家,確定其任務並收集其陳述及/或報告;

e)命令進行直接分析或審查。

六、仲裁庭進行聽證及會議,應適當地提早通知當事人。

第十六條

(仲裁裁決)

一、在證據提出的階段結束後,仲裁法官立即宣讀裁決,裁決以書面為之或經口述載入會議紀錄。

二、裁決應列明當事人的身份資料及說明理由。

三、仲裁法官將依照法律作出裁決,但當事人在仲裁協議或審理中選擇援用衡平原則者,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裁決的通知及執行效力)

一、有關的裁決將在五天內以雙掛號信通知當事人,或若當事人在場則透過案卷的書錄通知,並把有關的副本或可閱讀的影印本郵寄或遞交予利害關係人。

二、仲裁裁決與司法法院的判決具有同等的執行效力。

三、仲裁裁決存於消費者委員會的輔助部門內。

第十八條

(更正或澄清)

倘無約定其他期間時,任一方當事人得自終局裁決日起七日內,請求更正任何錯漏,誤算或相同性質之錯誤,以及澄清裁決依據或裁決部份的含糊或模稜兩可之處,其它情形則適用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制度。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在程序中的代理)

委托律師不屬強制性,當事人得自行參與維護爭議的利益。

第二十條

(表格的使用)

案卷的聲明異議及其它文件,適宜以仲裁中心本身提供的表格提交。

第二十一條

(期限)

一、期限是連續的,在司法法院休假期間不會中止。

二、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假日結束的期限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三、任何期限的計算不包括事件發生當日。

第二十二條

(通知)

除嘗試調解,審理及終局裁決外,任何通知均以普通掛號郵件為之。

第二十三條

(補充法律)

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核准的自願仲裁一般原則作補充適用。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名 單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1.º 林盛開 75.83
2.º 陳元童 73.83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舜堯

委員: 財政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宇杰

人力資源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馬兆麟

———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Dos Santos Poupinho Nunes Juliana 71.33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鄧慶堅

委員: 人力資源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倩儀

勞工事務局二等技術員 洪志恆


金 融 情 報 辦 公 室

名 單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馬思麗 80.44
2.º 鄧紫茵 79.13
3.º 董琦 77.8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正選委員:金融情報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瑤琨

勞工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若莉

———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江妙霞 80.31
2.º 梁子慧 77.7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正選委員:金融情報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馮婉琪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公 告

金融情報辦公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十七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科長 黄婉華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區美燕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李玉瑩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通 告

第4/2012/DSFSM號公開競投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膳食供應進行公開競投。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28,000.00(澳門幣貳萬捌仟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上午十時正,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通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競投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的應考人: 最後成績
1.º 李佩霞 73.90
2.º 盧雪鳳 73.03
3.º 何麗芳 72.3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何偉明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員(社會保障基金) 李衍蔭

副督察(職務主管) António Manuel Pereira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的應考人:
陳傳珍 70.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宇光

首席高級技術員(警察總局) 黃志遠

公 告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名 單

澳門監獄為填補以散位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洗衣工場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卓官傑 75.1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監獄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曾文威

正選委員:澳門監獄一等技術員 阮志瑛

體育發展局首席技術員 李仲偉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採購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限制性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路環竹灣馬路聖方濟各街澳門監獄行政樓地下告示板,並於本監獄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衛 生 局

通 告

第03/SS/2012號批示

一、鑒於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的規定,以及行使刊登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63/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權力,本人將獲轉授的權限轉授予技術協調室主任曹國希及人力資源廳廳長陳志堅,以在其協調的附屬單位範疇內,作出下列行為:

(一)簽署為編製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及文書;

(二)批准法定限度內的超時工作。

二、對於現轉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現轉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技術協調室主任曹國希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以及人力資源廳廳長陳志堅自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04/SS/2012號批示

一、按照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人將本身的權限授予技術協調室主任曹國希、人力資源廳廳長陳志堅及財務管理廳廳長阮佩儀,以批准屬下人員享受年假及就缺勤的解釋作出決定。

二、對於現授予的權限,本人保留收回權及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技術協調室主任曹國希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人力資源廳廳長陳志堅自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以及財務管理廳廳長阮佩儀自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起至本批示生效期間,在本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14/P/2012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生命體徵監護系統”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 叁拾貳元正($3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項目的安裝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二年五月七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肆萬元正($4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或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特殊教育)一缺;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葡文)一缺;
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職程(葡文/中葡翻譯)一缺。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旅 遊 局

公 告

旅遊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錄取二十名首席督察實習員,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督察五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佈獲錄取進入實習的應考人名單,由於劉婉明和曾碧君分別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日和二月三日聲明放棄參加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開始的入職實習,而相關實習位置現已由本次開考的合格應考人陳家輝和梁燕玲補上。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

旅遊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錄取二十名首席督察實習員,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督察五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佈獲錄取進入實習的應考人名單,由於林翠珊和梁燕玲分別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和三月二十八日才聲明放棄參加是次入職實習,而實習的開始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因此,決定上述人員的實習位置將不作補上。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招標公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就“為第二十四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所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提供運輸服務”之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是項服務提供的招標實體:旅遊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提供服務的地點:根據承投規則所指地點。

4. 服務目的:為第二十四屆澳門國際煙花比賽匯演所使用的煙花物料、炮筒及有關設備提供運輸服務。

5.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金額為澳門幣30,000.00(叁萬圓正),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直接交到旅遊局財政處或透過澳門大西洋銀行註明用途存款至旅遊基金之帳戶編號「8003911119」。

8. 確定保證金:金額相當於判給總價百分之四。

9. 底價:不設底價。

10. 提交投標書之地點、日期及時限: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

11.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2. 審議投標書準則:

價錢30%
建議書的質量及技術水平 20%
投標人的經驗及完成能力20%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20%
提供服務的期限的彈性10%。

13. 查閱及取得卷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澳門旅遊局。

日期及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吳家倫 77.00
2.º 董美玲 75.75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林佩嫦

正選委員:處長 許華寶

正選委員(秘書):顧問高級技術員 彭敏華(行政公職局指定)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蔡兆源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 梁堅運(行政公職局指定)

候補委員:處長 劉結艷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以限制性和審查文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鄧詠詩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劉敏紅

二等技術員 黃聖揮(行政公職局指定)

通 告

鑒於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734頁的公告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應改為:“一、高級技術員職程中文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公 告

公開招標為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提供保安及售票服務

1. 招標實體:體育發展局。

2. 工作地點:招標方案內列明的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

3. 服務合約期:共十八個月。(二零一二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 參加條件:競投者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或商業登記,並符合第4/2007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獲准發出執照從事私人保安員業務。

5. 臨時擔保:澳門幣伍拾萬圓正($500,000.00),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形式繳交。

6. 遞交標書的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7. 公開開標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8. 查閱及購買招標案卷副本的地點、日期、時間及費用: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費用:每份澳門幣壹仟圓正($1,000.00)。

9. 說明:在遞交標書期限屆滿前,競投者應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四樓體育發展局,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潘永權

公開招標

體育發展局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的批示,進行“2012年澳門國際龍舟賽之酒店食宿服務”公開招標。

有關的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有意競投者可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閱,亦可以澳門元伍佰圓正($500.00)購買上述招標文件的複印本一份。

競投者必須於辦公時間內把標書送達體育發展局總部接待處,遞交期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正結束。

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指文件外,尚須提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澳門元叁萬捌仟叁佰零肆圓正($38,304.00)的證明文件。臨時保證金的款項可存入體育發展基金於大西洋銀行的帳戶,或直接往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繳交等額的現金、支票或銀行擔保。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澳門綜藝館第一座體育發展局會議室舉行開標。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潘永權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通 告

因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618頁,有關本辦的通告中葡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成績低於六十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

更正為 :“……成績低於五十分者,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第二階段……”。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及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公告,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大樓一樓告示板。上述開考為填補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

一.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二.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及
三.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為第59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三級方程式大賽及格蘭披治電單車大賽參賽車輛提供特別汽油的服務”之判給公開招標。

1. 是項服務提供的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4.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方式提交。

5.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四(4%)。

6. 底價:不設底價。

7.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8.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出席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9.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0.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60%;
b)投標人提供特別汽油的特性——20%;
c)提供特別汽油服務的詳細計劃書——15%;
d)以往曾提供機動車輛汽油的經驗證明——5%。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1.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500.00)。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59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提供保險服務”公開招標。

1. 是項服務提供的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4.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伍萬元($5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方式提交。

5.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四(4%)。

6. 底價:不設底價。

7. 接納條件:競投實體必須屬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四期——金融管理局——第003/2012-AMCM號通告中,已獲批准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名單內的保險公司。

8.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9.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出席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104室舉辦之講解會。

10.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五月九日下午三時。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被授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的儀式,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11.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70%;
b)自負額3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0條之說明。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1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500.00)。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劉社敬 73.0 a)
2.º 胡俊業 73.0  
3.º 翁志強 72.5  
4.º 高少興 71.5  
5.º 蔡燕萍 68.0  

a)職級年資較長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港務局處長 楊振雄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偉雄

港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朱振威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上交通控制員兩缺,經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港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有限制、文件審閱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 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方式,以填補環境保護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通 告

第3/DSPA/2012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六)項、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並行使第61/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二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韋海揚從事關於監管環保基建管理中心及組織資訊處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及公告,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但有關為判給之公開競投通告、公告及文件之簽署,則須要有為此而授予之特別權限;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人員的年假表,以及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授予副局長黃蔓葒從事關於監管環境規劃評估廳及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及公告,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但有關為判給之公開競投通告、公告及文件之簽署,則須要有為此而授予之特別權限;

(二)認可工作表現評核,主管人員除外;

(三)核准人員的年假表,以及根據法律規定對更改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三、授予環境污染控制廳廳長葉擴林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三)批閱該廳所需物料之申請;

(四)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四、授予環境規劃評估廳廳長馮詠阡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三)批閱該廳所需物料之申請;

(四)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五、授予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廳長楊健思在該廳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三)批閱該廳所需物料之申請;

(四)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廳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六、授予環保基建管理中心主任陳國浩在該中心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三)批閱該中心所需物料之申請;

(四)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中心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七、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李少容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三)批閱環境保護局所有附屬單位所需物料之申請;

(四)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五)簽署人員報到憑單;

(六)簽署及確認環境保護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七)確定與財產及服務的取得程序有關的票據是否符合支付條件;

(八)批閱由環境保護局所作出之開支且在公共會計的規範性規定範疇下應由授權實體批閱的證明文件。

八、授予組織資訊處處長馮文安在該處範疇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有關人員享受年假及缺勤解釋;

(二)批准有關人員在每天上午或下午必須工作的時間內臨時離開工作崗位;

(三)批閱該處所需物料之申請;

(四)簽署由上級批示之通知公函,以及由該處負責的案卷進行程序及執行有關決定所需之文件。

九、轉授予副局長韋海揚從事關於監管環保基建管理中心及組織資訊處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批准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有關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四)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之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十、轉授予副局長黃蔓葒從事關於監管環境規劃評估廳及環境宣傳教育合作廳而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二)批准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不涉及費用及負擔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批准有關人員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內地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四)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之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

十一、批示有關簽署公文之授權及轉授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立法會、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檢察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機關及實體的信件。

十二、本授予或轉授予的權限不影響收回、監管及廢止之權力。

十三、對行使本批示的轉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十四、廢止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四日第005/2011號批示。

十五、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副局長韋海揚在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六、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副局長黃蔓葒在本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七、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由上述廳長、中心主任及處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能 源 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辦公室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傳媒公關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的公告欄(或可瀏覽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dse.gov.mo)。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美梨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廖燕群

正選委員(秘書):首席技術員 李從換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主任 山禮度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一、 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二、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三、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七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交通事務局購買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系統」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六字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經營的士客運業務執照」公開競投,按照競投方案第四條的規定,交通事務局已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附於競投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查閱。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經營的士客運業務執照」公開競投,因應實際情況需要,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日作出的批示,延遲「經營的士客運業務執照」公開競投的提交投標書期限,由原來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六時正,延至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六時正,投標書必須最遲於上指期限前由競投人或其代表送達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並取回投標書收條。

開標日期則改為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日)上午十時正,於澳門理工學院街理工體育場館舉行。

因應上述安排,在本公告刊登日或之前已提交投標書者,仍可在延遲截止提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前,透過填寫放棄競投聲明書及提供投標書收條正本後,取回投標書及可重新提交投標書。如不聲明放棄,已提交的投標書仍然有效。

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科 技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名 單

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組織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王德如 78.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技委員會秘書長 梁寶鳳

正選委員:勞工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慕蘭

科技委員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振誠

———

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行政及財政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敏妍 84.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科技委員會秘書長 梁寶鳳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惠珠

科技委員會一等高級技術員 王德如